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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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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3年县公经中式地表水枚用水水源岫突成环够事件应念覆多一、总则1(一)编制目的1(二)编制依据1(三)适用地域范围5(四)预案衔接5(五)工作原则7(六)事件分级10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12(一)应急指挥体系12(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3(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19三、应急响应20(一)信息收集与破判22(二)预警23(三)信息报告与通报26(四)事态研判28(五)应急监测29(六)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5(七)应急处置36(八)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38(九)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9(十)响应终止39四、后期工作41(一)后期防控41(二)事件调查43(三)损害评估46(四)善后处置47五、应急保障48(一)通讯与信息保障48(二)应急队伍保障48(三)应急资源保障48(四)经费保障49(五)其他保障49六、附则52(一)名词术语52(二)预案解释权属53(三)预案演练和修订53(四)预案实施日期53附件:L潜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2,盘溪(备用水源)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3 .主要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防控4 .应急部门联络表5 .外部救援力量名单6 .应急物资7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报告表8 .编制说明9 .评审意见及签到单附图:1.潜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2 .潜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交通干线分布图3 .盘溪(备用水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一、总则(一)编制目的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根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二)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015.1.1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1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70号,2018.Ll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一次会议通过,201672起实施)(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2.1起实施);(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12.22起实施);(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51起实施);(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3.1起实施);(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65起实施);(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5.1起实施);(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61起实施);(12)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L1起实施);(13)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2011.12.13起实施);(14)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31起实施)。4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12.29起实施);(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起实施);(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起实施);(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2010.9.28起实施);(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2011729起实施);(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2018.3.23起实施);(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44起实施);(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8起实施);(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1.31起实施);(15)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环办函(2007)273号);(16)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610起实施);(17)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16号,2015.12.17起实施);(18)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2016.11.17起实施);(19)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缙政办发(2015)125号,2015.12.10起施行);(20)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缙公卫委办(2015)1号,2015.11.20起实施);(21)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2)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3)县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4)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5)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6)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水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5 .其他相关文件(1)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660号,2016.109起实施);(2)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省水利厅、省环保厅,2015.6);(3)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16-2020)(市环境保护局,2016.6)o(4)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5)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三)适用地域范围本预案综合考虑县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的流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以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最快的应急响应时间等因素,确定本预案适用于潜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及盘溪(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四)预案衔接本预案主要针对县政府面临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旦发生突发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单靠环保部门的力量已不足以应对事故紧急处置,必须联合水利、公安、交通、卫生、建设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启动政府和部门的其他相关预案,若与相关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在与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方面,应重点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按,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当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首先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及时启动本预案。因此,须做好本预案与上级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其他部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图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联图与各部门关联衔接预案名称及相应启动条件如下表I-Io表11应急预案衔接情况表关联衔接预案名称响应和启动条件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县域内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当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由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森林火灾事件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发生由地质灾害污染事件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水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引发环境事件时(五)工作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平战结合、依靠科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分工负责、保障有力,资源共享、科学处置的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故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同合作,提高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加强系统内部部门之间、各乡镇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 .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4 .平战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物资、技术与工作准备,加强演练培训,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针对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应急物资,实现应急资源的优化配置。5 .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 .分工负责,保障有力。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工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保障有力的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处置体系。7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六)事件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将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1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2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3 .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1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4 .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5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其它突发环境事件。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一)应急指挥体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及日常管理机构组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气象局、县疾控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相关人员自行接替相应职责)。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协助当地政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执行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和兄弟市县,组织环境专家赴事发地协助供水应急工作;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3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县水利局局长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主要职责: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实施的技术手段和恢复取水时间;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 .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包含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各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1)应急处置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组员: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消防大队、壶镇镇、舒洪镇。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2)应急监测组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组员: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疾控中心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3)应急供水保障组组长:县建设局组员: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4)应急物资保障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组员: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5 .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水处理专家等组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救援应急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6 .应急救援队伍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应急救援队伍等。(1)共同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2)各自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对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水利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水利局及水源地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开闭相关水闸及设置拦截设施,拦截污染水体,负责调配应急供水资源及应急结束后组织饮用水源的善后处置。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对事发单位切断危险化学品泄漏源措施提出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公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公安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对污染疏散区域实行交通应急管制。县供排水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由县供排水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调整县供排水公司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水质检测,调度应急供水。其他应急保障部门: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提供现场救治,疾病预防,协助交通管制及提供水文、气象等资料。7 .日常管理机构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潜明水库总经理、县壶镇水厂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潜明水库和水厂干部职工抽调组成。主要职责:水源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的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大坝水闸、格栅、道路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组织对上游河道、库区进行清淤疏浚。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汇报。(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为有效整合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及建立与上游磐安县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及磐安应急中心代表,共同分析研究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三、应急响应本预案应急响应工作路线见图3-lo图3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一)信息收集和研判1.信息收集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0578-3146264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对藻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收集范围:潜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盘溪(备用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信息研判与会商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信息研判程序:将收集信息反馈给应急专家组,根据预警分级进行研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二)预警1.预警分级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将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具体见表3-1o表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分级事故级别预警级别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红色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11级)橙色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11I级)黄色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V级)蓝色预警级别相应地由高到低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2 .预警启动条件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其中下列情形还可作为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流域5.4公里(按照启动备用水源时间内流动里程计,启动时间Ih,水体流速L5ms计)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IoOm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7.17公里(上章)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Om的陆域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协调支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响应)、较大(In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和特别重大(I级响应)。预警发布的流程及其他事宜按照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规定执行。一般(IV级)预警信息经县政府核实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较大(III级)、重大(11级)、特别重大(I级)预警信息经县政府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照规定向上报送,较大(11I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由省政府发布。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4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责任人为总指挥。实施程序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相应预警公告;(2)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3)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1)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县供排水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5.预警解除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预警解除条件:(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预警解除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预警解除时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三)信息报告与通报1.信息报告程序不同情况下负责信息报告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1)责任人员或者单位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报告。(2)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部门报告。(3)市政府主管部门先于县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2 .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供排水公司、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消防大队(遇火灾爆炸)、县交通运输局(遇交通运输事故)、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水利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信息通报程序见下图32。图3-2信息报告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27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1)初报应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四)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五)应急监测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疾控中心承担。应急监测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及企业监测分析机构的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以调动全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其它部门监测机构的支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小型、便携、简易的仪器对污染物质种类,污染物质浓度和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以便对事故能及时、正确的进行处理。事件处置初期,应急检测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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