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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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docx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我方自愿成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已阅读、理解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并郑重承诺如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遵守政府采购法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三、如果通过我方自营销售平台与电子卖场商品、库存等信息实时同步,愿意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万元。四、按规定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1万元,并严格履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2)9号)规定的义务。五、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适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商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渠道正规、合法,属于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或取得销售授权的商品,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不销售危害国家安全、反动、色情低俗、假冒伪劣、盗版侵权、走私等国家禁止销售的货物。六、上架商品价格不高于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同期在售的自营同款商品价格,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七、提供的商品自产自销证明、销售授权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价格参考链接、历史销售合同、发票、参考价格、小微企业声明函等材料真实、有效。八、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型号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于1个工作日内调整或下架。九、已生成订单的商品除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变更的,不在60日内下架。十、在收到财政等监管部门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要求后24小时内完成取消。十一、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将合同及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转包或非法分包。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十二、不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不捏造事实提出质疑、投诉、举报。十三、按时开展对采购人采购行为和履约验收行为的评价。十四、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提供商品注册商标、授权等证明材料,以及货物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物流运输、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十五、对电子卖场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交易信息(含商品、规格、参数、价格、数量、时间等)保密。十六、积极配合采购人、财政等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十七、如果我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办公电话长途区位号码: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年月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外供应商承诺书我方自愿参加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场内外询价等政府采购活动。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阅读并理解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并代表公司承诺如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遵守政府采购法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独立、自主、诚信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三、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适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商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渠道正规、合法,属于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或取得销售授权的商品,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不销售危害国家安全、反动、色情低俗、假冒伪劣、盗版侵权、走私等国家禁止销售的货物。四、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在售的同款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联动,价格不高于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同期在售的自营同款商品价格,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五、提供的商品自产自销证明、销售授权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价格参考链接、历史销售合同、发票、参考价格、小微企业声明函等材料真实、有效。六、在收到财政等监管部门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要求后24小时内完成取消。七、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将合同及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转包或非法分包。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八、不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不捏造事实提出质疑、投诉、举报。九、按时开展对采购人采购行为和履约验收行为的评价。十、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提供商品注册商标、授权等证明材料,以及货物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物流运输、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十一、对电子卖场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交易信息(含商品、规格、参数、价格、数量、时间等)保密。十二、积极配合采购人、财政等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十三、如果我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办公电话长途区位号码: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年月日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我方(填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填品牌名称)品牌系列产品(填产品名称)的生产制造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年月一日至年一月日。我方承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为自产自销商品,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三包”规定,凡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法律纠纷,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附件:1.产品检测合格证明2.商标注册证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长途电话区位号: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年月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承诺书本单位已阅读并理解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并郑重承诺如下:一、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且我单位已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审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最低的商品。二、在参加电子卖场活动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并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三、在参加电子卖场活动中,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四、将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订单确认、签订合同、验收、付款、评价;五、如果在电子卖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方作出答复。六、严格遵守电子卖场的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向供应商索要和接受贿赂、回扣以及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在供应商交付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并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八、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对供应商的参与行为进行评价;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九、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收到财政部门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要求的24小时内完成取消。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网上和书面向财政部门举报。十、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