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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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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挂靠户)。第四条本办法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具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计生管理部门的联系。第六条院内各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第七条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第八条学院在籍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第三章优生与节育第九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十条我院教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第十一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女方或男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应该采取药具等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第十二条属于计划内初育的孕妇必须在2至3个月内(第3个月不超过当月的25H)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计划内二胎者必须先申请,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第十三条学院每年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情况检查。第十四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应该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查访工作,并为育龄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第四章奖励与优待第十五条学院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编在职教职工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规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太原市计生办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第十八条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者,停止相关待遇。第五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九条各用人部门应与流动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合同”。基本施工项目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不能在院内施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学院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第二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学院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二第二十四条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教职工,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五条为计划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和其它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5002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学院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大学生婚姻文化教育是新时期高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生办、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校医、保卫处等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利于大学生身体健康发育和性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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