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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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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docx

    XX市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一、行政权利主体基本情况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1号)和中共XX市城东区委员会XX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区党(2015)77号),设立XX市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挂区服务业发展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二、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职责。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职责。(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职责。2、加强统筹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职责。(三)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信息化、商贸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国民经济发展、工业、信息化、商贸流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经济信息。3、负责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4、负责提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政策建议,安排、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5、组织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6、执行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建议,执行政府定价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7、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8、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执行中小微企业和信息产业化发展支持政策。9、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建议;负责工业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10、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11、负责对商贸流通行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监测消费品市场的运行和供求状况,及时分析市场运行情况。12、负责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负责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13、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参与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商品的供应。14、组织实施对外开放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0项)(二)行政处罚(共17项)1、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14、40条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A)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4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2、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3、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0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2000.10.31)第21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明码标价的;(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CDQFGJXZCF-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44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4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6、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6)7、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CDQFGJXZCF-7)8、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CDQFGJXZCF-8)9、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CDQFGJXZCF-9)10、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处罚(CDQFGJXZCF-10)1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Cdqfgjxzcf-II)(6-11)依据: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2012.11,29)第18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3)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4)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5)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6)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8)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9)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10)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11)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12)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第19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的;(2)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3)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的;(4)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36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37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1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Cdqfgjxzcf-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第7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3、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CDQFGJXZCF-13)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2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2011.1.8)第11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12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Cdqfgjxzcf-I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0710.28修订)第71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11.5.26修订)第48条第一款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5、对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Cdqfgjxzcf-I5)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9.17)第22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CDQFGJXZCF-I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0710.28修订)第68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7、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CDQFGJXZCF-17)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2007327)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三)行政强制(无)(四)行政征收(无)(五)行政收费(无)(六)行政给付(无)(七)行政裁决(无)(八)行政确认(共4项)1、全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备案(Cdqfgjxzqr-I)依据:XX市201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宁政2014)25号)全文。西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东区201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区政(2014)20号)2014.2.25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CDQFGJXZQR-2)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12004)2656号2004.11.25)全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0号2005.5.23)全文。3、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CDQFGJXZQR-3)依据:XX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方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宁经投(2015)33号2015.3.3)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CDQFGJXZQR-4)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九)行政奖励(共O项)(十)行政检查(共1项)1、对日常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及组织专项检查(Cdqfgjxzjc-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3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34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35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1.29)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12.11.22)(十一)行政监督(共4项)1、价格监督检查举报查处(Cdqfgjxzjd-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8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1.29)第2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12.11.22)2、各类价格违法举报案件查处(CDQFGJXZJD-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1.29)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12.11.22)3、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CDQFGJXZJD-3)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2006.10.15)第21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CDQFGJXZJD-4)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2007.5.1)第7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2007.5.21)第10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十二)其他行政权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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