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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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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六)负责办理和协助办理重大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七)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第三章资产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第九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资产清点、清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第十六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七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如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第十八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第四章产权登记第十九条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我校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产要方式为:(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壬)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专项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上一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二)审批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二)专项登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一)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由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三)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四)根据需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第二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三十条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第六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第二十二条审批权限。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处置按相应权限逐级审批,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申报程序:(一)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三)审批结果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第二十四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三)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二十五条学校产权转让、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可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财务部门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资产帐目,出售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上交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七条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第四十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真实,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第四十一条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八章责任第四十二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四十五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己经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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