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不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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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不招标?.docx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不招标?问:某供排水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最近,当地县政府指定该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实施一项城乡供水管网工程,该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元。经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可以承接该项目。请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自行施工吗?答:本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个人理解,该条款中所称的采购人应该是指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单位,而不是受他人委托、使用他人资金的“代甲方”行为。从表面上看,该项目似乎适用于该条款的规定。但该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角色,应该是代政府行为,即受政府方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采购人,本项目真正的采购人是当地政府。因此,个人倾向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可以用反证法做个推导:如果该类项目可以不招标,那么政府方是不是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某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方式,来规避公开招标呢?基于上述考虑,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