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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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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办法.docx

    XX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1)1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X委2016)X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第三条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县委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聘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1 .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需法律顾问出席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2 .未按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5分;3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或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4 .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5 .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法律体检、学法授课、法治宣传服务和课题研究成果的,一次扣5分;6 .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1.受委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适用法律错误、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一次扣10分;2,受委托审查的党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一次扣10分;3 .指导党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5分;4 .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损毁、灭失的,一次扣10分;5 .违规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查实的,一次扣10分。(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1.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2,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泄密的,一次扣10分。(五)加分项目(20分)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或主流媒体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上述扣分项目中,若法律顾问已履行应尽职责,因党政机关未按照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第五条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考核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在考核表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0分至84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二)因自身重大过失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违反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年度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聘任单位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评定等次。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聘任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第九条各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报备。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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