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学习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81462       资源大小:21.48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学习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学习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学习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网络暴力?重罚!恶意发起、组织网络暴力并推波助澜?重罚!网络平台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网暴信息大量传播?重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指导意见释放一个鲜明信号,即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从重原则,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打击网络暴力的又一记重拳”,网友的点评反映百姓的期盼。近年来,网络暴力大范围滋生,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一些极端事件甚至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公众对网络暴力深恶痛绝。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部门不断强化打击网络暴力。然而,我们仍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某条言论属于网络暴力还是正常批评?不同言论可能产生不同影响,什么样的算违法?该以什么法律、罪名来规制?尤其是在浩如烟海的网络跟帖中,对某些涉嫌网络暴力的言论难以取证和固定证据,使得打击行动陷于“法不责众”的困境,也一定程度加剧了某些人不以为意的心理。同时,网络暴力往往针对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上述因素都给有关方面惩治网络暴力带来诸多挑战。因此,出台专业、规范的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浏览上述指导意见,可谓条条基于现实痛点、“弹无虚发”,厘清了以往治理中的不少困扰。比如,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及后果各有不同,指导意见着力规范法律适用,明确了在网上造谣传谣,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暴力受害人举证难、维权难,指导意见着力畅通诉讼程序,明确了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提起公诉或自诉转公诉,减轻受害人维权负担,彰显法治威严。针对一些网络平台对惩治网络暴力的不尽责,指导意见着力展示追责的震慑力,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指导意见释放一个鲜明信号,即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从重原则,对诸如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等五种情形,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与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在着力扭转“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倾向。相关制度规范为每一个参与网络世界的人划出了更为清晰的行为边界。比如,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不算诽谤违法犯罪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算侮辱违法犯罪等。可见,保护正常批评,打击刻意伤害,是这份指导意见释放的另一个信号。如何理性地参与网络生活、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生态,值得我们更多人认真思考。上述指导意见发布的当天,轰动一时的寻亲男孩被网暴自杀案开庭审理,曾推波助澜放大网络暴力危害的两名“大V”被告当庭认错,但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或许来得太晚、太轻飘飘了。关注网络空间的正义,告慰每一位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亦是对更多人、更多网络平台的警示。“柔软的舌头,可以挑断一个人的筋骨”。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惩治网络暴力就该多一些较真的、“长牙齿”的制度规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1.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4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5 .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6.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IL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I)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13 .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4 .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15 .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16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17 .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18 .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19 .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20 .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注意事项

    本文(学习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