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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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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docx

    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1总则1.1 1目的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注1-1)。安全附件的定义和分类见附件Ao注1-1:气瓶阀门的安全技术要求按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安全附件。1.4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是指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本规程的引用标准,是指材料标准、产品结构标准、零部件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协调标准见附件B。注1-2: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安全附件的材料、设计和制造、型式试验、选用和安装、使用管理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附件的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单位的安全附件管理要求等,不应当低于本规程的规定;(2)安全附件一般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当采用非协调标准制造安全附件产品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标准符合本规程和协调标准安全要求的比照表,样式见附件C。1.6 特殊情况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1.7 管理要求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且对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校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材料2.1 基本要求(1)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及其与介质的相容性;(2)安全附件应当采用具有成熟使用经验的材料,材料性能应当符合协调标准以及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安全附件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明显部位做出清晰、永久性、具有可追溯性的材料牌号和炉批号的标志;(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志,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检验检测项目及其结果、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5)安全附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安全附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供应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协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选用材料,对所选用的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负责;(7)安全附件的材料除应当满足本章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附件D至附件F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 2安全附件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安全附件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化学成分应当与国内同类材料相当,其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境外牌号材料制造安全附件前,应当根据相关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等,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4)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境外牌号材料及其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5)境外牌号材料的复验结果和工艺评定文件应当纳入安全附件的出厂资料。2.3 材料验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对材料进行入厂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4 材料管理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附件受压元件应当有材料牌号标志,应当在分割或者使用前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3设计和制造1 .1基本要求(1)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满足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安全附件),在许可范围以及型式试验覆盖范围内从事安全附件制造;(2)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安全附件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3)安全附件的设计和制造除应当满足本章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附件D至附件F专项安全技术要求。2 .2设计安全附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对设计参数、结构型式及其性能指标的合理性、正确性负责。3 .2.1结构设计(1)结构设计应当根据功能、动作特征、介质特性、流动状态、使用工况参数及其对动作元件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有效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结构设计应当保证设计结构和材料的选用满足产品所标明介质种类、工况参数条件的使用。4 .2.2设计文件安全附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参数规格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和材料表、使用说明书等。(1)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参数规格书应当包括标准依据、性能指标要求、使用介质、工况条件、检验与验收标准等;(2)设计计算书应当包括设计计算的目的、依据、计算参数等;(3)设计图样应当包括设计总图、主要零部件图等;(4)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简介、设计标准、结构和性能、产品使用指南等。设计文件应当有设计、审核、批准人员签字。1.1.1 3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制订完善的制造质量计划,并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质量控制点,对相应工序进行检查,作出记录。1.1.2 3.1材料性能检验(1)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材料种类和性能要求,制订相应的材料性能检验工艺文件;(2)材料性能检验应当在零部件材料本体或者同批次、同炉热处理试样上进行。1.1.3 加工(1)安全附件及其零部件加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制造单位应当编制安全附件及其零部件加工、装配、检验作业(工艺)文件,并具有制造过程的质量跟踪记录;(3)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要求的,满足所制造产品加工、检验需要的设备设施。1.1.4 焊接(1)制造过程中有焊接工序的,焊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2)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其中密封面堆焊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GB/T22652阀门密封面堆焊工艺评定的规定;(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文件实施操作,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人应当对焊接过程进行检查和确认,焊接记录应当纳入产品档案。1.1.5 热处理(1)制造过程中零部件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材料特性,制定相应的热处理工艺文件;(2)热处理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录功能,并且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每批次材料热处理性能的一致性;(3)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热处理后的性能进行检验,热处理责任人应当对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进行确认,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纳入产品档案。3.3.5无损检测(1)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有无损检测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确定检测方法,并且制定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文件;无损检测外委时,受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文件;(2)受压元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6439阀门受压件磁粉探伤检验、JB/T6440阀门受压铸钢件射线照相检测、JB/T6902阀门液体渗透检测、JB/T6903阀门锻件超声波检测等标准的要求;(3)应当根据零部件制造工序过程择机进行无损检测,妥善保存无损检测原始记录或者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无损检测责任人应当对无损检测记录或者报告进行确认,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纳入产品档案。3.3.6出厂检验3.3.6.1检验设备和测量仪表(1)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出厂检验项目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保证其检验能力满足产品功能设计参数和出厂检验要求;(2)压力试验系统上应当配置两只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的量程和精度等级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规定。3.3.6.2出厂检验要求(1)安全附件产品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按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规定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2)试验介质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规定;(3)对于不能整体进行壳体强度试验的安全附件,其零部件应当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强度试验;(4)需要禁油禁脂或者产品组装后不允许有液体存在的产品,应当在零部件组装前进行零部件的液体强度试验,脱脂清洗装配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5)制造单位应当对安全附件的出厂检验项目和试验情况进行记录,并且由操作人员、检验责任人员签字确认,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3.3.7标志与铭牌(1)安全附件产品应当有准确、清晰、完整的永久性标志,可以采用铸造、机械或者压印、打印等方式进行标志;(2)安全附件铭牌应当采用耐使用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采用焊接或者钾接等方式固定在安全附件表面易观察的部位;无法焊接或者加接时,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应当具有防止被随意更换的固定措施;(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可以选择在产品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来替代铭牌标志内容。3. 3.8存档及出厂资料4. 3.8.1存档资料(1)安全附件的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各种工艺评定报告、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应当作为存档资料长期保存;(2)安全附件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验收及复验报告、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检验记录与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应当作为产品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5. 3.8.2出厂资料(1)安全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简图、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应当由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3)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注明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名称和生产许可证书编号。4型式试验5.1 基本要求制造单位生产的安全附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不得出厂。5.2 基本程序型式试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方案制定、技术文件审查、抽样、样品的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5.3 申请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安全附件型式试验申请表(见附件G);(2)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3)申请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品种、产品名称、结构型式或者功能、规格范围、材料、适用介质等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等,当制造单位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时,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声明;(4)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5)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6)型式试验需要的其他资料。5.4 受理4. 4.1予以受理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书面告知制造单位。4. 3.2补正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制造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安全附件型式试验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6. 4.3不予受理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不予受理,并且书面告知制造单位:(1)申请项目不属于型式试验范围的,或不在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范围内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4.4.4申请信息变更制造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型式试验产品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4.5型式试验方案制定4.5.1基本原则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依据型式试验产品的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型式和预期失效模式,结合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4.5.2主要内容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型式试验依据(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2)抽样方案的确定;(3)技术文件的审查内容;(4)样品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5)主要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方法,及其主要检测仪器、试验装备。4.5.3抽样方案的确定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依据的产品标准、制造工艺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和样品覆盖的产品范围,确定抽样样品的名称和规格,具体要求见附件Go4.5.4样品检验与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样品检验与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样品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符合附件G的规定;(2)检验与试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附件G的规定,当附件G未做规定时,应当符合样品依据的产品标准规定;(3)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安全附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论证报告作为型式试验报告附件)书面告知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后,型式试验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替代破坏性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对试验方法和结果负责。4.6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文件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型式试验人员应当依据产品标准及其制造技术要求,综合考虑型式试验产品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确定技术文件审查的项目及内容,审查项目不得少于附件G的规定,审查内容不得少于本条的规定。4.6.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的齐全性和审批手续;(2)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3)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设计参数的选择是否得当;(4)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5)受压元件所选用的材料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6)结构设计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7)检验与试验等技术要求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样品结构形式或者设计计算方法,可以要求制造单位在提交审查的设计文件中提供其产品工作原理介绍或者设计计算方法的说明并进行审查。4.6.2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工艺文件的齐全性和审批手续;(2)主要制造工序(如冷热加工成形、焊接、铸造、热处理等)的质量控制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3)有焊接工序的,焊接工艺规程与焊接工艺评定的符合性;(4)有热处理工序的,选择的热处理工艺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5)有无损检测要求的,无损检测的方法、比例和验收级别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6)检验验收要求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7)当制造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或没有规定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时,审查是否通过了技术评审,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4. 6.3审查结果处理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符合本规程及其依据的协调标准的规定时,技术文件审查判定为符合。当技术文件审查不符合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技术文件审查联络单(见附件G),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5. 7抽样6. 7.1抽样方式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型式试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人员)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2)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所抽样品的结构与制造工艺,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除本规则附件G规定可以在抽样现场进行检验的项目外);(3)抽样人员应当现场核实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认与申请时设备清单的一致性;(4)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审核型式试验样品的技术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报告,并对所审查的资料进行签字确认。7. 7.2样品封样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件G,以下简称抽样单),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盖章;(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和样品检验资料等复印件与样品一并封样;(3)样品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的日期以及地点。8. 8样品的检验与试验9. 8.1基本要求样品的检验与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方案对样品进行检验与试验。除本规则附件G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借助其他专业试验设备外,检验与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和试验场所内进行;(2)型式试验机构可以认可制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无损检测的检验和试验结果,当有疑问时,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4.8.2试验设备及场所试验设备及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型式试验机构需要编制检验与试验装置的检定或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仪器、装置经过检定或校准并且在有效期内;(2)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进行控制,并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3)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他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在试验现场确认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4.8.3试验记录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各项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4.8.4样品管理型式试验样品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有唯一标识的样品编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样品编号进行检验与试验和记录;(2)型式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一个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1.1 8.5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型式试验样品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样品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4.9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4.9.1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安全附件的技术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并且样品的检验与试验结果为合格时,型式试验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4.9.2 覆盖范围的确定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样品的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型式、依据产品标准的参数范围以及制造单位的制造和检验能力,确定型式试验覆盖范围,但不得超过附件F的规定。4.9.3 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试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当报告结论为合格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H)。在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内,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4年。4.10 证书延续4.10.1 证书延续申请制造单位在其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通过提交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申请证书延续,延续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型式试验证书延续。制造单位的自我声明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资源条件、生产业绩(持证期间每个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机(样品)质量安全一致性的说明;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实施的情况说明;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说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制造单位并且说明理由,证书延续结论为不符合;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现场核查计划,书面告知制造单位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4.10.2 现场核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以及在制品或者库存产品的技术文件、检验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如下:(1)抽查产品是否在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内;(2)抽查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样品的设计、制造工艺等信息的符合性;(3)抽查产品的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现场核查结论书面告知制造单位。4.10.3 批准换证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的,则证书延续结论为符合,换发新的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起计算。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则证书延续结论为不符合,应当及时报告制造单位所在省级和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4.11 型式试验证书的变更4.11.1 变更含义证书变更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制造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位名称改变;(2)住所、制造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4.11.2 变更申请制造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D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变更申请;(2)原型式试验证书(原件);(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型式试验证书,并且收回原型式试验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制造单位并且说明理由。型式试验证书变更后,新型式试验证书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型式试验证书执行。4.12 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重新申请型式试验,并且按照本规则4.3条提交申请资料:(1)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所注明的设计依据、结构型式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其设计进行验证的;(2)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所注明的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的;(3)型式试验证书已过有效期的;(4)证书延续结论为不符合的;(5)制造单位的制造地址发生搬迁的;(6)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的;(7)制造单位申请证书延续,但原型式试验机构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4.13 有关情况处理制造单位自行申请注销,或者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制造单位所在省级和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且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布其相关信息:(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3)监督检验时,发现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过程中,存在严重影响安全性能问题的;(4)发现办理证书延续的制造单位存在与自我声明承诺情况不符的;(5)因制造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的;(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5选用和安装1.2 1基本要求(1)安全附件的选用与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安全附件的选用应当根据具体使用工况条件、检验和维修条件以及使用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1.3 选用要求安全附件的选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系统运行时,可能存在系统最高压力超过设计压力或者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系统应当设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或者安全阀和爆破片组合装置,确保系统在允许的压力下运行;(2)应当根据系统运行最大超压压力范围及其泄放量的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安全泄放装置的公称通径和设置数量;(3)系统可能存在异常或者紧急工况时,应当设置紧急切断阀,快速有效切断介质,并且应当按照使用介质和安装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切断功能。1.4 安装要求安全附件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附件进口端和出口端的管道最小流道面积应当不小于安全附件连接端口的面积;(2)安全附件应当安装在有利于系统超压时能够尽快释放压力或者能够快速截断介质流量的管道处,并且易于检查和维修的位置;(3)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附件工作时,其产生的振动对进口端和出口端连接管道的载荷影响,有效防止因介质泄放或者突然截断时,安全附件与管道连接处的泄漏。6使用管理6.1 使用单位职责(1)使用单位是保证安全附件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安全附件使用安全负责;(2)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的安全附件,并且安全附件在型式试验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无制造许可资质或者超范围生产的安全附件;(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岗位责任、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附件安全使用;(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应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负责开展有关安全附件安全使用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附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6)安全阀应当进行定期校验,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7)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安全附件的使用用途、参数设置、安装位置等;(8)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附件出现异常现象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6.2 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档案可以单独建档或者并入所属特种设备档案中,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技术资料;(2)安全附件的日常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记录;(3)安全附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4)安全附件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5)安全附件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6.3 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安全附件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附件的特性、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日常检查频次;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记录定期检查情况。6. 3.1日常检查安全附件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2)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3)安全附件是否泄漏。7. 3.2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附件D至附件F的规定,随所属特种设备进行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内容及要求还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6.4 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随所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进行,定期检验项目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6.5 校验、更换与修理(1)安全阀应当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校验应当满足本规程D5.3要求;(2)爆破片更换周期应当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3)使用单位不允许自行修理安全附件及其零部件。7附贝I7.1 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7.2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OO1-2006)及其修改单,爆破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及其修改单同时废止。本规程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文件和规定,其要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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