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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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吉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副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对应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视同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条件。第四条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第五条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第六条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第二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10年;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5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4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2年。(二)具有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了解本专业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三)熟悉专利、商标、版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1.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良好;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制度、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 .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 .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法务、信息服务、预审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1.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总代理数量100件以上。2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4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代理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 .长期从事专利预审、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产业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侵权判定等工作,帮助专利发明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或作为技术调查官接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设区市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行政裁决案件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第九条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一)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完成专利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等业务2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70%以上。(二)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万元以上。(三)为主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等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为主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采纳至少1项;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四)担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带领所在单位被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优秀奖、省专利奖优秀奖以上。(五)为主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或海外应对指导3件以上;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六)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1项(排名前5),或完成市级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完成制修订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排名前9)/国家标准(排名前七),或为主完成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1项/团体标准2项以上。(七)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相关著作(译著)1部。(八)代理或预审审查的专利,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上,或获省专利奖优秀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有关奖项,或获市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第三章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第十条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二)精通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并具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三)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系统掌握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对知识产权业务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四)具备指导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1 .主持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组织开展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 .主持企事业单位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 .主持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法务、信息服务、预审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1.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总代理数量200件以上。2 .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3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情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代理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 .长期从事专利预审、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产业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侵权判定等工作,帮助专利发明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或作为技术调查官接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设区市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行政裁决案件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一)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完成专利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等业务5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70%以上。(二)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至少2项,并取得实效;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至少1项,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委省政府、国家职能部门及以上领导批示;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四)担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获省专利奖银奖以上。(五)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或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六)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2项;参加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起草(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标准2项以上。(七)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被国内外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1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以上;或在SCI、SSCLEl等上收录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八)代理或预审审查的专利,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获省专利奖银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二等奖;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l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于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跨专业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可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评审后转评为高级知识产权师;(二)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确实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且经历满足晋升年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原副高级职称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三)已取得其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通过评审后转评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为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及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和奖励等必须是在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第十六条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非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主持专利挖掘,被授权后产生明显技术或经济价值的专利,或能连续五年以上按时缴纳维持费的发明专利,或该技术为三家以上无关联关系的不同主体所实施时,该专利可以折抵一篇论文。第十七条参加评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一)主持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吉林省专利金奖或银奖;(二)在知识产权工作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嘉奖;(三)主持过国家级知识产权科技会展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会展项目;或主持过国际知识产权运营、转移转化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五)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得到成功实施;(六)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第十八条在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库;(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可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上述情形均须由2名知识产权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第十九条在县区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淡化论文、奖项要求,起草行业、地方标准可按省级论文对待,起草国家标准,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程序文件、检验规程、工作方案、参与起草标准等可作为工作经历条件之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对论文数量、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知识产权预警报告、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报告、专利导航报告、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评价报告、所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