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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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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机构。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扶贫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第七条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第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盟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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