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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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2篇)目录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22.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思考1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2017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个试点县(市、区),XX省XX县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试点单位。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改革”“研究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3,其后一系列的政策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然而,这些政策上的话语和宅基地试点改革积累的经验并未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宅基地试点改革经验及时总结,是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从XX省XX县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措施出发,结合当地的改革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1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XX省XX县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XX县地处中国XX省北面的遵义市,具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说是“资源型地域”。XX也是首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但过去的XX农村以种植业为主,农民收入低,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现状是部分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通过流转方式盘活一部分。存在的问题是盘活利用率较低、部分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甚至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根据现有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村造成闲置宅基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宅基地退出愿望并不强烈。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把宅基地作为家庭的象征、养老的保证,所以即便宅基地长期被闲置,退出愿望依旧并不强烈;二是在外打工人员较多,收入的提高以及对务工收入不稳定的担心影响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意愿,如果留守的是女性农民会更加保守。第二,农民在城镇购房。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往往为了给子女们提供优越的入学条件,或者为了谋求更高的生活品质而选择了在城镇购房,农民往往只有在过节甚至过年的时候才会回到宅基地居住,这也就造成了宅基地产生了季节性闲置。第三,宅基地制度的缺陷。一是农户无偿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大多缺少规划,长期使用使得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增强,即使闲置浪费也不退回集体;二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进城导致了宅基地闲置;三是有些农民因宅基地上的房屋老化,另外新建,又不拆除旧的,造成一户多宅现象;四是农村宅基地流转一般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宅基地流转,使得宅基地资源变资产再变现的能力下降,因为集体内部流转,流转所获得的财产是很低的,宅基地的流转难以市场化。第四,补偿制度的不足和资金盘活能力的欠缺。首先,尽管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已经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但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补偿过程中,由于农民作为宅基地被补偿的权利主体的参与度极低,集体参与权的缺位也造成了农民对村组领导的信任危机4。其次,尽管法律规定有偿退出,但是集体并没有多余的财产用于回收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农民也不愿意以低收益退出宅基地,造成集体没钱补偿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民宁可闲置也不愿意退出。农村宅基地难以发挥宅基地退出后的土地增值效果。即使具备相当经营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意补偿放弃宅基地的农民,也会遇到新的困境:一是农民观念未转变,想占为己有不愿退出;二是集体收回之后难以盘活变现,收回后可能会造成由农民的闲置变为集体的闲置的结果。提升回收后的宅基地价值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在宅基地退出的实践中,集体补偿能力不足,农民退出意愿不强,回收后的宅基地价值难以提升都是让宅基地持续闲置的原因。XX县试点改革的实践2020年8月以来,XX省XX县作为深化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县,在探索当地的改革路径,解决乡村振兴“人、地、钱”的关键问题,盘活闲置宅基地,唤醒沉睡资产的试点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第一,聚焦“收回”,坚持“一户一宅”原则。XX县采取超占收回和有偿收回的方式,严格落实“一户一宅”5。针对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实行收回的对策;针对农民在城镇里购买商品房的情况,集体鼓励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退出宅基地,但并未强制农民退出,需要农民主动申请退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者给予农民补偿后将宅基地收回。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既增进了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公有的认同感,也明确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既遏制了宅基地超占多占等乱象,也规范了宅基地管理;既保障群众利益,也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利。第二,着眼“分置”,激活宅基地权能。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宅基地所有权应当归属于集体是无疑义的;其次,分置宅基地之前要理清宅基地资格权,XX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认定本村村民的宅基地资格权;再次,为激活使用权,XX探索出新的路径,给非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证书以70年为限,证书的颁发严格按照当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实施。由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向运营单位发放农村宅基地经营权证,通过村集体,农民与经营户三方联合签定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再给经营者颁发经营权证,充分给予经营者法律保障。第三,鼓励“腾退”,盘活闲置宅基地。腾退闲置宅基地,有利于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源。XX县腾退闲置宅基地的举措主要包括明确腾退宅基地范围、明确腾退宅基地方式和明确腾退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首先,在明确闲置宅基地的范围方面制定了农村宅基地退出及节余建设用地调剂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农民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腾退闲置宅基地;其次,明确宅基地退出分为永久退出和暂时退出2种方式,2种方式均需要农民自愿提出申请,承诺退出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永远不再申请宅基地,或暂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宅基地的资格权;再次,腾退闲置宅基地仍需坚持“一户一宅”,必须让农户有宅基地,避免激进腾退致使农户没有宅基地而引起社会动荡,可以鼓励农户腾退多占的闲置宅基地。如果让农民退出宅基地,前提一定是农民有想退出的意愿,而且得到宅基地补偿费,不能强制他们无偿退出。短暂性的退出与长久退出是宅基地退出的2种形式,都需要村民们自愿做出选择。最后,明确收回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宜耕则耕、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并对已回收的宅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对已形成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对已有的用地,改变利用方式,如猪圈改成菜地,节约用地指标。第四,探索“转让”,推动宅基地入市。一要有集体主导并参与。为有序规范推进农业房屋入市,XX县政府出台了XX县农业房屋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试点)(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的颁布为当地宅基地入市提供了政策支持。必须按照当地政策严格实施,要坚持集体主导,按流转程序入市。宅基地的流转,不能只有宅地基使用权人和相关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农户不能私自转让、变卖宅基地,否则流转会变得失序,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二要有偿使用和盘活宅基地。为盘活宅基地,提高农民宅基地升值红利,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有偿使用宅基地。要转变土地入市方式,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把农民自觉腾退的空闲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项目土地后入市。闲置宅基地入市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振兴乡村,有利于农民安居乐业。2 .宅基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基于XX县宅基地制度改革文件的文本分析宅基地所有权的虚置问题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是容易认定也是十分清晰的。但显化集体对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上却是很困难的。因为集体是一种抽象的政治概念,而集体的全部权力又必须经由特定的政治团体,或者是特定身份的个人来取得。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影响到对宅基地的有效处置、监管和利益。但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缺乏对集体所有一词的明确定义,从而面临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落实的风险。长期以来,由于很多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处在虚化状态,农民往往没有充分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过程,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被合理行使。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违法建房、环境破坏、土地纠纷问题。民法典也明文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可以依法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但是缺少对如何行使所有权的程序性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就难以落实和体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xx县乡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并未在根本上解决宅基地所有权的虚置问题。在宅基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当地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怎样通过科学管理内部关系,有条不紊地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权能,成为实现宅基地产权管理的首要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第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问题。XX县的方案中宅基地资格权利的确定仍以“一户一宅”为基本准则,这一原则虽然确定了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限制了成员必须在转让宅基地后再从他处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变相地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绑定在了宅基地房屋上网。方案在实施一年左右之后,XX茅坪镇始出现第一宗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桂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60元/m2给予骆某一次性补偿共计10181.40元,在有偿退出村宅基地后,骆某承诺不再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并交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最主要途径仍是由国家收取或征用,但因为渠道较为简单,农民宅基地对外流转的机会少9。我国虽有部分地方政府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权利放活,但从现行制度体系来看农村宅基地权利放活限于集体内部,只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才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并以流转和入股的方式实现内部流动,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宅基地用益物权功能的实现。第二,对宅基地流转的风险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方案主张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投资入股公司,但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出现公司解散、破产或面临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形时,宅基地将难以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10。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公司缺少必要的审查制度和持续监管的制度,使得农民失地风险也大为增加。方案积极探索农房宅基地产权抵押担保的方法路径,探讨赋予农民房屋物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的质押融资功能,但宅基地难以被执行,可能使抵押权人失去积极性。3 .对策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导向发挥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人作用发挥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人的作用,需要落实实施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没有实施主体,所有权就落实不了,会严重影响农民作为集体一分子的各项权能的实现,也会侵害农民自身利益11。如缺少实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则需要成立专门的理事会、议事会等,代表集体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维护农民的利益。此外,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实施主体一定要与农民紧密联系,才能了解农民的需求,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实现二者有机结合。集体和农民的意见一致,真正地代表着农民实施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权能。XX县鱼泉街道在充分发挥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功能上,开拓出紧密联系的渠道,使建设单位与贫困户和管理单位三方达成有偿转让共识。经营单位加入到共同移交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主体中,既是为明晰共同拥有与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又是为保护他们的利益,并帮助农民取得财产性收入,此经验值得推广。在XX县鱼泉街道的试点改革中,村集体发挥积极性、主动性,起到了桥梁作用,但在相关经验推广的过程中需以农民权益保护为原则和底线,防范村集体滥用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地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宅基地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分区域优化市场准入条件在很多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逐渐融入城市。在文化或旅游及其他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宅基地可实现集体性经营用地与个体经营用地相结合,实现以长期入股、自行经营等方式融入当地其他产业发展之中,实现宅基地的增值。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农村宅基地类型多样,条件不一。对于类型独特地区,可以适当流入市场拍卖,一方面有利于保存具有独特价值的古老宅基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掘宅基地新的经济价值。此外,还应允许闲置宅基地转变为生态土地或其他农业用地,在宅基地使用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因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而需要异地转移的宅基地,政府必须放开土地流转限制,以保障拆迁后的贫困户权益,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以增强其使用地产权人的经济实力,并充分调动农户的社会主人翁奉献精神,充分调动农户拆迁后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2。使其自发自愿搬出宅基地,并对迁后宅基地合理使用。建立跟踪监管机制,注意防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指出,在非改革试点区不得将农房土地移交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无效。因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特殊性,农房物权质押的规定只能在特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有效13o在试点地区也需出台具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农房抵押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此外,宅基地流转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风险,需要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防控。防控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跟踪监管,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预防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后又退股,变相违规转让宅基地行为。4 .结束语回顾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户可以享有宅基地全部权能,同时宅基地也可以流转,按照早期的宅基地政策,城镇职工可以在获得宅基地后返乡建房,但直至1999年完善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及禁止炒卖用地的法律文件颁布以后,才彻底杜绝了城镇职工申请宅基地后返乡建房。伴随市场的发展,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一多宅的问题凸显。经过多地试点改革实践,最后形成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形态。从现实情况来看,宅基地所有权归为集体,资格权归属农户已得到普遍认可,而如何实现宅基地财产性权利,一直在摸索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未来一户一宅面积限定和有偿使用,或许会成为宅基地发展的重要方向。“三权分置”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整体方向,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需求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多地正在进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法律风险。在今后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应强化风险意识,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导向,及时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经验与问题,以不断完善宅基地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思考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重大课题,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采取走访群众,与乡、村两级干部座谈,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处理信访等方式,结合XX省XX县宅基地摸底清查统计数据,笔者对XX县宅基地的错综复杂现状有了一定掌握,同时也产生一些深刻思考并提出建议。一、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一)超面积使用现象较多1982年6月26日,xx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规定平原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原来的宅基地面积大,1982年划分宅基地时,工作难度大,大部分没有执行二分半的标准,甚至后来规划的村庄,执行的面积标准也大于二分半。有的鳏夫去世后,宅基地直接给了兄弟或者侄子。他们的宅基地往往相邻,于是合并成了一处宅基地。也有村民把宅基地给了自己的兄弟、侄子或者流转给了邻居。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的现状。(二)“一户多宅”现象有一定占比XX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基本上实现了“一户一宅”。大部分村庄按照家中男孩儿数量划分宅基地,一个男孩儿一宅,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一些村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村庄没有规划,存在“断头路”“布袋街”,街道、胡同狭窄,排水设施不够便利。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一些农户在交通便利、排水方便的村头路边、自留地等地方私自建房。同时,他们也不放弃原来的宅基地,从而形成了“一户多宅”现象。有的农户接受了鳏夫兄弟、叔伯的宅基地,或者以流转方式接受了其他村民的宅基地;有的因为婆媳摩擦等家庭矛盾,老人随便找个地方,与儿子分开居住。这些因素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出现。2022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XX县农户数256291户,占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农户数22125户,占比8.63%。(三)宅基地闲置问题较为普遍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发现,村里有很多残垣断壁、荒废住宅和空闲宅基地。根据摸底清查统计数据,闲置宅基地较为普遍,几乎每个村或多或少都有,由此也加剧了村落“空心化”现象。经调查分析,农村闲置宅基地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务工。有条件的农民直接在务工地购房,长期不回农村,或者户口迁出,不在老宅基地上翻新房,还占着老宅基地。二是乡村规划不够合理,或者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造成部分群众住进新宅而未退出原来的老宅基地。还有极少部分群众零零散散地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居住,一个村庄的居住情况参差不齐。三是大部分农村宅基地都是村组成立的时候分配的,几十年来,宅基地的使用权基本没有变化。人口自然变更后,死亡人员依然享有的宅基地没有及时清退,造成废旧宅基地闲置。2022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XX县宅基地宗数284325宗,闲置宅基地宗数17960宗,占比6.32%。(四)存在少量“多户一宅”现象家里男孩儿多的农户,宅基地一代一代传承。该分户居住的农户无法分开居住,导致“多户一宅”现象。2022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XX县农户数256291户,两户及两户以上共用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数957户,占比0.37%。二、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超面积使用、“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多户一宅”等现状,造成土地浪费、出现“空心村”、人居环境差、村庄投入成本高等现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产生诸多弊端,存在不少隐患。(一)造成土她浪费,阻碍了乡村产业发展超大面积宅基地不能充分利用,处在粗放低效使用状态。尤其是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造成了土地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也阻碍了乡村产业发展。当前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成功人士、乡土人才等返乡创办小微企业难以找到合适土地。大部分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没有整合,阻碍乡村产业发展。(二)影响村容村貌,降低了人居环境质量废弃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破败不堪,环境卫生脏、乱、差,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废弃旧房无人管理,存在诸多坍塌、失火等安全隐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降低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三)增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难度,提高了村庄投入成本由于村民居住不集中,村落分布面积过大,增加了村庄改电、通水、通气、修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难度,提高了村庄投入成本。(四)乱占耕地建房,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一部分该分户的“多户一宅”家庭没有建设用地可分,又迫于结婚、立业、生活等需求,违规在承包地上建房,破坏基本农田,造成了耕地浪费、耕地“非农化”,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三、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建议面对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和不利影响,如何盘活农村宅基地这一“沉睡资产”就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近两年,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清理残垣断壁、收回空闲宅基地、治理“空心村”等提案,建议合理分配集体资源,优先保障村民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实现户有所居。以自营、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散宅基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庭院经济、创办小微企业,给集体经济发展腾地腾空间。(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章立制为规范和加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2021年1月,XX省政府制定出台了xx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紧接着,XX市政府也立即制定了贯彻该办法的实施方案。2021年4月,XX县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出台了xx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上文件为开展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实现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为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开辟了道路,使宅基地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不但有人管,而且能管得住、管得好。(二)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加大培训力度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使各级文件精神落地实施,必须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宣传。采取制作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悬挂横幅,粉刷墙体标语,制作、播放法律政策摘要录音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在各乡(镇)政府驻地、各行政村、相关微信工作群把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手段,宣传好、解读好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规的知晓率,防止政策走样变形,争取群众认同支持。让各级管理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让广大群众了解、知晓法律政策,自觉依法依规用地建房,有效杜绝超面积使用、“一户多宅”、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还要分级分批培训县、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培训、线上培训、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让一线工作人员精准掌握政策,成为政策的“明白人”,不断提高业务本领,顺利开展工作。(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畅通宅基地审批渠道尤为重要。宅基地审批职能权限在乡镇,所以乡镇要建立队伍,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正常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以满足群众建房实际需求。要严把申请资格关,对照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照程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农户未通过原因,坚决不予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户”的认定办法,保障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严格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要严把审批关,按照村民申请、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制订审批办事指南,建立审批工作台账,完善联审联办制度,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优先审批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控新增宅基地。要严把执法监督关,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开展宅基地用地建房全程监管。要完善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职能,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宅基地违法行为,防止产生违法违规占地现象。为更好地畅通宅基地审批渠道,在各行政村设立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初步审查,协助村民准备各项材料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代办上交,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建、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审查。(四)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闲散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坑塘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把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建成游园、树园、果园、菜园,倡导“一宅变四园”;把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文化景观等;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开发成乡村博物馆、图书室、延时学习屋、老年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特色的闲置村庄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农事体验活动等。为规范有序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建议选择一批主要领导重视、村“两委”班子健全且战斗力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基础好、村民积极参与的乡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然后总结经验、示范带动、逐步推广,探索出一套规范、可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五)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摸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要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数据,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底数,为以后完善宅基地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宅基地提供依据和数据支撑。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四、结语农村宅基地现状错综复杂,管理点多、线长、面广,基层的审批、监督、执法、纠纷仲裁力量薄弱,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科学管理的有效措施、方法和路径,稳慎推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建设和美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打好基础,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