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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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共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工作,是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第三条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经营“红黑榜”评定和上报等工作。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红黑榜”审核及发布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安全“红榜”评选范围:(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地执行,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二)经营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信息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经营。(三)环境卫生秩序优。食品经营场所整洁、清洁卫生,墙面无渗水、无霉变等,三防措施完整;食品隔墙离地摆放,销售食品分类分区码放整齐,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四)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六)获得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安全“黑榜”评选范围:(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的食品。(三)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夸大宣传,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环境卫生秩序差、食品安全制度未有效执行,监督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五)抽样检查不合格的。(六)因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仿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仿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运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未依法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榜管理的情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榜”名单。第六条各区县局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评选标准,按餐饮、流通、特食三个业态每月28号前上报本辖区食品经营店“黑榜“,每季度(2、5、8、11月)的28号前上报本辖区食品经营店“红榜”,市局对各区县上报内容进行审核后发布。第七条“红榜”发布后,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列入“红榜”的经营者,可根据情况调低一个风险等级;列入“黑榜”的经营者,可根据情况调高一个风险等级。第九条对拟列入食品安全“黑榜”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应予以立案查处。第十条列入“黑榜”的经营者限期整改完成后,经区县市场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可在黑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列入食品安全“红榜”的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第十二条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红黑榜”在本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经营“红黑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