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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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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_2.docx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汇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汇总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的建议或意见。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白工?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有效组织落实。'月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位置事故。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H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蔚口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根据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监督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言传教育.普及职皿病危害防治知识人对在职皿病危害防治丁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呢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3页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能,里即裁第R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整改,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7、汇总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记录文件、图片、影像资料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五、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及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情况,有权责令整改,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六、车间向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培训教育过程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进行记录。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内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七、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z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和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三、现场告知1田人单付在主同龌曰陆署冲害公生栏日口VI/P让辔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较重健康损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频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组织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当市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警示标识;(二)产生或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存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三)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四)高温作业场所设置"当心高温"、"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穿防护(五)能引起灼伤或腐蚀的危害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当心腐蚀、戴防护手套等警示标识;后方温邛湾的丁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月反寺皆ZF标以7(七)存在焊接、切割作业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戴护目镜等警示标识。而病危芸霸谭士2书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尊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爵口含有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痞口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10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夕田勺地方的设备。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1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7寸员工a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晋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人事培训部门三、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金保证。做好职业病防治教育培W记录,建立安会育培W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三、职业卫生宣传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I、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力 n Atttizt;缶/#rF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维护保养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的职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一HWrAlllgDqGTZTP-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参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到期进行继续教育。2、入厂新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应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相应岗位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资料及试卷、成绩等存档。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相应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培训资料及试卷、成绩等用当。4、在岗人员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年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I,培训要有培训资料,并通过考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培训过程中的照片、资料、试卷、成绩、签名册等存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五、培训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可分批次进行,但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1.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r¼11/4-111÷次亚乂-左.3、职业卫生培训签名册及培训过程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I。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讲行自检自杳,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C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宗和立怖且口V1/病危宝由限沿诲榆维修竹场乐口方室.经常监督检查职业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检维修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存档。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等N塞加镖理或汽处而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维修。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订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使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翱中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报、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购户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入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野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甩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艮期整改到位。-I-h口1/佐符主R亡土白Ky诙力:土公中部壬门;口名弓日侈后应;井彳亍且口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言人口,小仃耳八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牛的职|/病危:害的风险程度z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力仝牛产监智徵里部口福空且口Vl/病防护追临由建诏电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九、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口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十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涉+专篇评宙后.应当白寺仝牛产监督管E里部门樨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冲T而日日ll存g±白汜诲乃件由香中活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件);抻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附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彳迈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睡当对职业病恸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十七、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犍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诵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UCTT11»11rZ-712kl-r.s-l+3.(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I-日口山/祥倍圭:尹番M4圭出T而日冶丁聆此口叶建汜的佗命出坊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匠坨马丁储宙根血出化旦±t和闰日口山存R4绞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缶市人而结小生,口中故土亡RH日口11净由咋土自蚌*±E话、(GBZ188-2007)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时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又包(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册的从事挎触职病危害因素作'11/的吊T.人事都门报职业卫生驾里部门,并共同组织M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习淇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及个人体检报告;(三)职业病诊断报告;(四)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置措施及相关记录文件。(五)其他相关资料。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Ti-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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