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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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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具体门牌号:武定路930弄14号全幢。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注: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多本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证计户。)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为新里住宅的,换算系数为1.82o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己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己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一承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七、协议签约及履行本基地设签约期一个月,签约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约履行搬迁义务,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前的,搬迁期限自集中搬迁之日起30天内;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后的,搬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基地集中搬迁开始时间详见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九、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X80%+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计算后另行公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价格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系数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0.3。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标准相同)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照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相关规定给予套型面积,金额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时,获得的该款项应当计入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公式)。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1、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2、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己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二折算单价X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一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X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折算单价为且幽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1、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按100O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再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装潢补贴。2、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可以享受一次性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为5万元/证。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对应的残值补贴:(1)房屋类型为新里的公有居住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晒台、天井、高度在1.2米以下(不含)的阁楼,不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给予残值补贴。注:上述给予残值补贴的部位均指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部位,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公用部位不给予残值补贴。(2)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中记载的产权属私的阁楼,高度在1.7米以上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1.7米(含1.2米和1.7米)的,按照记载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米以下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2000元/平方米计算残值补贴。3、搬场、家用设施移装补贴:(1)搬场补贴:15元/平方米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元/证发放。(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发票);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无法提供对应凭据或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元/证的,根据对应凭据按实计算。4、临时安置费补贴:(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90元/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4500元/月的,按4500元/月计算。(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若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若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非实物安置协议,可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2万元的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每证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65万元的,按65万元计算。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补贴。(四)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1、签约奖励:签约期内,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1)征收签约奖励:签约期内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满之日,基地签约率达到90%(含90%)的,按38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O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签约期后签约期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30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2)居民签约率奖励: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的签约率达100%的,增加给予10万元/证的居民签约率奖励。(3)早签多得益奖励:凡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5万元,自签约期第一天后每天递减500元。计算公式为:早签多得益奖励=5万元500元/天X签约启动之日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签约期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2、搬迁奖励:(1)搬迁奖:在约定的搬迁期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10万元。另每户免费提供市内搬场车一车次。对签订非实物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含被征收房屋内在册无户籍的);或者签订实物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含被征收房屋内在册无户籍的),凭身份证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每证再增加2万兀O(2)提前搬迁加奖:在“搬迁奖励”项基础上,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集中搬迁之日起15天内提前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8万元。在签约期结束后签约,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2万元。(3)居民搬迁率奖励: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搬迁率达到100%的,增加给予10万元/证的居民搬迁率奖励。特别说明:居民搬迁率=已签约并搬迁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XIoo%。(4)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利息奖励:征收居住房屋(居民)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以本方案内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各类补贴、奖励的总额为基数(但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提前搬迁加奖、居民搬迁率奖励、过渡费补贴、临时安置费补贴),按照征收公告之日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届满之日止进行计息。(具体计算办法见基地公告)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详见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十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十二、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未履行搬迁义务,由房屋征收部门解除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十三、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四、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十五、其他事项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确因自身原因无法处理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的,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或第三方公信人士当场见证委托过程并形成相应文书。5、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6、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第一条产权调换房源以下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以下房源每证限选购一套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一)配套商品房1、就近房源:(1)宝山顾村原选址基地4号地块,房屋均价33400元/平方米。(2)选购上述房源时,房型为一房的可享受12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二房的可享受16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三房的可享受1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就近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选购就近房源。2、异地房源:(1)闵行浦江原选址基地S8-01地块,房屋均价34000元/平方米。(2)选购上述房源时,房型为一房的可享受1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二房的可享受25万元/套的优惠补贴;三房的可享受28万元/套的优惠补贴。3、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购上述房源(即就近房源及异地房源)并享受优惠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仍需按照原房屋均价承担相应费用。上述房源若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源使用时,则一律不享受优惠补贴。特别告知:签约期满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静安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第二条房源选购规定:I、选购套数的规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套”选购,即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基地提供房源内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源。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配套商品房的,其房源总价不超过该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特别告知: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不包含在上款的总和之内。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房屋:X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3、选购房型规定:房型根据对应的家庭进行选购,1个家庭可以选购一房或两房房型,2个家庭及以上可以选择一房或二房或三房房型。先选先购,购完为止。家庭指夫妻配偶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第三条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的房源选购规定:1、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可选房范围为异地房源中的房源。2、该户经认定核查为居住困难户的,可按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本条第1款的可选房源内根据相应的面积和相近的房型选购。3、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的产权调换房源,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4、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选购套数根据被保障补贴人员的保障面积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选购房型参照第二条第3款。先选先购,购完为止。5、对符合要求,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按如下办法计算:(1)首先根据原计算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X(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X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X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第四条特殊情形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因居住困难需选购1套以上房屋,但并未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全部在册户籍人口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经核查,确无他处住房的在册户籍人员,可参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进行选购。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x8O%)、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之和。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3、其选购房源套数(就近房源仅可选购1套一房或二房)、房型、临时安置费补贴的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4、5款。特别告知:经核查,若他处有房的,则不适用本条款。第五条其他说明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关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查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和补贴归属本办法适用于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范围内由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自愿提出申请核查的。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三、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3、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配偶(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处,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1、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或者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不予核定对象(一)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离婚,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表述含义为在被征收房屋无居住权的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户口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二)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转让、出售、承租权差价交换,因其户口未从被征收房屋迁出造成受让人无法迁入户口的人员。五、他处住房的认定标准(一)他处住房的涵义他处住房,是指征收地块范围内居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3、将他处的产权住房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份额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的;4、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5、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得过货币补偿的(按标准折算成面积);6、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7、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8、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9、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他处住房核查对象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1、产权住房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记载的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结合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关于贯彻执行V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认定标准1、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无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中所享受的权益,低于1511f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2、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有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员和他处住房产权人的人数之和,低于1511T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3、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数,低于1511f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4、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有多套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合计后仍低于1511f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5、根据本办法三(二)条款,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符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未成年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人数。6、根据本办法三(三)条款,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人数;若拥有他处有住房产权的,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产权份额。本规定的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数是指他处住房的在册户籍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满一年的人数。六、困难补贴核定计算公式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一)居住房屋折算公式: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核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X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X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居住困难补贴二折算单价X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一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七、申请和审核(一)申请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核查申请。截止签约期满且房屋征收协议签约前.,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不再受理。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二)申请材料1、申请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签名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2、共同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核查他处住房情况、户籍并公示结果的书面文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3、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5、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居住证明和户籍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6、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7、若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当提交放弃申请人员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或者共同申请人承诺他人放弃申请的书面文件。未经申请核查的人员不得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8、征收事务所核实放弃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的审查材料。9、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工作流程1、受理(1)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材料向征收事务所提出核查申请。(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该户放弃);对资料齐全的申请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2、住房核查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核查。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户提供相应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告知,申请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该户放弃。3、认定公示核查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内如有提出异议的,将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4放弃申请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提出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书面文件。八、法律责任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九、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组成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居住困难联合认定小组由区旧改办、房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十、监督保障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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