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l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2. L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2.2 办事机构2.2.1 主要职责2.3 专家组2 .4专业技术机构职责3 .5应急联动机制3.监测与预警4 .1监测5 .2预警6 .3紧急预警7 .4信息报告7.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7.1.2 报告时限和程序3 4.3报告内容3.4.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应急反应和终止4. 1应急反应原则5. 2应急反应措施6. 2.1鸡冠区政府反应7. 2.2鸡冠区卫健局反应8. 2.3医疗机构反应9. 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应10. .5卫生监督机构反应4. 3事件分级反应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反应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反应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应急反应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应急反应4.1.5 4应急反应终止4.1.6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 3调查和总结5.4信息发布6. 应急处置保障6.1 技术保障6. 1.1信息系统7. 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8. 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9. 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10. 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11. 1.6应急演练6.2 物资、经费保障6.2.1 物资储备6.2.2 经费保障6.3 通信保障6. 4交通运输保障7.宣传和培训7. 1宣传教育7.2应急培训7. 3预案制定与更新7.4 预案解释7.5 生效时间8.1 名词术语解释8. 2责任与奖惩8.3预案管理8.3.1 预案制定与解释8.3.2 预案修订9. 3.3预案实施时间9.4 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2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1.总则1.l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1)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5)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者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三)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1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涉及2个县(市)、区;(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5例以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4) 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5)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6) 县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鸡冠区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鸡冠区医疗救援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5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成立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下同),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区长副总指挥:区卫健局局长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卫健局、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市场局、鸡冠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鸡冠生态环境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2.1.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2)研究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4)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和指挥;(5)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6)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进行支援。2.L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宣传部。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2)区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4)区教育局。与区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5)区市场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内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6)鸡冠公安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7)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8)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9)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11)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12)区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12)鸡冠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13)区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自来水水源地、出厂水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安全饮用水。(14)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1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与上级部门协调工作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2.2 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卫健局。2.2. 1主要职责(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及对上报送工作;(3)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4)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负责提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建议;(5)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6)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宣传培训,指导辖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辖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7)负责督导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8)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卫健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协调、管理工作。2.3 专家组区卫健局负责建立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见附录9.1)专家组职责:案;(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区卫健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2.4 4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区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2 .5应急联动机制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与预警区应急指挥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 .1监测区卫健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4 .2预警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发布的预警等级,进一步细化预警防范工作。(1)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进一步细化预警防范工作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启动预案,按照相应规定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发生或者事态进一步扩大。5 .3紧急预警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进一步细化预警防范工作建议。(2)区应急指挥部建立与周边地区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6 .4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见附录9.2)7 .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区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区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3.4.2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单位或者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3.4.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适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4.应急反应和终止4.1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发生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解除预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4.2应急反应措施4.2.1区政府反应(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4)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4.2.2区卫生健康局反应(1)调查处理。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理;(2)应急处置级别评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级别建议;(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4)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全区或者重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5)开展应急培训。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制定卫生应急培训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工作;(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和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事件评估。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2.3医疗机构反应(1)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必要时及时转运到上级医院。(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6)开展科研与国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4.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应(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3)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有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 2.5卫生监督机构反应(1)在区卫生健康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传染病管理等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 3事件分级反应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反应服从市政府领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长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反应市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长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事件发生地实际情况,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应急反应区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卫生健康局部门、乡镇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应急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管副区长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2)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反应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4. 4应急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2)本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报请省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报区政府或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理(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社会秩序;(2)由区民政局负责,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和救助款物接受、发放等工作;(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4)区卫生健康局、街道(乡镇)等部门要做好对现场的清理、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5)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对事件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采取迅速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5.2社会救助(1)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发生地群众基本生活;(2)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区司法局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3)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助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5 .3调查和总结(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报告;(2)区应急指挥部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查组,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3)区政府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5.4信息发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6 .应急处置保障6.1 技术保障6. 1.1信息系统区政府依托市级信息系统,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信息共享。6.1.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6.L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6.L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生健康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6.L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6. 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7. 1.6应急演练区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6.2物资、经费保障6.2.1物资储备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储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区级卫生应急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储备管理任务;区发改局负责储备计划的落实;区财政局根据各种储备物资的特点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病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6.2.2经费保障区发改局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区政府应当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3通信保障由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市应急局并依托市级通信资源,协调各相关通信企业,按照鸡西市通信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形成覆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络传输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与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6.4法律保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 .5责任与奖惩(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纪委监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2)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3)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2)区卫生健康局要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2 应急培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为公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预防、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7. 3预案制定与更新(1)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等发生变化,以及医疗救援实施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上报市卫健局备案。(2)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5 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1 名词术语解释(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4)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9.1鸡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一)医疗救治专家名单(7人)组长:王众成员:华承波国世香张辉马佳矫景珍方志杰临床副院长内科主任内科医生内科医生内科医生检验科主任超声科主任(二)疾病控制专家名单(7人)组长:李辛思疾控中心主任成员:柴丹疾控中心计免科科员李贵姣疾控中心计免科科员苏美玲疾控中心疾控科科员孙嘉欣疾控中心检验科科员徐寅娇疾控中心检验科科员王松雨疾控中心检验科科员9.2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