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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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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2组织体系2.1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2 区指挥部成员组成2.3 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4 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3预警预防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应对4.4 响应分级4.5 处置措施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表彰与责任追究6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6.2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装备保障6.4 技术支持保障6.5 道路交通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资金保障6.8 安全防护6.9 宣传、培训和演练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根据连云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为规范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严重危害或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害或威胁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启动其他专业预案。1.4 事故分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等级分为I级、II级、In级。响应等级事故等级事故认定标准I级特别重大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II级重大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川级较大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备注: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2组织体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交通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区、街道两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响应、处置和善后等工作。2.1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发生I级、II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指挥部启动工作预案,执行市指挥部指令,同时根据情况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指令。发生11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指挥部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人员设定:事故等级总指挥副总指挥I级、11级管委会主任有关管委会副主任In级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有关管委会副局长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区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情报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有关工作。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请管委会调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管委会或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在每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管委会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做好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2.2 区指挥部成员组成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负责区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社会事业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负责组建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专家组,派出相关技术专家指导伤员救治,做好医疗机构协调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事故发生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交警开发区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有关费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组织恢第等;指导属地街道制定环境应急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史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派出相关技术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协调做好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配合救援工作协调工作;牵头汇总上报事故信息;根据区管委会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全程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3 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现场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名称参与单位职责内容综合协调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组织宣传部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事故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交警开发区大队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友正常交通。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供电公司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新闻发布组由组织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业局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善后处置组由区管委会和区公安分局、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组织宣传部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表彰等善后工作。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等情况,区社会事业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服从统一指挥。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3预警预防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管委会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由公安分局扎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管委会。区管委会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市指挥部启动前,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续报有关情况,由市公安局扎口信息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类信息一律由公安分局扎口上报区管委会对外发布。4.2 先期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管委会下达指令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4.3 分级应对在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区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同时,区指挥部指派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收集相关工作信息。待市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区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向市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进行报告,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统一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在11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区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11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统一指挥调度,根据处置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区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4.4 响应分级对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总指挥带领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省指挥部指导、协调。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11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启动11级应急响应,副总指挥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11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启动11I级应急响应,指派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牵头,带领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市、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响应等级。4.5 处置措施在市、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现场指挥部、区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6)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4.6 信息发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4.7 应急结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5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按照市、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5.2 事故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配合省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5.3 表彰与责任追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应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地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专业人员、设备和车辆等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6.2 应急队伍保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公安、社会事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消防救援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6.3 物资装备保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区公安分局、应急、住建局、社会事业局、消防等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有关重点企业单位、道路经营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企业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6.4 技术支持保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6.5 道路交通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住建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6.6 医疗卫生保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市、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级及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6.7 资金保障区级财政部门要提请党委、政府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督促道路交通事故杜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8 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自身安全。6.9 宣传、培训和演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传播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紧急救护知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等单位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积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交警开发区大队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1.5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职责2.2 办事机构及职责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5 建筑施工单位职责2.6 、监测与预警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启动响应4.4 处置措施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4.7 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5.4 总结评估6保障措施6.1 信息与通信保障6.2 装备物资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应急队伍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财力保障6.7 技术支持保障6.8 管理7.1 预案编制7.2 预案审批与备案7.3 预案演练7.4 预案评估与修订7.5 宣传与培训7.6 责任与奖惩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主要编制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8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9 .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IL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开发区区域内由区级处置的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本预案属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4 事故分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4)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2组织体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见附件9.1。2.1 指挥机构及职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建筑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分别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组宣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视情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区建筑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响应;(3)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4)指挥、协调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5)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2.2 办事机构及职责区建筑事故指挥部设立区建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区建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与通报、综合协调等工作;(2)贯彻落实区建筑事故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区建筑事故指挥部指定负责的同志组织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向管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事故和救援情况;(3)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4)组织协调发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5)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6)完成区建筑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区建筑事故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对工作。(1)区组宣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区内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2)区经发局: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和保障。(3)区公安分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4)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区人社局:指导监督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6)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事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工作。(7)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即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建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负责组织环境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8)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9)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受事故影响的生活保障工作。(10)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参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12)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建筑事故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建筑事故指挥部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保证联络通畅,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区建筑事故指挥部负责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现场副总指挥:按分工协助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处置保障组、舆情新闻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建局牵头,主要负责统筹组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调配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区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文件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2)抢险救援组:由区住建局牵头,主要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3)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转移工作;组织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4)医疗卫生组:由区社会事业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5)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牵头,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监测与控制工作;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6)舆情新闻组:由区组宣部牵头,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建筑事故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7)处置保障组:由各街道牵头,主要负责根据事故处置需求,及时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交通、器材、药品、食品、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8)善后处置组:由各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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