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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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第三条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共同负责管理、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载体培育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第六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第七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二)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六)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I。(七)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第八条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立时间要求。(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IooO万元。(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属于张江科学城、南北转型重点地区和五个新城等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专业服务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知识产权比例等标准可适当降低。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市科委每年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第十四条公示与确认。市科委负责公示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正式纳入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第十五条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委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委取消资格。第十六条在申报过程中,载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大学科技园;对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第十八条大学科技园的有关申报与管理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督与评价第十九条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对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中进行实时维护,如实填报各项信息,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市科委将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由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开展。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当年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当年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载体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绩效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载体,取消其纳入培育体系资格。第二十一条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或连续2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f取消其纳入培育体系资格,并由市科委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支持方式第二十二条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A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B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A等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第二十五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优先支持;并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促进与引导第二十六条引导各类载体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通过兼并、托管、联合孵化等模式,实现品牌输出。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创新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促进创新要素跨境双向流动。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载体以高质量孵化器为目标,提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实现转型升级。通过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开放式服务支撑平台、中试平台(基地)、应用场景等,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第二十八条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面向全球招才引智,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开展投融资服务,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各级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载体深度对接,探索"产业+投资""平台+基金+基地"等多元化的孵化模式,提升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三十条参照大学科技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科技园(加速器),打造满足高成长企业加速发展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鼓励载体强化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的接力合作,推动服务由孵化向产业化阶段的延伸。鼓励依托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学科+产业”的创新模式,着眼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区域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一孵化一加速一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第三十二条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同类载体形成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大学科技园部分由市科委与市教委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7日。【原文下载】尧王更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能级,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筑牢"四梁八柱",结合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6号),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做修订完善,正式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新制定的管理办法相较试行办法的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2020年,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U月30日执行到期。试行两年期间,全市纳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达到418家,载体面积超365万平方米,孵化服务企业近3万家,吸引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近13万人。在孵企业累计研发投入超300亿元,累计毕业企业近5000家,累计上市企业近200家。试行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故正式制定管理办法。二、制定(修订)过程自2022年9月起,市科委启动管理办法正式制定工作,组成专题工作组,开展广泛调研。过程中,多次以座谈会、研讨会、征求书面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载体运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达成一致。按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在“上海科技"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022年12月,根据市领导要求,市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区研究制定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要通过实施"硬科技"孵化提升、孵化人才培育、金融赋能助力等五大行动,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的高质量孵化器,孵化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再次对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完善。三、修订主要内容随着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日趋深入,海内外科技竞争态势发展,都对载体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导载体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绩效,实现可持续发展,培育更多有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前期已试行2年,为保障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于涉及载体培育标准、申报管理、监督评价等条款不做大幅修改,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做进一步完善。为与实施方案更好衔接,完善全市孵化载体体系和工作格局,在"促进与引导"方面与"高质量孵化器”发展目标衔接,增加有关载体投资、拉长载体服务链等条款。相较试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有:1.在第10条中,对于南北转型、五个新城等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三大领域和农业领域的载体降低标准、优先支持,突出发展导向和重点。2 .对第13、14条涉及载体专家评审、公示与确认的流程做了进一步明确。3 .在第15条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因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载体,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报请市科委取消资格。4 .新增第16条对于申报、评审过程出现的失信、弄虚作假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追究。5 .在第18条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管理流程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流程操作,改为参照相关流程操作。6 .对第19、20条涉及载体监督及评价的内容中,明确了的取消载体纳入培育体系资格的几种情形。7、对原第24、25、26、27条涉及鼓励载体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内容进行归并,对一些具体做法作了明确。8 .新增第27条,引导各类载体以高质量孵化器为目标,提升创新策源、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全要素整合等能力。9 .对第28条促进人才培养的内容和部分文字做了调整。10 .新增29条,引导载体强化投融资功能,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11 新增第30条,引导载体拉长服务链,建设科技园(加速器)等,对接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满足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需求;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要求,探索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