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684172       资源大小:32.48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贝L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三)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二)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时足额退回被追缴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等。第十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项目调整手续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第四章监管事项及程序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对以奖代补支持项目,一次性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对直接补助、融资贴息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按项目进度拨付,可采取首次拨付计划安排额度的50%,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的50%。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现场监管。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定期开展巡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的频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四条进度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填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剩余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 .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2 .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3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 .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2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3 .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逐级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其中,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进行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应提供相关单项验收材料。第十七条项目终止(一)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按照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决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项的,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视情况收回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客观做好绩效自评。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满后不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受理项目单位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推荐申报项目发生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视情况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或减少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附件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事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和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工作经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指导工作。经省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项目及各地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二)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来源,在本级预算中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列支渠道。(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合规合法进行。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时按要求准备材料申请项目验收。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第三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项目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六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等。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二)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等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目标。(三)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对于采用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四)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第四章验收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提前申请验收。第八条项目验收申请及受理。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二)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如项目存在调整的,需一并提供项目调整有关批复文件。(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四)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进行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应提供单项验收材料。(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审核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补正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第十条组织验收。验收组织部门应于审核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或自收齐验收申请单位补齐材料3个月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原则上县级验收不少于3人、市级和省级验收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公正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2个月按相关规定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变更、延期或撤销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四条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内容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二)限期整改。是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1 .未达到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2 .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3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计划总投资、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4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5 .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足70%的;6 ,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或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的;7 .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8 .项目延期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9 .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第十五条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后续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2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当年开展验收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结论,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属地人民政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3年。第二十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关于做好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规划(2012)30号)同时废止。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1省ZDIk和言息4侬展专!藤项目验收申釐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地区(部门)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文号)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日期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总投资(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简介(不够可加附页)验收资料目录口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文件口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口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口真实性声明口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列出)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栏:验收材料递交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自审,通过后加具意见盖章。2 .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栏:通过审查,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加具意见盖章后组织实施。附件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地点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万元)专项资金已拨付额度(万元)项目原计划完成前间项目实际完成时间验收时间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泉桂能籍标及预期目标完蔻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工作组意见验收责任部门意见工信部门(盖章)验收组成员名单(个人签字)姓名单位职务验收意见填报说明:1 .本表由验收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2 .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不得弄虚作假。3.本表一式四份,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建设单位各一份。

    注意事项

    本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