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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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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ocx

    医院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23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三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学校或医院任命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七条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人才工程人选、出国和参评各类评先评优等,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等级,其中: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受降级处分的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等级按处分前的岗位工资等级依次往下降低,所降级数由医院党委会决定;受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撤消原聘任的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级别以学校或医院决定新聘岗位的起点岗位级别确定,最少应降低聘任一个职务等级;未重新明确聘任岗位的,岗位工资级别以医院或学校党委会决定所降级数确定岗位级别。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按照工资政策规定降低岗位工资和不晋升薪级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等其它待遇。工作人员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的,在医院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分别不能确定为良好及以上、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学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笫八条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已申报的,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或学校或医院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或学校或医院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或学校或医院利益或者危害国家或学校或医院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或学校或医院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或学校或医院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对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破坏正常医院工作秩序,给国家或学校或医院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在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中私自销售或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在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谋私利的;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或者违反以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或学校或医院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在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未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岗期间发生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工作期间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违反学校或医院有关规定,给学校或医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相应经济损失赔偿和停职反省处理后,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或学校或医院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或学校或医院资财或者造成医院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医院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医院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的,打人致伤的;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的。(八)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学校或医院任命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O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医院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其中,警告、记过由医院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科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院务会或党委会审批。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由医院集体讨论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第二十四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要院领导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医院或学校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全院通报。(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笫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医院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笫二十七条参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笫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笫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医院有关部门对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全校或全院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笫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笫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笫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院人事科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四十条医院将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将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医院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医院应当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笫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对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医院在岗职工(含院内聘用制人员)。笫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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