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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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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docx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第二部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一、企业技术改造领域(一)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1 .事项名称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2 .法定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3 .被检查对象实施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4 .检查方式在线监测、现场检查5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等行为。二、监控化学品领域(一)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6 .事项名称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7 .法定依据(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8 .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9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0 .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三、食盐专营领域(一)食盐专营工作检查1 .事项名称食盐专营工作检查2 .法定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 .被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自然人4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5 .检查内容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批发(零售单位)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等。四、民用爆炸物品领域(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6 .事项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7 .法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8 .被检查对象省内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9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0 .检查内容(1)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的监督检查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2)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五、无线电管理领域(一)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1.事项名称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2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 .被检查对象(1)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主体;(2)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维修主体。4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5 .检查内容(1)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主体: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规定落实情况等。(2)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维修主体:检查是否依法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规定落实情况、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规定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维修领域规定落实情况等。6 .其他如有一般性技术问题,检查组可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参加。(二)无线电监测1 .事项名称无线电监测2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3 .被检查对象不特定无线电频率4 .检查方式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监测;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5 .检查内容无线电频率占用情况、带宽等技术参数。6 .其他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实施。(三)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1.事项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7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四)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8 .被检查对象无线电发射设备9 .检查方式根据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可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0 检查内容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频段、带宽、功率等主要技术指标。11 其他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实施。(四)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1.事项名称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12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第六十一条:“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J第六十二条:“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J第六十五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第六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六条:“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发射。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第三十六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等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增加防护设施、维修更新设备等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九条:“国际无线电频率协调以及境内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等涉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3 被检查对象不特定无线电频率14 检查方式根据干扰投诉,组织对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可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5 检查内容无线电频率。16 其他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实施。第三部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一、民用爆炸物品领域(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1.事项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2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3 .强制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二)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作业场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1.事项名称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作业场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4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 .强制内容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二、无线电管理领域(一)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6 .事项名称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7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十六条:“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第四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五)对侵占无线电频率资源、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发射行为,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8 .强制内容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9 .其他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进行技术实施。(二)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1.事项名称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10 法定依据(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11 强制内容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12 其他涉及技术性问题的,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进行技术实施。(三)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1.事项名称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13 法定依据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14 强制内容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15 其他涉及技术性问题的,一般由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进行技术实施。(四)对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1.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16 法定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七十四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17 .强制内容及标准对逾期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第四部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一、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事项名称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二)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2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四条“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4 .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下称限上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限上鼓励类项目不再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的形式确认,改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三)受理条件5000万元以下内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四)申报材料1.真实性承诺书;5 .可行性报告;6 .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7 .设备采购合同;8 .中标通知书;9 .招标委托协议;10 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11 .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12 项目备案回执或核准通知书;13 .营业执照。(五)认定结果予以确认并制作确认文件,或不予确认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二、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立项及科技成果确认(一)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立项及科技成果确认(二)法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五条:“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生产技术。”3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第五条:“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我部立项备案:(一)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二)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项目的研究;(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我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第六条:“工信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我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三)科研项目研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3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4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1.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6 ,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符合规定;7 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8 .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9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五)认定结果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一)事项名称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二)法定依据1.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十一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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