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2023.12.01生效_20231015下载.docx

    • 资源ID:713879       资源大小:18.95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2023.12.01生效_20231015下载.docx

    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发文机关: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2.01文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8月24日经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机制,对区(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实绩考核。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将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天然水域面积比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岸线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纳入指标体系。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并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第十一条因历史原因形成海绵城市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以及地下空间开发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和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专篇内容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坑塘、河湖、湿地的建设项目;(三)汇水范围超过2平方公里的河、湖、渠建设项目,面积超过5公顷的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四)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五)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五条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九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第二十条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一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蓄滞洪区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信息化水平。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类、集蓄利用类、截污净化类、转输类和其他技术设施的统称。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限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2023.12.01生效_20231015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