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docx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XX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按照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市局机关及执法支队内设科室、队(中心)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第三章公示载体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城市管理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二)传统媒体。利用我市主流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办公区域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十条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网站公示,程序如下:(一)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二)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公示;(三)法规科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四)法规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一)公开时限。(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承办科室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回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公示机制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机关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经相关科室调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确实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并及时更正公示内容,分析原因,倒查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