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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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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大全.docx

    加油站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大全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营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各级领导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站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站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级领导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本站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站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听取员工对本站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二、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职责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制度。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督促、指导、教育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7、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8、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四、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 .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3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H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加油站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48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Ill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制定本制度。一、劳动合同告知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演口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二、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三、现场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四、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八、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加油站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I,特制定本制度。一、办公室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I,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二、办公室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I效果进行评I古和改进。三、职业卫生宣传: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I、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该吸取的教训。(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I,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I。2、单位新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凡单位新员工、新分配来的大中专学生、来单位实习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三)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个体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四)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车间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制度与规定。3、本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五)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I,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职业安全卫生。(六)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I,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七)一般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增强职业安全卫生责任感。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I,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I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1、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卡;2、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二、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I。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六、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九、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加油站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三、事故报告受理主体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割穷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四、事故报告规定1、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五、事故处置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2、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1氐限度。3、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7、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加油站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邦澳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5、职业病诊疗资料;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4、职业病诊断报告;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2、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审查,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安监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4、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5、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7、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9、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0、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1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12、单位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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