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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全文、资质评审程序、评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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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全文、资质评审程序、评审报告.docx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仪器设备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临时借用。首次申请资质和增项认证的检测机构应试运行不少于6个月,并提供检测典型报告和原始记录。只有具备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跨市(州)设置分场所。分场所应取得相应参数,并在已取得参数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第七条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注册人员需注册在申报单位,注册在其它单位,包括申报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用于申请资质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分场所)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同一检测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第八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参数许可,并建立专家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法人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中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见办事指南。第十条受理申请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现场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未通过审批的检测机构,可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资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诉材料。若反映的意见真实可靠,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逐一进行审核并填报现场评审报告(附件1)。评审专家组应覆盖到资质申请的各个专项类别。第十一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对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规定检测的项目、时间、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单位及其他相关事项,见证单位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对于检测项目中未取得相关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的检测参数不得分包。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者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不易篡改的唯一性标识、封志。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养护设施,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不得送至施工现场外实施养护。第二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按本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否则工程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备案。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样品,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检测日期等相关信息。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检测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处应做相应的屏蔽。检测机构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字样的条章。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结构安全性的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应保存20年,其他检验检测报告与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存档保存,相关检测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个月,并应建立来样登记台账、报告发放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等。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检测委托人或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省外入川检测机构在本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保证其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专项资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并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纳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接受监督管理。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验应由住建厅统一组织,属地参加,按资质参数评审方式对场所、人员、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对其在当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三十四条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全省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全省检测机构的工作考核检查以及信用评价制度和程序,定期和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平台),主要用于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进场原材料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现场检测实施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管,加强对跨省、跨市(州)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监管,记录并公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信息和检测机构、人员的信用评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对跨区域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作为工程备案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包括问询、笔试、现场操作等;(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丢失、消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三十八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其情况及时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四十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四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第五十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五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附件:L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附件1四J11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制定本程序。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现场评审活动。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许可部门)备案。第三条【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应符合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办事指南要求。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定义】评审专家是指经资质许可部门考核和确认,受资质许可部门指派,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第五条【专家管理制度】资质许可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所使用评审专家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六条【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检测领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三)熟悉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按照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相关业务系统;(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八)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评审组长条件】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专家,通过考核后可晋级为评审组长:(一)作为评审专家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二)熟练掌握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要求,熟悉检测机构运作;(三)热爱检测机构资质的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八条【评审专家考核】资质许可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的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新晋考核、确认考核、晋级考核等。新晋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面谈面试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评审专家要求。确认考核应通过考察评审表现、持续培训等方式确认是否持续符合评审专家要求。晋级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评审组长的要求。第九条【评审专家的使用】资质许可部门指派评审专家时,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原则。鼓励在相应技术领域随机指派评审专家。第十条【评审组职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第十一条【评审组行为准则】评审组成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声誉;(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坚持团队协作。第十二条【评审组禁止行为】评审组成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基本规范、评审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对同一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与所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六)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第十三条【评审组的监督】资质许可部门应采取被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被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被评审对象对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评审组内评价是指评审组成员对评审依据的理解应用、技术领域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相互评价。监督评价是指资质许可部门通过选派观察员、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第十四条【约谈】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对其作出约谈处理:(一)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二)无故不参加资质许可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三)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许可部门多次退回;(四)无故不参加资质许可部门指派的评审活动。第十五条【暂停或撤销】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评审活动的处理:(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专家条件;(二)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三)存在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行为;(四)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许可部门多次退回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前置条件】资质许可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检测机构在政务服务网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在现场评审时,应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七条【评审组组成】资质许可部门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被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评审组一般为2人及以上,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第十八条【评审要求】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评审工作;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如实上报评审结果,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第三章现场评审第十九条【评审时限】资质许可部门应在实施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发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通知书。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至2天。第二十条【预备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抽取现场考核参数及其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首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检测机构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第二十二条【总体情况】评审组应通过检测机构主体、人员、检测场地及布局、环境条件、样品管理、设备配置及管理、文件控制、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等的现场评审,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总体情况。第二十三条【基本条件】评审组通过现场符合性审查,核查检测机构主体、人员(数量、职称、注册、工作经历等)、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参数开展情况等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且满足要求。并应核查以下内容:(一)资历和信誉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的资质参数要求;(三)检测机构申报的技术人员是否在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四)所申请检测参数的检测报告(含模拟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齐全;(五)检测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四条【体系运行】评审组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设备管理、环境条件、人员培训、能力验证、机构被处罚情况作出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受控、宣贯及运行是否有效;(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三)各检测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等;(四)人员培训及能力验证情况;(五)检测机构受到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情况。第二十五条【技术能力】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报告,考核现场检测的操作过程,核查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评价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测业务流程。业务委托、合同评审、任务分派、样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二)原始记录和报告。在覆盖所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是否执行技术标准、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结论表述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的规范性等;(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同时应覆盖所申请能力范围的所有检测项目,且覆盖所有必选参数和可选参数总量的30%,抽取相应参数的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选择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见证试验、操作演示等,除盲样外,试验所需试样、场地由检测机构准备。主要考核内容如下:1 .操作人员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2 .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现场考核应覆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注册人员为必须考核人员;3 .随机抽查检测人员相关检测知识;4 .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5 .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及地下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对考核难度较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变更、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在资质延期现场评审时可侧重考核。(四)技术能力的确认。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设备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关键人员】对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等内容。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报告批准人】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对检测机构推荐的报告批准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考核可通过笔试或现场提问方式进行。评审组应将报告批准人的考核情况记入评审评审报告,并确定报告批准人的签字领域。第二十八条【内部会议】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评议,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整理完善评审工作表。第二十九条【末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末次会议,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评审结果。第三十条【资料提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工作用表及两份典型检测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质许可部门,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其余现场操作项目报告须内容完整,并由评审专家签字后检测机构及时密封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一个证书周期。第三十一条【终止评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经报告资质许可部门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经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签字确认):(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场地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材料申报内容;(二)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三)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四)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五)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三十二条【评审结论】现场评审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符合是指被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评审组可向资质许可部门建议批准其申请的检测能力。基本符合是指现场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有不符合项(不包括第三十条的条款和评审表中带*的条款),需待完成整改,经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查后,方能报送资质许可部门建议批准其申请的检测能力。不符合是指现场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和评审表中带*的不符合项,不能向资质许可部门推荐其申请的检测能力。(对于“不符合”的评审结论,评审组要在评审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并与被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后给出结论。)第三十三条【评审整改】当评审结果为基本符合时,需要检测机构进行有效整改。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向资质许可部门上报评审相关材料。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机构名称:XXXXXXXXXXXX申请资质类别:综合类口专项类: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口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口钢结构口地基基础口建筑节能口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口道路工程口桥梁及地下工程口评审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填表须知1 .本评审报告有印章和签字页的须为原件。2 .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应清楚。3 .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4 .本评审报告所选项“口”内划“J”。本评审报告的每一项须由评审组如实填写,若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将追究评审组人员责任。5 .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6 .本评审报告适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首次、扩项(参数)、增项、地址变更、资质核定、延期复查和其它评审。1 .概况1.1 检测机构名称:XXXXXXXXXXXX机构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实验室地址: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传真:XXXXXXXE-mail:XXXXXXXXXX最高管理者:XXX职务:XXXX固定电话:XXXX手机:XXXXX最高管理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络人:XXX职务:XXXXX固定电话:XXXXXX手机:XXXXXX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1.2机构三三要人员姓名职务性别职称身份证号学历检测工作年限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1.3机构注册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注册证书类别注册证书编号职称学历检测工作年限1.4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固定口多场所口1.5 法人类别:企业法人口事业法人口合伙人企业口其它口1.6 评审类型首次口扩项(参数)口增项口地址变更口延期复查口资质核定口其它口1.7 已获资质情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编号:XXXXXXXXXX首次获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间:XXXX年XX月XX日证书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符合口基本符合口不符合口评审组长签名:评审组成员: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表1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项目/参数能力表(必选)检测机构地址:第X页,共X页序号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标准(方法)确认结果说明序号名称通过不通过1水泥1.1凝结时间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1.2安定性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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