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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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2023年10月9日)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强调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取得积极成效。9月26日,第五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和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任务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张军院长讲话精神,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好相关案件,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发布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鉴。案例目录案例1:侯某某等诉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案例2:北京市某甲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案例3: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案例4: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例5: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6:董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柴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1:侯某某等诉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基本案情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承租了北京市某研究总院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某房屋经营商铺租赁业务。原告侯某某等与被告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侯某某等承租被告商铺用于经营服装服饰,租金分期支付。原告侯某某等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过程中得知被告所出租的商铺不具备出租条件。被告承诺负责协调办理始终未果。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地处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该商圈被列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区域,原告侯某某等因与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案件涉及百余商户。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侯某某等与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不具备办理市场内摊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条件,致使原告侯某某等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证经营。现原告侯某某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虽将涉案商铺交付原告侯某某等,但商城尚未开业亦无法正常经营,故商城开业之前商铺租金应予退还。商城开业之后,原告侯某某等实际经营商铺并获得经营收益,故原告侯某某等应承担商铺实际使用期间的商铺租金。最终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侯某某等未实际使用租赁商铺期间的租金费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部分商户无法受偿。法院审执部门联动积极促成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与北京市某研究总院达成退租调解协议,将应返还北京市某服装商城公司的预付租金、押金、补偿款等款项汇入法院账户,并集中发还给租户,全部商户租金受偿完毕,该系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典型意义北京市动物园批发市场商圈的疏解系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中的一环,疏解后的北京市动物园批发市场商圈将建成南中轴国际文化科技园,是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核心区的重点项目,对于产业升级改造、城市提质增效意义重大。但北京市动物园批发市场商圈市场产权分散、业主单位众多、经营商户群体广,疏解工作必须要维护各商户的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人民法院在该系列案件的审执过程中,坚持能动司法,成立专案小组,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并通过集中宣判、充分答疑引导商户服判息诉。案件审结后通过审执联动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审理情况,对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胜诉裁决取得的财产及时控制,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案例2:北京市某甲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市某甲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乙公司给付原告甲公司代偿款19099205.87元及利息;原告有权以案涉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甲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原属北京市平谷区登记注册、经营办厂的中韩合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在北京、河北两地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首先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地上附属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先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设施。在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地上附属物被评估拍卖后,因为大型机器设备处置遇阻,买受人迟迟无法完成进场经营,而债权人又多次催促变卖设备偿还债务,被执行人乙公司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沟通不畅,一时间案件执行进入瓶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主动联系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就两院执行中涉及的动产设备设施执行、不动产及地上物腾退等问题进行磋商,制定工作方案,并联合组织当事人进行跨院谈话,初步达成了一致的协商方案。后两院执行局联合召集债权人、买受人、被执行人韩方代表等当事人代表参加财产腾退处置会议,最终达成保障买受人进场与动产处置程序同步进行、督促被执行人乙公司韩方代表出函发表书面意见、执行案款顺位分配等几项重要共识,为京冀两家法院协作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京津冀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有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坚持以同城化、信息化、一体化不断夯实“三省联动、四位一体”省际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携手天津蓟州、河北保定等地多家法院,就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痛点问题,召开专题论坛会议、组织审执业务交流、开展人才交换培养,推动了异地立案同城化、裁判尺度统一化、失信打击一体化发展。本案中京冀两地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协作,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协作,坚持协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的生动实践,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共享、互惠共赢。案例3: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基本案情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名下的“浩帆5”船舶进行扣押、拍卖。执行情况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委托后,启动船舶执行程序,在获悉该船长期在浙江沿海航行,10月19日将靠泊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作业后,第一时间组成专业团队,连夜从天津驱车跨省登轮扣押船舶。在扣押船舶过程中,船东拒不出面配合,船员担心下船后工资无着落,拒不下船。执行法官在一周内先后四次登船说服疏导,最终说服19名船员自愿接受遣返分批下船。同时,为避免船舶长期扣押对港口作业、码头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经两地法院与码头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了停泊船舶的替代港口,顺利将船舶移泊至秦皇岛港。此后,案外人丹东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船舶主张光船租赁权利。因该异议属于实体争议,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将该异议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间,两地法院密切沟通,协调进度,通力合作,在经过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异议以后,天津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船舶公开拍卖,并以人民币3657万元成交。船舶拍卖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推进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程序开展,在审查发还19名船员的工资款项后,于2022年4月29日将剩余3500余万元款项交还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本案委托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是津冀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协同跨域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执行标的为船舶,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执行过程中,两地法院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克服疫情干扰、跨省执行等诸多困难,联手突破疫情期间送达、执行异议处理沟通、网上拍卖等执行难点,依法回应船东、船员、港口、货方、船运代理公司等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顺利完成了船舶执行的各项任务,为津冀两地协同执行体系共建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环节紧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各方利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案例4: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某铁路客运专线于2008年11月8日开工建设,2013年3月20日全线铺通,2013年11月20日通过了初步验收,2013年12月1日全线开通试运营。某铁路客运专线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穿过,东西走向,铁路系高架形式,距离地面约25米,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原告张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经营农家乐饭店、旅馆的三处房屋位于铁路南侧,与高架铁路桥墩的距离分别约为84.4米、90.6米、117.4米。原告张某某认为,该铁路修建过程中和运营后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赔偿经济损失。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依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对距离铁路边界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54.3dB,夜间等效声值45.3dB;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告张某某三所房屋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分别为55.7dB、55.6dB、54.5dB,夜间等效声值分别为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铁路噪声虽未超过标准,但确实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且涉及面较广,为确保案结事了,为百姓带来更安宁生活,天津、北京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敦促被告承担企业责任,出资为铁路沿线地区安装了隔声窗,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铁路专属民事案件,当事人分别是津冀两地企业和居民,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且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较大压力。案件经过天津、北京两地法官共同努力,最终案结事了,原告服判息诉。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切实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案例5: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商定由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向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吊车,用于其承包的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此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使用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交付的吊车入场施工,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多次催要,经过近一年等待仍未收到剩余待付租金,故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判令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裁判结果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的以科技为支撑,从事京津冀环保设备安装的“专精特新”企业。其承包的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是为了落实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国家宏观政策,推进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而实施的系列改造工程。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得益于该工程实现了产业结构升级、全面绿色转型。但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回款暂遇困难,加之资金投放在刚中标的天津杨柳青某热电厂综合整治改造工程中,以致无法一次性偿还拖欠的租金。本案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情况、结算金额等均没有争议,且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曾予以宽限还款,说明双方具备调解可能性。于是法官灵活运用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促使双方在线深度沟通,耐心向其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认三期还款计划。此后,被告如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被告作为专业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京津冀区域内服务钢铁产业减污降碳、厚积绿色发展动能。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积极促成各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促进案涉重点环保项目顺利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案例6:董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柴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8月间,董某伙同马某某、薛某某以与工地保安李某某勾结或直接驾驶罐车前往等方式,多次潜入雄安容东片区、容西片区工地盗窃卡扣、拉杆等建筑材料,并将窃得的建筑材料卖给柴某某,柴某某明知建筑材料为赃物仍收购并转卖给许某某,许某某明知建筑材料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董某共实施盗窃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23253.4元;马某某实施盗窃1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73093.4元;薛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1045元;李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9750元;柴某某收购倒卖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累计323253.4元;许某某收购倒卖9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53245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某、马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柴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所售财物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董某、马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打击雄安新区工地盗窃链条犯罪的典型案件。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工地盗窃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从严从快审理,强力震慑不法分子,为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