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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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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docx

    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及期姓根基一、导言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与古代印度碑铭等文献对传统印度司法组织的表述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表示,古代印度从中央到地方,有完整的司法机构设置,且君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碑铭等文献则很少提到国家设立的正式司法机构或司法与行政合L的机构,其记载的案件多由地方传统组织审理。古典印度学家以法经、法论等印度法经典文本为依据,辅以部分古代铭文为支撑,主张君王法庭及其派出机构是司法机构主体,同时潘查亚特等传统地方自治组织也承担部分司法职责。近代以来的法学家、史学家和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对印度司法进行人类学式的情境性描述,指出传统地方自治机构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古典印度学家对经典文本的倚重易形成对理想图景的描绘和总结,很难展现出实践之法。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容易导致完全场景化的案例记述,体现不出印度法的精神基础和思想理路。本文试图在综合解读传统印度法的经典文本、印度各地出土的碑铭文献、域外访问者的记录以及人类学家田野报告之基础上,辅以对印度教和种姓制度的研究,指出地方传统组织是传统印度司法的主要机构性栽体,而这一组织实际上就是潘查亚特。其中,种姓制度为潘查亚特提供组织基础,并以独特的依附体系和复杂的集团心理特征,在强化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方面产生关键性影响。二、潘查亚特与传统印度司法(一)潘查亚特的概念和种类潘查亚特主要分为种姓潘查亚特、村社潘查亚将、农业仆工潘查亚将和单一目的潘查亚将四类。大多数种姓各自拥有至少一个种姓潘查亚特。种姓潘查亚特的总体功能是保持本种姓成员社会行为模式和宗教价值观。种姓潘查亚特通常由群体中每个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一般而言,潘查亚特没有单独的主席或头人。只有在少数地区的低种姓中,偶尔出现某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担任种姓潘查亚特头人的情况。邻近村社同一种姓的潘查亚特通常形成区域种姓集团,解决单一村社内或不同村社的同L种姓成员之间的纠册。种姓潘查亚特对违反种姓法者的惩罚形式遹常是训斥并罚款。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或用于为本种姓成员举办宴会。种姓潘查亚特能作出的最严厉惩罚是逐出种姓。若某人被逐出种姓,则意味若包括他的家人在内的本种姓所有成员完全终止与他的所有关系。其他种姓的成员,如理发匠、洗衣匠等也停止为其服务。在种姓制度严格执行和所有陌生人都受到怀疑的年代,被逐出种姓者(往往同时被逐出村庄)很难继犊生存。村社潘查亚特也称1一般会议潘查亚特工村社潘查亚特的成员是村社内各个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规模和具体组成人员,取决于其所要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等因素。如果某事务涉及范围广且十分重要,那么该村社潘查亚特可能由全部种姓所有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出席并不意味着有效参与。村社潘查亚特通常由支配种姓(PrabhuCaste/DOminantCaSte)的领导集团主导。解决种姓间的争端、惩罚破坏村社生活秩序的行为是此类潘查亚特处理的主要问题。通常,村社潘查亚特所施加的惩罚与种姓潘查亚特类似。农业仆工潘查亚特是一种具有临时性质的潘查亚特,它的人员组成同样比较灵活,基本上是视具体需要而定。传统上,仆工为占有土地的农民服务,并在收获季节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酬。占有土地的农民在给仆工一份固定的收成外,还需解决仆工们之间的争端。例如,若为土地占有者甲工作的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与为土地占有者乙工作的另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发生争执,他们可首先寻求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来解决争端。如果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无法解决,双方可请求土地占有者召集一个临时潘查亚特。该潘查亚特一般由该地区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的成员以及查马尔种姓成员组成。实际上,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都占据优势。他们本就有能力对低种姓施加某种经济上的约束,农业仆工潘查亚特的存在,使他们悄然具有更多的机会对低种姓群体进行有效压迫。单一目的潘查亚特是村社内的一种跨种姓会议。这类潘查亚特同样具有临时性,组成人员亦不固定,但通常是相关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作用是解决相关种姓之间的某个椅定问题。(二)潘查亚特在传统印度司法中的角色和地位作为印度社会集决策、管理和司法功能于一体的传统组织,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相对突出。尤其是农业仆工潘查亚特,几乎专为解决纠纷而存在。凯末尔斯迪克(KamalSiddiqUi)认为,在整个印度,潘查亚特"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持社会秩序,它们既有治安也有司法职责二(3)孟加拉凯末尔斯迪克:南亚地方政府比较研究,王振避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拉尔夫雷茨拉夫(RalPhH.Retzlaff)甚至表示,从性质上讲,四类潘查亚特均属于司法机构。(4)SeeRalphH.Retzlaff,VillageGovernmentinIndia,AsiaPublishingHouse,1962,pp.18-23.不同村社的潘查亚特还能够共同解决多种争端。村社不是封闭的生产和居住单位,村社成员的活动空间通常超出村社范围,其原因至少包括:第一,村社在食物及部分生活用品方面的确可以完全自己生产,但其他一些技术要求较高,却又在日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物品(如盐、铁、香料和粗精),并不是每个村社都能生产和制造,村社成员必须到所在村社之外购买或换取:第二,为了后代的种姓地位不被降低,严格来讲,种姓(贾提)之间不能通婚,甚至互相交往都受到限制,因此人口非港少的种姓只能跨村社解决婚姻问题。物质生产和婚姻方面的联系使不同村社形成有效的社会纽带,也促使不同村社相互尊重对方传统和习惯,并在纠纷解决等事务上相互合作。三、瓦尔纳与贾提:种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种姓依附体系对潘查亚特的塑造前文提及,印度的各类统治者从未成功地巩固过一个囊括整个次大陆甚至次大陆绝大部分地区的国家政权。即使是阿育王,也未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行政机构以使中央权力渗透到广大乡村地区。然而,与政治上的动荡和分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村社基本维持了稳定的粮食产出和经济秩序。这与传统印度社会村社的种姓依附体系密切关联。种姓依附体系在维持经济稳定的同时,也巩固了支配种姓潘查亚将在传统印度司法中的地位。传统村社是印度的基础社会单元和印度人的主要生活场合。传统印度村社的成员大致分为以种姓阶序为茶础的几个阶层。在北印度,传统村社的成员分为四个阶层:第一阶层是婆罗门和刹帝利;第二阶层是吠合,即商人和农民,该阶层通常人数最多;第三阶层是首陀罗,主要是工匠和手艺人,也有部分人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工种较多,该阶层的种姓(贾提)数量通常也最多;第四阶层是"不可接触者:从事渔猎、清扫、洗衣等工作。在南印度,传统村社的成员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层是婆罗门和部分非婆罗门高种姓:第二阶层是农民和多数专业劳动者;第三阶层是"不可接触者和少数工匠。以全体成员相互依存为实质的村社内部生活关系,突出表现为低种姓的两种依附类型:低种姓对整个村社的依附和低种姓着高种姓的依附。前一种依附类型出现于村社形成早期,并伴随村社长期存在。根据19世纪末英国人的记录:“村社分配给工匠和仆人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报酬,是印度一项非常古老的惯例。这项惯例存在于所有省份,有些地方还配给一小片土地,有些地方则只配给粮食。"(28)B.H.Baden-Powell,TheIndianVillageCommunity,Longmans,Green,&Co.,1896,p.16.当时,西北部旁遮普地区这类依附于整个村社的低种姓一般包括铁匠、木匠、陶工、草绳工、清扫工、鞋匠、理发匠、洗衣匠、挑水工等。(29)SeeB.HBaden-PoweII,LandSystemsofBritishIndia,Vol.1,TheClarendonPreSS,1892,p.151.社会学家安德烈贝泰耶(And伯Beille)在南印度施里普兰村(SriPUram)所作的田野调查显示,20世纪60年代,该村的理发匠和洗衣匠仍然在收获季节向每家大地主索要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传统报酬。贝泰耶同时指出,该村还曾经将一小片土地分配给理发匠和洗衣匠O(30)SeeAndreBeteille,Caste,ClassandPower:ChangingPatternsofStratificationinaTanjoreVillage,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pp.138-139.后一种依附类型出现时间相对晚些,但逐步发展为种姓依附的主要模式,该模式也称贾吉曼尼制度。"贾吉曼尼”(JajmOnT/Jajmmn)一词源于"YajamWn",意为“祭祀发起者祭祀资助者",指的是请婆策门举行祭祀的家居者JJajnImnf指在节日或重要场合担任帮手等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讲,贾吉曼尼是指高种姓家居者与低种姓服务者之间固定且成套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该关系中,高种姓家居者被称为"贾吉曼”(Jajm台n),低种姓服务者被称为“伽弥”(Kanlin)。近代以来,多位社会学家在恒河中下游地区、科钦、迈索尔、海德拉巴、坦焦尔、古吉拉特以及旁遮普开展的研究表明,贾吉曼尼制度普通存在千印度各地。不过,各地的贾吉曼尼制度之间存在些微细节差别,并且因为词语变音或简化,不同地区使用的具体名称也不同。贾吉曼尼L词只适用于北印度。南印度称"耶吉曼鲁"(丫ejmanru)制度和“阿耶”(Aya)制度,西印度古吉拉特称“诃黎'(HaIi)制度。(31)参见赵卫邦:印度村社制度下的札吉曼尼关系,载南亚研究1982年第2期,第875页。美国人类学家威廉姆亨里克斯维泽尔(WiliiamHenricksWiSer)于20世纪20年代在北印度卡利穆浦尔村(KarimPUr)就贾吉曼尼制度开展过田野调查。卡利穆浦尔村共有居民187户、754人。其中41户、161人是婆罗门,他们占有全村土地的大部分。该村的理发匠、挑水工、种京工、木匠、陶工、清扫工、洗衣匠等低种姓为各自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提供服务。每年粮食收获季节,他们可在各自所属的高种姓家庭的打谷场领取稻谷。(32)SeeWilliamHenricksWiser,TheJajmaniSystem:ASocio-EcomonicSystemInterrelatingMembersofaHinduVillageCommunityinServices,LucknowPublishingHouse,1936,pp.1-44.英国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E.KathleenGOUgh)也根据其在南印度的田野调查指出,在坦焦尔地区的孔巴村,许多珂南(K6n白n)种姓知道自己的祖先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他们为各自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放牛、打扫房院,同时定期领取稻谷。在节日及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婚丧大事之日,他们也能够领到L些物品°(33)参见同前注(27),凯思林高夫文,第63页。20世纪70年代初,印度裔人类学家马哈穆德马穆达尼(MahmoOdMamdani)在北印度旁遮普邦卢迪亚纳县马努浦尔村(ManUPUrj的调查显示,全村的三个传统1不可接触者”种姓查马尔(Chama八鞍皮匠/制鞋工)、马吉比(Majbi.清扫工)和朱拉诃(JUIaha,织布工)共445人,占全村人口的23.6%。过去,查马尔为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种田、照料牲畜,并对一定年豁以上的死亡牲畜进行处理:马吉比为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打扫院子、捡拾牛粪作肥料和燃料。在收获季节,这三个种姓都到田里工作,并得到固定数量的粮食作为报的。70年代初,这三个种姓中约有三分之一仍与高种姓家庭存在某种生产服务关系。但这种生产.服务关系与传统贾吉曼尼制度有所不同,低种姓依照需要而不是以全部劳动时间为高种姓服务,低种姓的报酬是按工作量而不是以固定数量领取。不过,双方在这一关系中仍分别被称为贾吉曼和伽弥。(34)SeeMahmoodMamdani,TheMythOfPopulationControl:Family,CasteandClassinanIndianVillage,MonthlyReviewPress,1972,pp.51-94.时至今日,印度一些地方仍存在贾吉曼尼制度或近似贾吉曼尼式的种姓依附关系。(35)SeeMukulKumar,ContemporaryRelevanceofJajmaniRelationsinRuralIndia,48JournalofRuralStudies1,1-10(2016).以贾吉曼尼为主要模式的种姓依附体系,使传统乡村生活基本维持了稳定的粮食产出和经济秩序,也强化了支配种姓及支配种姓潘查亚特的特殊地位。通常来讲,在种姓内部,各类事务由各种姓的潘查亚特负责,在整个村社层面,决策、管理和司法职责由村社潘查亚特担负。不过,若村社内有某一种姓居于明显的支配地位,印存在支配种姓,则整个村社的事务都由该支配种姓的潘查亚特主导,也就不存在另行组速和运行的村社潘查亚特。例如,在马拉塔人统治末期,南印度孔巴村四个居于主要地位的婆罗门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了一个潘查亚特,负责管理村社、征收田赋、处理婆罗门之间的纠纷和全村的司法事务。(36)参见同前注(27),凯恩林高夫文,第80-81页。村社中的支配种姓并不一定是居于种姓序列顶端的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作为村社支配种姓的情况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支配种姓与婆罗门的关系很可能与较大范围内的地区性小王国或大帝国中刹帝利与婆罗门的关系类似。英国人类学家20世纪50年代对中印度某村社的调查显示,该村社一直存在传统的洛查亚特。该村社的支配种姓是拉其普特人(RajPUt,也可称作拉其普特种姓桀团),(37)拉其普特人的起源问题至今仍有争议。总体而言,学界倾向于认为,拉其普特人主要包括自中亚迁入印度的游牧民族、自中亚迂入印度的游牧民族与当地人联姻而形成的种姓集团、印度地方非刹帝利大家族通过内部联姻而壮大形成的种姓集团。其中,自中亚进入印度的游牧民族与当地人联姻而形成的种姓集团是拉其普特人的主体。参见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下卷),庄万友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81页;印度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2册),张若达、冯金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273-278页;刘欣如:印度古代社会史,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58页。他们分为乔罕(ChaUhan)和索兰奇(Solanki)两大家族。由这两大家族的四名成员组成的拉其普特潘查亚特就是该村社的潘查亚特。过去,村社中的所有案件都由该港查亚特处理。(38)SeeAdrianC.Mayer,CasteandKinshipinCentralIndia:AVillageandItsRegion,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I960,pp.111-112.五、种姓制度的内在张力与潘查亚特传统印度社会成员帧向于组成包括潘查亚特在内以种姓为基础的组织,社会活动通常由同一种姓的集团进行联络和安排。不过,种姓本身兼具团结和分裂倾向,导致低种姓内部纠纷外部化,即低种姓将内部未能解决之纠纷提交给高种姓潘查亚特处理。(一)种姓等级与种姓内部离心性传统印度的种姓等级通常表现为北印度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可接触者”五级阶序,以及南印度的婆罗门、非婆罗门和“不可接触者"三级阶序。实际上,等级序列不仅存在于种姓之间,在种姓内部,竞争和冲突也广泛存在。种姓内部的各个集团在不断将自己封闭起耒的同时,又对其他集团反复强调自己的优势地位,导致各个种姓集团就等级排序问题展开永无完结的争论。(39)参见美许煨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尚会鹏校,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页。整体的种姓等级排序,看似简单明确,实则复杂模糊。其中,只有两点比较确定,即不论在北印度还是南印度,明显处于最高地位的是婆罗门,明显处于最低地位的是“不可接触者"。然而,北印度的五级排序和南印度的三级排序,都遮蔽了处于婆罗门与"不可接触者”之间的各种姓集团内部的社会地位之争。在影嘀外界理解种姓排序方面,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在某些婆罗门看来,位于其与"不可接触者”之间的所有人都同属一类。此处的“同属一类”不同于非婆罗门”这种笼统的称法和归类。例如,马拉塔王朝时期,在掌握宗教和社会力量的婆罗门眼中,马哈拉施特拉地区的印度教社会只有婆罗门和首陀罗。换言之,这些婆罗门认为,在自己与狭义种姓社会之外的“不可接触者"之间,所有人都是首陀罗。(40)参见美理查德M.伊顿:德干社会史(13001761)八个印度人的生活,马验、杜娟、邓云斐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页。像"都属非婆罗门”和“都属首陀罗”这类观点,或许本身也恰恰体现出中间种姓内部排序困难这一事实。当然,在婆罗门种姓内部及“不可接触者”内部,种姓(贾提)集团之间的地位之争也十分普遍。种姓等级和地位上的比较与排序有如下重要特点。第一,排序和地位争论的激烈程度与种姓之间相互接触的密切程度相关。种姓之间若有较为频繁的生活往来,则相互问等级高低的争论通常也较多,若很少接触或没有接触,则完全不分等级。(47)参见同上注,第55页。而现实中,暂不谈经济意义上的往来,仅就邻里生活而言,种姓等级相近的贾提就很难避免日常往来,因为居住位置与种姓地位密切相关,种姓等级相近的人家往往比邻而居。(48)参见同前注(30),Andr4BGteiIIe书,第19页;同前注(17),尚会第书,第299-300页。第二,排序结果并非永久性的。在具体的时间点上,种姓排序一般会形成一个结果。但不论该结果历经的争论过程有多漫长,其本身都只是暂时性的,而非永久意义上的.排序结果难以长久维持的重要原因主要在于,对种姓之间等级和地位关系的认定,所依据的标准焚杂多样,如是否是素食群体、结婚的年龄、同婆罗门的关系、居所周围的环境等等。更关键的是,各个标准本身没有特别明确的等级排序。各个种姓在就排序进行认定和争论时,往往逐条考察各项标准。但是,各种姓在不同标准上往往有着不同的表现。例如,甲种姓在某一标准上比乙种姓洁净,但乙种姓在另一标准上比甲种姓洁净。每个种姓在每个标准上都被一分为二,导致排序难以有最终定论。部分近代欧洲学者和印度本土学者曾符印度村社描绘成内部和谐共处的美好田园。人类学调查结果给出的却是几乎相反的画面。阿特伍德(DWAttwood)等人类学家对印度西马哈拉施特拉地区村社的田野调查显示,至少几个世纪以来,村社内部的合作关系比较有限。村社是一个激烈竞争的环境,其内部关系以竞争和矛盾、冲突和怀疑为主要特征。(49)参见D.W.Attwood,MJsraeI&N.K.Wagle,City,CountrysideandSocietyinMaharashtra.UniversityofToronto,1988,p.187:美柯克约翰逊:电视与乡村社会变迁:对印度两村庄的民,族志调查,展明辉、张金堂译,展江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93页。各种姓竭力利用一切机会强调自己在种姓等级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在种姓内部,在种姓、亚种姓(贾提)之间为种姓等级问题进行若无休止的争吵,每个种姓都经受着频繁的内部分裂”。(50)同前注(39),许煨光书,第100页。(二)梵化:种姓提高礼仪地位的主要方式前文提及,等级和地位上的排序必然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这些依据一般是风俗习惯、神话或特权,因此,就出现了通过改变习俗来提高种姓等级的现象。南印度孔巴村的大多数非婆罗门自很早时候起,就一直力图以改变习俗的方法耒抬高自己的种姓等级。例如,非婆罗门普通人家模仿非婆罗门贵族,在婚丧祭祀时请泰卢固婆罗门举行吠陀仪式;原本杂食的非婆罗门模仿婆罗门,在婚宴上吃素。(51)参见同前注(27),凯思林高夫文,第108页。20世纪60年代,印度学者什里尼瓦斯(MNSriniVaS)提出"梵化”(SanSkritiZation)概念,用来指低种姓或部落或其他群体,改行高种姓的习俗、礼仪、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过程。一般而言,采取这些变化一段时间后,该种姓会要求在种姓体系中获得比传统上更高的社会地位O(52)SeeM.N.Srinivas,SocialChangeinModernInd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6,p.6.值得注意的是,什里尼瓦斯对梵化的表述至少包含了四个要点。第一,焚化的目的是提高自己种姓集团的地位。第二,梵化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低种姓采取高种姓的习俗、仪式等。第三,被模仿的时象不只是婆罗门,还包括其他再生种姓,即刹帝利和吠舍。第四,梵化不仅存在于既有的种姓社会,也存在于部落社会。梵化祝念引起广泛争论,一种较为直接的质疑亲自杜蒙(LOiJiSDUmont):既然梵化是古时即有的现象,那么为什么现有的印度教徒没有全面梵化?(53)参见法路易杜蒙: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王志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04页。实际上,什里尼瓦斯所讲的梵化,本就内嵌着“社会永远存在等级排序"这一观念。实际的梵化过程自然有许多困碍。在低种姓试图遵循支配种姓的生活方式之时,支配种姓也会注意维持低种姓与其之间的结构性距离。因此,成功的梵化通法在声势和规模上都很小,否则会引起高种姓的警觉和阻挠。1957年,在比哈尔邦西部的达拉乌里村(DaraUIi),雅陀瓦(YadaVa)、乔埃梨(Koery)、诺尼阿(Nonia)等人口较多且影嘀力较大的低种姓,决定改用该村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的流程和时间举行家祭仪式。婆罗门对此极为不满,认为这种行为适背印度教传统,故而拒绝参加仪式。这几个低种姓没有理会婆罗门的反对,雇请附近村社的婆罗门,按照高种姓的模式为自己举行了家祭仪式。然而,达拉乌里村的婆罗门在这个问题上异常团结,决定不再参与所有由低种姓举行的宗教活动。(54)SeeS.N.Mishra,PoliticsandSocietyinRuralIndia:ACaseStudyofDarauliGramPanchayat,SiwanDistrict,Bihar,Inter-IndiaPublications,1980,pp.150-151.梵化和既有种姓结构之间形成的动态均衡,是印度种姓社会得以存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均衡得以维持,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第一,梵化成功与否,决定权始终掌握在高种姓手中。在村社层面表现为,支配种姓能够借助其潘查亚特的司法权力影响低种姓的梵化。比如,判定某种姓集团违背传统、越界行事等等。第二,焚化只引起种姓集团地位的改变,不造成种姓制度的结构性变化。一个种姓集团的地位升高,其他种姓集团的地位相财降低,种姓制度本身并不发生变化。(55)参见同前注(52),M.N.Srinivas书,第7页。换言之,不论低种姓集团是否凭借梵化提高了地位,支配种姓的地位及种姓制度本身不受实质性影响。这一点还体现于,焚化过程通常还伴随着低种姓宣称自己源出于某高种姓。例如,上逑乔埃梨和诺尼阿种姓就分别宣称自己是维什瓦羯摩婆罗门(ViShWakarmaBrahmin)和乔孥拉吉普特的后奇。这也表明,梵化本身仍然立基于对种姓制度的承认,第三,梵化在增强种姓离心力的同时,客观上也起到缓解纵向社会矛盾的作用。毕竟,焚化为种姓地位的相对提升提供了一个方式。比如,外族入侵、技术革新等重大社会变化使某一低种姓集团的经济条件明显改善,其能够借助梵化获得更高的礼仪地位。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该低种姓集团只是取得了相较于同瓦尔纳内其他种姓集团的相对优势地位。此外,梵化也能够为印度教社会吸纳更多的劳动人群。传统上讲,成为印度教徒的唯一途径是属于一个种姓。许多部落正式借助梵化,使自己得以被承认为印度教的社会集团。依据受印度教影响程度的不同,印度的部落民可分为三类:仅在部分方面受印度教影响的部落民;已接受印度教的信仰、风俗和习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种姓制度有关系,但不被认为是“不可接触者”的部落民;已经印度教化,但与洁净的种姓还有一定社会距离,与种姓等级中的低种姓基本没有区别的部落民。(56)参见赵卫邦:印度的部落民,载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编:赵卫邦文存(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6页。三类部落民的区分标准本身也反映出多数部落民演变成印度教社会集团所经历的大致过程。进一步讲,印度教的整体兴起和发展与部落民的印度教化密不可分。印度教化,如前所言,不仅仅意味着接受并坚守印度教信仰,更表示采纳印度教的生活方式,被认可为印度教社会的一个种姓。这是印度教具有被强生命力的原因之一。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僧侣组织及其主要活动场所对于佛教的生存和传播具有极端重要性。佛教虽然在与印度教的长期竞争中渐处下风,但般终在次大陆濒临绝迹,是由于其大量寺院被西亚入侵者摧毁。同时期,很多印度教神庙也遭受破坏。不过,既是信仰又是生活方式这一特点,使印度教未受到涉及生死存亡的根本性挑战。(57)参见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思想与宗教,李荣熙译,贵州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37页。(三)争取更高种姓等级的社会心理基础(四)寻求高种姓潘查亚特介入:低种姓解决内部纠纷的重要方式以上关于种姓内部分裂的叙述可能不太符合我们对于种姓组织的传统印象。在此需要说明,面对高种姓,低种姓潘查亚特的确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维护本种姓的柒体利益。这方面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在戈拉克布尔,一名农民要求他的佃农把无故死亡的牛的皮都划破,因为他怀疑这些牛是被地位较低的查马尔种姓毒死的。佃农准备照做,但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以命令本种姓妇女停止担任接生婆为对应措施,从而成功阻止了佃农,低种姓潘查亚特也通过各种方式维护对职业的垄断,以获得安全和经济利益。“在阿泽穆格尔,铁匠种姓洛哈尔的潘查亚特制定报酬标准,保护其成员免受来自其他种姓的竞争。在莫拉达巴德,廓格尔(Ghogar)种姓的潘查亚特制定报酬标准。接受低报酬者将被开除出种姓"。不过,低种姓潘查亚特之间产生纠纷和抵制的例子却更多。“在莫拉达巴镌,一名舞女因在婚礼季节解散了米罗西(MiraSi)种姓的演奏队,而受到该种姓潘查亚特的抵制。在沙贾汉浦尔,洗衣匠种姓多比(Dhobi)因纠纷拒绝为搬运工种姓卡哈尔(Kahar)洗衣。"(65)本段所引事例均出自E.A.H.Blunt,TheCasteSystemofNorthernIndia,OxfordUniversityPress,1931,pp.243-245o种姓内部的横向联系未完全超过村社内部种姓之间的纵向联系。一方面,内部的离心性导致种姓(特别是中低种姓)在各种规模上均难以形成横向团结。较小地域范围中的"不可接触者”内部,也常常在谁比谁更不洁净的问黑上争论不休,因而导致内部分裂。作为某种姓或亚种姓(贾提)成员所感到的自豪同样受到始终不断的分离倾向的影响。"(66)同前注(39),许娘光书,第101页。在北印度江布尔地区的莫达尔、普加尔迪、班戈西尔、昂塔尔村,总共有7个“不可接触者”种姓集团:拜基(吹鼓手)、科利(织工)、柏达尔(舞者)、米斯特利(木匠)、洛哈尔(铁匠)、兰伽达(编箧匠)、查马尔(糅皮匠/制鞋工)。拜基和科利之间可以通解和共食;米斯特利和洛哈尔之间可以通婚和共食;兰伽达和查马尔之间可以通焙和共食:柏达尔则不与本种姓集团以外的人通婚和共食。拜基和科利甚至避免与其他几个“不可接愈者”种姓集团人员有身体接触。(67)参见同前注(17),尚会鹏书,第59-63页。种姓内部的离心性问黑由来已久,或许"与种姓制度本身一样古老工(68)同前注(39),许煨光书,第103页。同时,种姓集团内部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没有权威个体。“一般而言并没有一个唯一的领导者,不论是明显的还是不明显的,唯一领导都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好几个多少在互相竞争对立的领袖。"(69)同前注(53),路易杜蒙书,第291292页。每个种姓都不存在个人或一小批人无可争议的领导权威。"(70)同前注(39),许煨光书,第100页。另一方面,种姓依附体系下的种姓纵向联系对种姓内部的横向联系造成冲击,甚至发展出情感联系。"他们(婆罗门)回忆往昔,引以自豪的是主仆相亲,而不是敲骨吸触的权力。经济教规关系和感情关系的力量十分强大,它把每家婆罗门和世袭劳动者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户与户之间的关系特别牢固,超过种姓的忠义。”(71)同前注(27),凯思林商夫文,第99页。共享一种垄断的同种姓各个家庭之间的确有相互竞争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他们各自到本种姓之外寻找联系、合作和友情。上述情况所导致的后果之一是,低种姓将内部争端提交高种姓潘查亚特解决。例如,在北喀拉拉地区的村社中,“有一种长久存在的倾向,即种姓内部未能解决之纠纷要提交给高种姓处理"。(72)EricJ.Miller,VillageStructureinNorthKerala,TheEconomicWeekly,Fb.9,1952,p.160.当然,高种姓内部也同样不存在个人权威。但在维护乡村统治方面,各婆罗门家庭具有共同利益。因此,各位大家长一般会竭力使争端在这一层面得到解决。集体权威本身,客观上也能促进高种姓潘查亚特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决。简言之,种姓本身同时具有的团结和分裂颈向,强化了高种姓潘有亚特的司法功能。六、结语潘查亚特和种姓制度是印度次大陆特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也是传统印度司法乃至传统印度社会的关能词。传统印度社会由众多以家庭和职业为基础的宽提组成,各个贾提又基本处于瓦尔纳体系下,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结构。种姓制度框架内的职业分离,使战争成为职业武士种姓之间的事务,与大多数种姓的生计无关。这对维持次大陆的经济生活水平而言至关重要。同时,广袤的恒河平原、印度河平原及德干高原上,大小村社星罗棋布,始终是古代印度主要的社会单元。各大文明在农业社会都面临着稳定社会生产的要务,村社或村落共同体也不是仅存在于印度。但印度文明及印度村社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婆罗门祭司阶层拥有突出的社会地位。潘查亚特正是种姓与村社结合的典型产物。作为达摩守护者,潘查亚特上承生存意义,下连物质生产。潘查亚特在传统印度司法中具有基础地位,既是印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互作用下的结果,也是印度文明得以持续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古代印度,潘查亚特称得上是应时而生,有利于在复杂政治图景下促成稳定的农业产出。而在当代印度,潘有亚特的处境日益艰难。独立以来,EP度先后建立起“司法潘查亚特”(NyayaPanChayat)体系和“乡村法庭"(GramNyayalaya)体系。在司法潘查亚特时期,印度选择了以传统为主、以现代为辅的道路;在乡村法庭时期,印度转而连潘查亚特的名字都弃之不用。我们承认,首先,不论种姓制度在古代是否在经济上是理性的,它基于偏见这一事实几乎没有争议。其次,种姓制度的社会影响正在减弱,种姓对个人的束缚作用不同古时。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千百年来,与种姓制度密切关联、在传统司法中居于茶础地位的潘查亚特,对印度社会和印度文明产生了持续而重大的影响。欲真正改善乡村司法,印度需要正视并利用好传统的潘查亚特。至少在未耒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或许只有从本土文化中发展出来的潘查亚特才能够为印度文明带来独特的智慧和切己的回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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