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建立“九小”场所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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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建立“九小”场所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XX县关于建立九小场所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动力,以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为牵引,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九小”场所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断完善部门间联管联查机制,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机制(一)建立“九小”场所排查治理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可临时组织召开。主要负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定期分析、通报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汇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二)建立“九小”场所排查治理综合协调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主动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履行部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三)建立“九小”场所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消防救援、教体、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本行业系统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对依法撤销原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的,要做好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四)建立“九小”场所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内“九小”场所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建立“九小”场所火灾隐患联管联查机制。各乡镇和相关行业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相关部门要联管联查,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建立隐患、责任、整改三个清单。各乡镇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公安、消防救援、教体、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九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建立“九小”场所常态化排查机制。针对“九小”场所点多面广,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人员留宿等隐患问题,组织乡镇网格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力量开展排查。将“九小”场所排查纳入基层网格员日常工作范畴,每周组织检查、每月开展2次集中夜查,坚决防止隐患反弹。(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亡人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沟通渠道。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研究部署,分管领导亲力亲为全力推动,具体负责人高标严实开展工作,全力确保“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协调、沟通,明确1名消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收集、整理、反馈、报送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息。联络员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加盖公章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促进提升。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辖区、行业系统内“九小”场所火灾形势,汇报消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研分析并提交需要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决定、专项工作等的落实情况。要认真查找影响消防安全的源头性、制度性、瓶颈性问题,既注重“当下改”,更突出“长久立”,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政策、经费、人员支持力度,堵塞工作漏洞,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追责问责。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明确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对各乡镇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充分合理运用考核结果,为选人用人、奖优罚劣、加强作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有影响的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附件:“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内容、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X县范围内“九小”场所自身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行业部门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本标准参考了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公明发(2012)X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明电(2021)X号)。2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九小场所经营或生产规模符合下列标准的购物、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养老、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九类小场所,主要包括: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板店;住宿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下的小旅馆;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医疗养老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生产加工企业:员工在30人以下的作坊、工厂等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注:以上数值不含本数。4建设标准4. 1总则4.1.1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4.L2严禁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已设置的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4. 1.3严禁在单位违规私拉乱接线路充电。4.2 消防安全责任人4. 2.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消防工作全面负责。5. 2.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或刑事责任,掌握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格落实。4.3 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4.4 安全疏散4.4.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窗口处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4.4.2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规范要求。4.4.3住宿场所的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用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专用手电筒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4.4.4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确保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4.4.5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4.5设施器材4.5.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4.5.2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箱门设置紧急开启装置;室内消火栓水压符合要求,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防水泵,水带、水枪完整好用。4.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4.6火源、电源、气源、危险品管控4.6.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6.2除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其余场所严禁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6.3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4.6.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4.6.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4.6.6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罐的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就餐区域严禁使用液体酒精和液化气罐。4.6.7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厨房、灶间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油、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每18个月更换燃气软管,软管长度不大于2mo4.6.8医疗场所内设置的氧气瓶、氧气袋等设施和酒精、药品储存场所,每日应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管理。4.6.9教学场所的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集体宿舍严禁使用明火,不应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4.6.10生产加工企业车间内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4.6.1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严禁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场所与周边单位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4.6.12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的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4.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8消防安全标识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