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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德师风应知应会测试题(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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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德师风应知应会测试题(参考).docx

    学校师德师风应知应会试题参考1.将每年9月定为我市(师德师风宣传月),教师节后一周定为我市(师德师风活动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当年师德教育主题,认真开展师德全员(教育)、(评议)、(宣誓活动);2.全面开展师德师风监测工作,构建(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开展以(常规检查)、(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师德师风监测工作;3 .乡(镇、街道)教管中心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师德师风监测)和(平时考核),监测和考核结果纳入各项评先选优师德前置审核;4 .严格执行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学生家属或外人来访必须填写(探访登记);5 .男性管理人员不能(单独进入)女生宿舍;6 .严禁教职工单独将女学生带离(学生宿舍、学校),严禁教职工喝酒后(与学生接触);7 .每个班级至少明确一名女性生活指导教师,(每周)对女学生开展(5人次)性别教育、性卫生和防性侵、身心健康辅导,(每月)至少覆盖所指导班级女学生(一次);8 .学校临聘人员含保安人员、宿管人员、食堂工勤人员、保洁员等经(公安部门)审查后方能上岗;9 .师德师风“四个五”访谈要求,一是校长(每周访谈排查师生5人次);二是副校长(每周巡课排查5次);三是班主任(每周访谈排查学生5人次);四是女性生活指导教师(每周辅导排查5人次);五是学校负责师德师风的女同志(至少每周抽查1个班的3-5名学生),印证校长、副校长、班主任和女性生活指导教师上一周访谈的工作实效性;10 .各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在每一次开展师德师风检查工作中,要比照教育科技局的做法,把“四个五”访谈排查工作作为师德师风工作的必查内容,将五类人员(校长、副校长、班主任、女性生活指导老师、负责师德师风工作的女同志)纳入必查内容;IL学校开展按(日、周、月)开展的(查课堂、查备课、查作业批改、查教师各项工作记录),发现教师在尽职履责上的问题;12.由学校聘请(家长、退休干部和教师、镇村干部、学生代表)作为师德师风监督员。每周每人访谈(学生、家长1人次以上),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13 .教师出现违反道德行为,(学校校长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分的建议或决定;14 .各学校要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首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健全(平时考核记录与年度测评)相结合的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完善教师个人、学生、家长、学校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15 .实行(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强化教师(师德日常警示教育,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16.加大师德问责力度。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和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调离教师岗位,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侵害学生等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开除或解聘);17.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制定师德师风建设方案,认真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师德师风水平;18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师德教育活动)安排融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活动日程表),每学期至少开展(二次)有针对性的(师德教育)活动;19 .每位教师每(五年)参加师德专项培训不低于(30)学时,平均每年不低于(6)学时;20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随机抽取每班优生、中等生和后进生代表参加),围绕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项目开展座谈,了解学生对各个教师的(评价意见),发现师德师风问题。21 .师德师风监督员职责为:(每周)个别访谈学生及家长(一次)以上,常与亲戚、朋友、邻居交流了解社会舆论对相应学校教师的评价意见和态度,(每月)向学校师反馈一次情况,包括群众赞誉的教师和有意见的教师言行情况。发现(负面信息和问题)随时反馈到学校;22 .学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学期总结评估)本校师德师风状况,拟写学期师德师风(监测报告,研判问题,预见风险,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23 .成立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师德教育制度、监测制度、考核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与教师签订责任书,将师德考核成绩与教师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绩效奖惩相挂钩;24.四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三者:(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25 .四个引路人:(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26 .四个相统一:(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2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法律法规类:一、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6 .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7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8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9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10 .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1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5 .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6 .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7 .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9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10 .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三、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校保护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2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3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4 .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5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课程取代法治教育课程)。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识辅导和社会生活的指导;6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7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8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车安全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安全应急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9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教学辅导课程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偿的疾病免疫接种);11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娱乐、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12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考核体系。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13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对未成年学生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14 .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15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六)其他对未成年人构成心理伤害、身体伤害的行为。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6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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