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docx
开究与传统印度去的主要特征在世界法律文明中,EP度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独具特色。在比较法领域,以印度法为核心所形成的印度法系,是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印度和其他属于印度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现代改革.但传铳印度制度和法律文化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在中国比较法和比较法律史研究中,印度法研究一直是一个较为薄弱的领域。因此,从比较法和比较法律史的角度系统研究印度法的历史与现实、原则与制度、理论与实践,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而且有助于把握当代印度法的发展趋势,增进中国同印度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筌印度的法律经验和教训,推进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本文拟考察印度、印度法和传境印度法的语义,并初步探讨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与界定“印度”一词源于印度河(IndUS)地名。毗邻的古波斯人把印度河流域及其以东地域称作信度(Sindhu),但由于发音困难,"Sindhu”逐渐转读成“Hindu"。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率军侵入印度后,古希腊人沿用了古波斯人对印度的称呼,但“Hindu"在希腊语中变为IVbia(India),发音有所变化。在公元前8世纪L部有关密咒的著作中,印度教首次使用了“Hindu”一词。(1)关于印度一词的缘起,参见邱永辉:印度教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5页、第44Y9页:朱明忠:印度教,福建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我国史书中最初把印度称为“身毒”,后又称为“天竺"、“贤豆"或"忻都"。后来,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认为:"详夫天竺之称,异议纠扮,旧云身毒,或日贤豆,今从正音,宜云印度。"(2X唐)玄奘、辩机原著:大唐西域记校注(上),季羡林等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1页。此后,中国一直沿用印度"这一名称。通过上述简单考释,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点。第一,“印度”一词源自印度河这一地名,意指印度河流域及其周边地域。第二,印度”的称谓最初源自外国人,最后流传开来,并被一些印度文献接受。第三,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后,自称婆罗多人,其后人也自称为婆罗多族后裔。印度的两大史诗之一摩诃婆罗多所讲述的就是“伟大婆罗多族”的故事。第四,印度独立后,“印度共和国"中的"印度”一词,在印地文上仍然称作“婆罗多",只是在英文中译为India工印度宪法意义上的“印度",主要是意指主权和领土意义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人们主要信奉印度教(HindUiSm),并形成了独特的生活方式,因而英文用“Hindu"意指印度教徒。第五,在印度,印度教徒虽然占据人口多数,但同时还有伊斯兰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以及其他宗教信徒。第六,按照印度教教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种姓是"再生人,他们才有资格成为印度教徒,学习吠陀,举行祭祀和按照印度教的教法和教规生活,而作为最低种姓的首陀罗以及被排除种姓之外的“贱民”,则无缘成为正式印度教徒。首陀罗和“贱民”虽然被排斥在印度教之外,但他们由于受到高级种姓的支配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在历史上出现了梵化的趋势,常常模仿印度教徒的生活方式,其中许多人成为广义的印度教徒。因此,印度教徒不仅意指严格意义的印度教徒,而且意指按照印度教文化、伦理和法律生活的广大族群和民众。他们不仅生活在印度境内,也分散居住于印度境外的世界各地。与历史上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相比,印度教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印度教从来没有形成类似天主教那样的教阶制度和等级组织,也没有采取伊斯拦教那样的政教合L体制。因此,印度教不仅是一种宗教,而且更是一种文化和L种生活方式。印度法与印度救、印度教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印度法(IndiaLaW)在广义上是指属地法,即古代和现代印度国家领土范围内所适用的一切法律,包括印度敖法、佛教法、耆那教法和锡克教法,以及在印度实施的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等。在古代,印度国家的领土范围在不同时期变动很大,有时除了包括现在的印度版图,还包括现在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以及现今的阿富汗、尼泊尔和斯里兰卡等地。凡是印度领土范围内所适用的法律,都是印度法。同时,古代印度法,尤其是印度教法和佛教法,还对印度以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把印度教法或佛教法移植到本地,作为本国法的组成部分。这些被移植到域外的印度教法或佛教法在源流上属于印度法,但在属地法意义上,不属于印度法,而属于移植国法律的组成部分。第二,印度法在狭义上是属人法,意指印度和国外印度教徒、佛教徒以及耆那教徒等所遵行的源于印度之法。印度法或由于印度人移居国外而被维续遵守,或由于外国人皈依印度的某个宗教而得到奉行,因而这种意义上的印度法因人而异,具有跨国家的性质。这种意义的印度法也具有超越时代的性质,例如古今印度教徒或佛教徒所遵守的基本戒律并无根本变化。当然,属人法意义上的印度法因人们信仰不同宗教而异,故而又富常分为印度教法、僚教法或耆那教法等。第三,印度法可从时间维度分为传统印度法和现代印度法。传统印度法主要是指古代印度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传统印度法意指古代印度疆域内所适用的全部法律,不仅包括印度教法、作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印度本土宗教法,而且包括移植到印度的伊斯我法等外来法律,还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如王令、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等。狭义传统印度法意指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印度法,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也不包括伊斯芝势力统治印度时期所推行的伊斯兰法。第四,本文在广义上使用.印度教"概念,其既包括印度早期的婆罗门教,也包括后来狭义的印度教。二、法律演进与印度法历史分期印度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印度河流域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300年。哈拉帕和摩亨佐达罗遗址的发现和从其中发掘出来的文物表明,在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印度河流域就存在较为发达的文明。但不知何因,这些古老的文明在公元前18世纪中叶突然中断。(3)参见林承节:印度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页;林太:印度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8页;英迈克尔伍德:印度的故事,廖家珊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3页。约在公元前1500年,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首先遇到当地原住民达罗毗茶人。达罗毗茶人与上述消失的文明是何种关系,目前尚不清楚。可以确定的是,雅利安人在征服原住民的基础上,开启了一种新的文明即印度文明,而印度法御文明便是印度文明的组成部分。印度文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和不同的演进阶段。在印度历史分期上,研究印度问题的学者往往由于视角和关注点不同,主张各种各样,很难达成共识。本文以法律演进的重要节点为线索,拟把印度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500年。这个阶段的重要特点是吠陀经相继产生。吠陀经也称神启经,由吠陀本集和附属吠陀组成。吠陀经是印度教的基本经典,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的时期。这个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吠陀时代"前期,即吠陀本集(Sahi恪)形成时期(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00O年)。吠陀本集包括生俱吠陀(g-veda)、耶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Gma-Veda)和阿达婆吠陀(Atharva-veda).:第二个时期是“吠陀时代后期,即附属吠陀出现时期(公元前100O年至公元前500年)。附属吠陀也称广义吠陀,包括梵书(B恰hmaa)、森林书(rayaka)和奥义书(Upaniad)0上述两个时期的经典奠定了印度教的基础,并成为传统印度法的权威渊源。在第一个时期,吠陀本集确立了印度教的吠陀神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原则。与此同时,作为印度教法核心概念的“利塔”(ta)和达摩-(dharma)也形成并得到发展,“达摩”渐有取代“利塔”之势。在第二个时期,以奥义书为代表的附属吠陀发展了吠陀本集的思想,要构出“梵我合一"原则。由此,印度教从原先的众神崇拜转向奉梵为最高神,形成了L神教趋势;从原先的神本转向神一人并重,个体之人开始受到重视:从原先注重外在形式的祭祀转向强调个人灵魂内观,个体灵魂具有了神圣性。这种转变对印度教法和传统印度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二个阶段是公元前500年至公元1600年。在这个阶段,传统印度法得到迅速发展,基本体系和主要内容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这个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公元前6世纪的"列国时期"至13世纪初德里苏丹王朝(始于1206年)的建立。“列国时期”标志着印度的雅利安人从部落转向国家,出现了更要的十六国"。在这个时期,适应社会需要,传统印度法得到了迅速发展,法经和法论以及其他圣传经陆续问世。这些经典是传统印度法中宗教法的直接渊源,在传统印度法的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同时,围绕神启经和圣传经,法学家攫写了许多评注和汇纂。这些评注和汇某继承并发展了法经和法论的观点,丰富了传统印度法的内容。第二个时期是13世纪初至19世纪。徒里苏丹王朝的速立标志着伊斯兰教进入印度并开始统治印度。继德里苏丹之后,莫卧儿王朝(1526-1857年)以更为强大的伊斯兰教王权和中央政府统治印度。在伊斯兰教统治印度时期,信奉伊斯我教的苏丹或空帝取代了印度君王,以刹帝利种姓为代表的印度教徒丧失了政治统治权和重要的司法权。与此同时,婆罗门的传统特权如死刑豁免权和免税特权也被剥夺。在整个伊斯兰教统治时期,印度教徒在刑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服从统治者所推行的伊斯兰法,但在私法领域和宗教事务中仍然被允许遵行印度教法。实际上,在这个时期,传统印度法以学说和习惯法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第三个阶段是1600年至1858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英国殖民统治者在印度逐渐取代了伊斯兰教统治者。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过程。自1600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根据英王特许状进入印度,开始只是在印度速立商馆,作为从事贸易的殖民点。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商贸活动的拓展,商馆逐渐扩展为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殖民管区。在三大管区,英国式法院也相维设立。根据1772年黑斯廷斯计划和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英国东印度公司把加尔各答作为三大管区首府,任命了总督,并在首府设立最高法院。1833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再从事贸易,变为一个纯粹的政权机构,负责管理印度殖民地。1858年,英国在镇压印度人民起义之后,最终吞并印度,并以英王的名义直接统治印度,由总督代行英王统治权。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期间,一方面允许印度人在宗教、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事务上沿用传统印度法;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对传统印度法进行了各种改造。英国殖民统治者通过立法(尤其是法典)和司法等方式把英国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移植到印度,从而形成了英一印法(AnglO-IndianLaw)O由此,传统印度法的原则和制度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传统法律制度被废除,代之以英国法。同时,印度在成为英国殖民地的漫长岁月里,直到英王及其总督接管之前,其卧儿里帝一直是印度名义上的统治者。因此,在这个时期,印度的法律表现为三种形态并存,相互交壹。一是莫卧儿王朝所推行的伊斯兰法维续适用于印度的穆斯林,在刑法和税法等领域也适用于印度许多地区的印度教徒;二是在婚姻,家庭和宗教事务中,印度教徒沿用印度教法,尽管印度教法受到英国殖民者的改造;三是英国移植到印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最终除了宗教和辩姻家庭事务允许印度教徒和穆斯林遵循本教之法,英国法很大程度上成为印度的隔地法。第四个阶段是1947年至现在。这是印度独立后的国家和法律重建时期。在这个时期,印度首先制定了宪法。1950年颁布的印度宪法是印度法现代化的最亶要里程碑。这部宪法具有几个突出特点。宪法确立了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体制,不仅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而且废除了原先众多的土邦王朝,将原先数百个土邦整合到坑L的政体之中,彻底结束了数千年的政治分散状态,实现了国家统一。宪法采取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掌提更要权力,但各邦也有较大自由权。宪法宣布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政教分离,一方面政治彻底摆脱数千年的宗教束缚;另一方面国家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宪法构建出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议会由两院构成,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权以内阁制为主,辅之以总统制;法院司法独立,并对议会的一般立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范围还扩展到议会的宪法修正案。由此,印度形成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法确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废除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司法权,消除了独立前的司法分散状态。根据宪法,印度没有采取美国司法模式,在联邦和各邦设立两套司法系统,而是采取一套司法制度。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的顶端,其下是设在各邦的高等法院和市、县以及乡镇的下级法院。同时,传统的村社司法组织潘查亚特虽然存续下未,但经过改造之后,也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范围。这种统一的司法制度有助于维护全国的司法和法治统一。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后,印度法院表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势,在人权、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了枳极作用。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了长达数千年的种姓制度和歧视妇女的制度,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总之,印度宪法为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为民主发展和法治运行提供了基本架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为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提供了重要武器。印度独立后,在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立法。在印度独立前,印度的婚姻家庭法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并制定了一些新法律,但传统的法律制度没有受到根本触动,印度宪法中设定的编纂民法典目标并没有实现。但自20世纪50年代,为了全面改革婚姻家庭法,印度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主要有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和1956年的印度教继承法印度教未成人和监护法以及印度教收养和扶养法»这些立法在制度层面确立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废除或限制了传统的多妻制和童婚制度。根据这些法律,妇女在家庭财产和继承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自20世纪80年代,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立法较少,主要通过司法推动改革。三、传统印度法的研究:历史与现状在印度法研究48域,印度学者和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相比之下,研究者更多关注现代印度法,而对传铳印度法不够重视。实际上,现代印度法经过英国法的影响和近代以来的自身改革,实现了世俗化,传统文化的特色已不突出。在广义的传统印度法中,移植到印度的伊斯兰法虽然在适应当地环境过程中,带有印度的某些印记,但总体上并不能反映印度文化的特征。相形之下,以印度文化为基础的传统印度法,无论是印度教法还是佛教法抑或耆那教法,都体现印度文化的特征。印度古代的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虽然具有世俗法的性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影响,并具有印度的特色。佛教中的“达摩”是个整体概念,狭义上是指佛教戒律,广义上包括佛教三藏经典所体现的宗教教义、哲学原理、伦理训诚和僧团戒律。换言之,佛教法不仅涉及佛教戒律,而且涉及佛教教义。与传统印度法相比,中国佛教界内和界外学者对于佛教法的研究(尤其有关戒律的研究)十分深入、具体,取得了重要成果。就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传统印度法;就传统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上文所说的狭义传统印度法(下文“传统印度法”均指狭义传统印度法),即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而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舍那教法等具有印度文化特色的宗教法。在狭义传统印度法概念中,印度教法是核心。在古代印度,狭义传统印度法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在特殊时期如阿育王统治时期,佛教法才是占主导地位之法。在绝大多数时期,佛教法只是佛教徒奉行之法。耆那教法也基本是其信徒所尊奉的教团之法。在德里苏丹和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伊斯兰法虽然成为政府推行的官方法律,但仅在刑法和税法事务方面适用于印度教徒:在其他领域,印度教徒仍然遵守传统印度法,尤其是印度教法、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许多研究印度历史的学者都指出,有关研究面临特殊的困难,因为古代印度直接可用的信史材料较少。在古代印度教的发展中,自焚的概念出现之后,梵变成至高之神。这个至高之神被奉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和根基。梵虽然无所不在,但其作为本体却无影无形,无以名状,不可言说。抽象的永恒不动之梵,作为造物主,虽然显现为具象的宇宙万事万物,但这些具象的事物都处在变化之中,而一切变化的事物都被称作"摩耶"即幻象。根据这种理论,人类的历史不过是流动的幻象,人们不必当真,没有必要记载作为幻象的历史事件、人物和君王法令。因此,古代印度没有类似古代中国的史官及其求笔直书的记事传统,也没有官方主持修撰的正史或地方志。古代印度虽有史诗或往世书之类的野史,但其中所包含的真实历史事件和人物,都夹杂于文学描写和神话叙事中,常常真假难辨。同时,古代印度也没有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样的非官方历史学家及其重要的记实性历史著作。因此,人们很难断定印度历史上许多事件、人物和典籍出现的具体时间,也难于确定并分析它们的社会背景。如同研究印度历史,研究传统印度法也存在诸多困难。在传统印度法中,权威的法源不是类似古代中国和西方那样的由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典,而是神启经和圣传经。这些权威法律文本实际上都是学术著作,大都出自婆罗门祭司或学者之手。其中许多经典文本涉及法律的内容很少,多是宗教教义、道德训诚和伦理准则,即便作为法学特征最突出的法经和法论,也都混杂着大量宗教和伦理内容。同时,这些法律文本的实践效力富常因实证材料缺乏而不易确定。在古代印度,王令和习惯法在法律的发展中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王令没有像罗马法中新律那样被汇编成册并保存下来,只在为数不多的摩崖石刻和铜板文书中得以幸存,而古代习惯也很少得到汇编和保存,因而古代印度没有类似中世纪德意志的萨克森明镜(4)参见高仰光:萨克森明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和法兰西的©博韦的习俗和惯例(5)参见荚)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卷),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18626页。那样完整保存下来的习惯或习惯法汇编。研究传统印度法虽然在资料上存在困难,但这些困难并不构成研究的根本障碍。今天,研究者仍然能够通过不同途径获得有关传统印度法的丰富资料。(一)佛经中反映的传统印度法在卷帙浩繁的佛经中,许多内容记载或折射出传统印度法的一些内容。下文主要以南传大藏经为例,概括指出佛经中所记逑的传统印度法的部分内容。首先.释迦牟尼在传教过程中,十分关注当时各国的政治局势,并与当时的一些国王,如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和摩揭陀国王频毗娑罗、阿阉世有过频5接触。佛经一些内容记录了古代印度某些政治情况。摩揭陀国王阿阉世计划攻伐跋誉国,派大臣南行去探询稀迪牟尼的看法。南行把该计划告诉释迦牟尼后,释迦牟尼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询问在身边的阿难:跋耆国是否奉行了"七不退法"?所谓'七不退法”是指治国安邦的七种措施,内容包括经常集会协商、做事同心侍力、王位根据正法继承、尊敬老人、禁止掳拘女童、尊崇庙塔和保护阿罗汉。"七不退法"虽然带有佛教色彩,但这些内容基本上与印度教法的规则相耦合。阿难回答说,跋誉国践行了“七不退法工释迦牟尼说,跋者国只要奉行1七不退法”,就可长盛不衰。阿闱世王得知存迦牟尼的意见后,便终止了攻伐践耆国的计划。(6)参见古印度长部,段晴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20222页。阿陶世之母是拘萨罗国王的女儿,阿匍世弑父之后,把外公赠给他母亲的遒尸村据为己有,此事引起拘萨罗国与摩揭陀国之间的战争。(7)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3卷,小部经典八,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摩揭陀王子阿阔世为了早日登位,害死父王演叱娑罗:释逝牟尼对阿阉世弑父行为当面进行责备,并原谅了他。(8)参见同前注(6),长部,笫58页。在一次战争中,拘萨罗王战胜并揖获了阿闹世王,训斥之后将他释放。(9)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7卷,小部经典十二,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31页。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向释迦廉求婚,释迦族首领摩诃那摩感到为难,无奈之下,把自己与婢女所生之女羽翅刹那嫁于波斯匿王。波斯匿王与羽翅刹那生子昆琉璃。昆琉璃在去外婆家走亲时,受到外婆家仆人的羞辱,并偶然获知事情真相和其母低贱身分。昆疣瑞王子登基后,开始报复释迦族,将"释迦族""全部虐杀工(10)同前注(9),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7卷,第2-12页。阿育王是孔雀王朝开国之王旃陀罗发多之孙。阿育王与兄弟争夺王位,“杀害百人之兄弟,只独自继承王统"。(11)汉译南传大藏经第65卷,论藏岛王统史,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北传佛经阿育王传更详细记载了孔雀王朝的政治情况和政教关系,涉及国王的世系、痢头莎罗王诸子争夺王位,阿育王胜出后登基杀戮“五百大臣”和五百官人”等事件,还记述了阿育王如何扶持佛教,他的后代弗舍蜜哆王如何毁坏佛教僧房和杀戮僧人。(12)参见古印度阿育王传,安法钦译,载中华大藏经第52分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6125页。上述佛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稀迦牟尼所处的印度列国时代和其后很长时期的政治状态:第一,各国分立,彼此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冲突,战事频发,一些大国吞并小国。第二,各国政治制度很不稳定,宫廷斗争常格导致王室内部相互残杀。第三,许多国家都争取宗教支持,而不同国王也支持不同宗教;同时,各种宗教,尤其是新兴沙门,积极寻求王权支持。其次,佛经中对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有许多记载,并反映出种姓顺序受到挑战,种姓与职业的关系有所变化。佛经记载,婆罗门青年阿摩昼在与释迦牟尼的争论中,宣称"世有四姓",即"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并认为“在这四种姓中,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三种姓,必然要侍奉婆罗门,(13)同前注(6),长部,第62页。释迦牟尼虽然不同意阿摩昼的观点,认为刹帝利优于婆罗门,但阿摩昼的观点毕竟代表了当时印度教的正统观点,反映出当时种姓制度的阶序。拘萨罗国王波斯匿在与释迦牟尼的一次讨论中提到,“有此等之四种姓:刹帝利、婆罗门、昆舍、首陀二其中.刹帝利与婆罗门为坡上工(14)汉译南传大藏经第11卷,中部经典三,通妙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句中"昆舍"即指吠舍,而“首陀”则指首陀罗。波斯匿王的观点一方面印证了印度当时存在四个主要种姓,另一方面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有意抬高刹帝利种姓的地位,把刹帝利置于婆罗门之上。根据佛经记载,当时印度的种姓已经出现了分化,一些婆罗门开始从事农业。春迦牟尼在祇园精舍一次对婆罗门的淡话中提到,住舍卫城一婆罗门,于阿致罗伐底河岸,为作耕田而拓伐森林”。(15)同前注(9),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7卷,笫26页。耕者婆罗豆婆遮经说,在一个婆罗门村中,“耕者婆罗豆婆遮婆罗门的五百架犁都套上了朝(16)古印度经集,郭良婆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由此可见,这位婆罗门在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释迦牟尼在祇园精舍一次对养母之比丘交谈时,肯定该比丘媚养母亲为善行,陵后提到,在王舍城东北方,有个名叫萨林提耶的婆罗门村,村中有位婆罗门名字叫克西亚哥达,种植100o伽利娑稻田,稻米成熟时,一半稻田由仆役看护,另一半稻田雇人看护。(17)参见同前注(9),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7卷,第158-159页。在佛本生经第389号也提到这个婆罗门村,说菩萨出生在该村中“某农夫之婆罗门家Z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5卷,小部经典十,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杜1995年版,第138页。这位婆罗门经营的农业生产规模也很大,既有仆役,也有雇工。上逑佛经内容反映出,一些婆罗门已经脱离了理想的“六业,即教授吠陀、学习、祭祀和为他人主持祭祀、布施以及接受布施。根据印度教经典,婆罗门应以“六业”维持生活,在不能从事本业的困境中,虽然可以从事吠舍的某些职业,如经商,但为了避免杀生,即使捡拾谷穗为生,也不得务农。根据上述佛经的记载,在释迦牟尼时代,婆罗门不仅开始务农,还从事其他职业。据一段佛经记载,高罗王治国时,想要动员全国对婆罗门进行布施,但发现“受布施食者中,守五戒者全无一人,皆为破戒者”,遂与大臣昆楼商量,决定只对守戒且有学问的婆罗门进行布施,对从事医生、车夫、商贾、畜牧、为人屠宰家畜、猎人和持武器护送商队等十种婆罗门不予布施。(18)蓼见同上注,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7卷,第251-259页。在婆罗门法经中,释迦牟尼认为古代婆罗门控制欲望,修习苦行,摒弃享乐,不贪恋财产,不同其他种姓通婚,但后来他们由于羡慕国王的荣华富贵,便意志动摇,诱导国王举行祭祀,并通过主持祭祀获得国王贿赐大量财寓,随后便沉迷爱欲。(19)参见同前注(16),经集,第47-51页。在婆罗门品中,春迦牟尼对当时和过去的婆罗门进行了更具体的比较,认为有些婆罗门已经堕落,甚至连狗梆不如:昔时婆罗门只在本种姓中通婚,今日婆罗门却娶非婆罗门女子;昔时婆罗门只在受胎期间接近妻子,今日并非如此;昔时婆罗门婚姻以相爱为基础,今日婆罗门却买卖婚姻;昔时婆罗门不积蓄金银财宝,今日婆罗门却积蓄大量金银财宝:昔时婆罗门饮食定时有度,今日婆罗门“唯欲食满腹已,且携残余而去,(20)汉译南传大藏经第21卷,增支部经典三,郭哲彰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263页。在春迦牟尼看来,某些婆罗门“未能达到明行成就",也由于他们不能像佛教僧尼那样林居遁世,而是在林居期和遁世期不能斩断俗念,弃绝红尘,仍然居于村落城邑周边事火祭祀,或居于通衢大道的室内。(21)参见同前注(6),长部,第69页。上述几段佛经的记述反映出:第一,婆罗门的地位已经下降,一些婆罗门已不从事自己的正业,而违法从事低贱职业。第二,婆罗门这种退化是由于他们图财逐利,贪图享受,道德堕落,不能像佛教徒那样断绝俗念,正心修为。释迦牟尼所指出的现象和对原因的分析,一方面是抨击婆罗门,另一方面是开导和警示弟子,对婆罗门的退化应引以为戒。婆罗门从事低贱职业,虽然与释迦牟尼所指出的原因有关,但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奥义书时代之后,尤其到儒教产生的“战国时代,印度教的形式主义祭祀开始式微,过去主要以祭司为业的婆罗门地位急剧下降,许多婆罗门不能通过正业维持体面的生活,而不得不从事其他职业,甚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首陀罗职业,勉强维持生存。这样一来,种姓与职业的关系就变得复杂,原来种姓与职业的对应关系已被打破。能陀罗是种姓以外的贱民,地位最低。本生经中的一个故事说,菩萨前世生于矫陀罗之家,成为涛陀罗青年。他一次路遇同行没有带饭的婆罗门青年,愿与婆罗门青年分享自己的饭食。当婆罗门肯年知道他属于科陀罗种姓后,便拒绝接受他的饭食。婆罗门青年后来仇饿难忍,虽接受了旃陀罗青年的便食,但随后便把饭食喷出,悔恨不已。(22)参见同前注(7),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3卷,第79-80页。这位婆罗门青年对待旃陀罗青年的态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贱民受到婆罗门岐视的低下地位。旃陀罗被认为不洁,因而不得与有种姓的人们同村居住,必须单独居住。佛经记我,在阿槃提王时,郁阐尼郊外有一个阐陀罗村。(23)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8卷,小梆经典十三,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阐陀罗”即“旃陀罗",旃陀罗作为不可接触者,不得不单独聚居,组成贱民村。倏经中多处提到“居陀罗村工这些记述反映出,在释迦牟尼时代,旃陀罗的地位十分低贱,严格受到排斥和隔离。实际上,释迦牟尼虽不主张取消种姓制度,但反对以血统和出身作为划分种姓的标准,而主张根据人的业即行为划分种姓。稗迤牟尼在婆塞特经中指出,“婆罗门不由出身决定,非婆罗门也不由出身决定;婆罗门由行为决定,非婆罗门也由行为决定”;“凭苦行,凭梵行,凭自制,凭柔)队一个人才成为婆罗门(24)同前注(16),经集,第109-110页。他还指出,人们“不是由于出身,成为无种姓者;不是由于出身,成为婆罗门;而是由于业,成为无种姓者,成为婆罗门工(25)同上注,笫23页。簪迦牟尼在一次同阿难讨论业报轮回时说,有人虽然生于持陀罗之家,行善业则可获得善报,死后升入天堂:如潜心修行佛法,则可达到涅槃之境:而有人虽然生于贵族之家,如行恶业,便受恶报,死后堕入地狱。(26)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22卷,增支部经典四,郭哲彰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20页。在本生经中,释迦牟尼现身说法,举例说菩萨曾生于朗陀罗之家,后来成佛,以表明佛教不重视出身,而重视修为与德行。最后,佛经中也反映出传统君王赠赐土地的制度。在古代,印度君王常常把土地或村庄赠赐给某个团体或个人。佛经的记述证实了古代印度存在这种形式的土地分封制度。佛经说,在拘萨罗国中部,有个称为伊车能伽罗的婆罗门村.便是“拘萨罗国王波斯匿王所赐予的梵圣领地(27)同前注(6),长部,第60页。释迦牟尼推行到摩揭陀国时,在名叫伽号秣陀的婆罗门村住下。佛经说,此村是"摩揭陀国王He频哦娑罗所赐予的梵圣领地,受王保护二(28)同上注,第86页。在古代印度,很早就出现了君王分封土地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没有发展出类似中世纪西欧那样的封建制。(29)关于印度是否经历了封建社会及其封建化的程度问题,参见高鸿钧:传统印度法停滞不变吗,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第296-302页。佛经中许多内容也反映出古代印度教的婚姻家庭制度。有L次,释迦牟尼问婆罗门青年阿摩昼,对于刹帝利男子与婆罗门女子所生之子,或婆罗门男子与刹帝利女子所生之子,刹帝利是否能为他举行灌顶典礼?阿摩昼回答说,这两种解姻所生之子都没有这种资格,因为前者未从母系获得这种资格,后者未从父系获得资格。(30)参见同前注(6),长部,第66-67页。所谓灌顶典礼是指印度君王登基时的一种仪式,类似君王加冕典礼。按照印度教正院理论,只有刹帝利有资格成为合法君王,登基时举行灌顶典礼。根据印度教法,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前种婚姻属于逆婚,所生之子属于杂种姓的苏德(也译苏多);后种婚姻虽然属于顺婚,但不属于理想的种姓内焙,即刹帝利男女之间的婚姻,因而该种婚姻所生之子虽然可依母系归于刹帝利种姓,但毕竟存在种姓混杂情况,没有资格成为君王。佛经在另L处借婆罗门究罗根陀之口说,释迦牟尼从母系和父系双方上溯到第七代祖宗,均无种姓混杂情况。(31)参见同上注,第88页。实际上,迦牟尼并不注重人的出身,而重视行为。但这种说法从恻面传达的信息是,印度教非常重视血统纯正,且要考察七代。上段佛经的意思是说,印使按照印度教的标准,释迦牟尼也血统纯正,出身毫无瑕疵。在古代印度,血统以七代作为界线,种姓计算和继承都参照七代标准。例如,摩奴法论就主张,婆罗门男子与首陀罗女子所生后代称为“尼沙陀,属于首陀罗种姓,但“尼沙陀”连续七代与婆罗门结合,其后代就可以返回婆罗门种姓.(32)参见古印度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章,第64颂。印度教原则上主张一夫一妻制,但实践中一直存在多妻现象。法经和法论都不得不对实践做出妥协。例如,鲍达耶那法经宣称,一个男人可娶1位同种姓女子,还可从每个低种姓中各娶1名女子为妻,即婆罗门可以同时娶四妾。(33)SeeBaudhayana11.8.16,2-5,translatedbyG.Buhler1inF.MaxMullered.,TheSacredBksofTheEast,Vol.14,ClarendonPress,1882,p.196.摩奴法论指出,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四位不同种姓的妻子,与不同种姓妻子所生之子在分家时梆可分得家产。(34)参见同前注(32),摩奴法论,第9章,第149153颂。这项规则等于默认事实性多妻制婚姻。佛教弊俗经说,有个婆罗门,有两个委子",(35)同前注(6),长部,第372页。这句佛经记述的内容印证了当时婆罗门中存在多妻婚姻。在刑法4M域,佛经中许多内容也反映出当时的犯罪和刑罚制度。春迦牟尼对弟子说,有些人由于受欲望驱使而犯盗窃罪、抢劫罪、通奸罪,被国王捕获后处以各种刑罚,包括鞭笞、断手、截足、割鼻、钩内刑、烛手刑(使其手浅油用布包而焚之)、火矍刑(将其全身浸油用布包而焚之)以及喂狗等。(36)参见汉译南传大藏经第9卷,中部经典一,通妙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713页。汉译南传大藏经第10卷,增支部经典二也提到类似刑罚,见关世谦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笫207页。释迦牟尼这段话是举例教诚弟子,僧尼如果不摒除欲望,就会像俗人受到欲望驱使而犯罪,遭受刑罚之苦。他所列举的刑罚绝非臆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印度国家所使用的一些刑罚。有一次,誉迦牟尼访问一个聚落。他在与该部落头领婆多利耶的交谈中说,耳闻该聚落中有人"与良家之妇、良家之少女相交"而被捕获斩首。(37)汉译南传大藏经第17卷,相应部经典五,云庵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文中“相交”应该指通奸。这段经文印证了法经和法论的内容,即古代印度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很叟,往往判处死刑。在古代许多国家,盗窃犯被处以断手和断足之刑,犹太教经典旧约和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中都有这类规定。古代印度也对盗窃犯罪适用断手和断足刑罚,摩奴法论中就有类似规则,盗窃井绳和水罐者,罚一豆;偷十罐以上者处内刑;盗窃金银和贵重衣服达一百波那价值者,处死刑;价值五十波那者,断其手,偷盗牲官者,刖足。(38)参见同前注(32),摩奴法论,第8章,第319325硕。佛经以下记述印证了古代印度存在断手、刖足、割耳和剜鼻之刑:某日,恒河上流漂来一个独木舟,“上载1人,斩断手足,割去耳鼻,大声呼痛,彼为危害王者之盗贼工(39)同前注(7),汉译南传大藏经第33卷,第115页。在贤愚经中,释迦牟尼对众弟子说,修行破戒如同犯罪。王人捉捕愚人之盗贼、犯罪者,以作种种之刑罚”,以杖打、以鞭答、以棒掷、截手.梭足、裁手足、裁耳、截鼻、截耳鼻、于辨锅煮,拔头发注以热油、令犬噬之、活活串刺、以刀截头"。(40)汉译南传大藏经第12卷,中部经典四,悟醒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页。犯畏品记载,释迦牟尼在一次教诚比丘时,描述了执行死刑的情形:国王"捕耗贼人、犯罪者",“紧紧捆缚,剃其发,晓以死刑,猫鼓游街牵曳于四衢,著即拖往南门外斩首”。(41)汉译南传大藏经第20卷,增支部经典二,关世谦译,(台湾地区)元亨寺妙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可以认为,释迦牟尼的描述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古代印度执行死刑的场景:捆缚、剃发、游街并斩首。佛经中有大量反映古代印度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研究传统印度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是,古代中国学者在研究佛教经典时,更关注佛教经典中的经义、戒律和论理,而不够重视僚教经典中所涉及的印度社会史方面的材料,尤其不够重视其中所反映的古代印度政治和法律制度内容。当然,弟经所涉及的传统印度法内容毕竟具有某些局限。一是它们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一些描述具有片面性,不够全面;三是它们描述的内容,如佛本生经中涉及的传统印度法的一些内容,具有虚构和夺张的成分,只有参照其他材料才能确定有关描述是否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四是评论只代表了佛教的视角。因此,佛典中有关传统印度法的内容即便全部汇集起来,也不能反映传统印度法的全貌,而只能作为重要的辅助和例证材料。(二)中国僧人访印记述的传统印度法在中国佛教的发展过程中,许多中国僧人曾赴印1取经""求法,根据梁启超的考证,在汉永平十年至唐贞元五年的约七百年间,印度到中国交流的学者共有24人,而从西晋到唐朝期间,中国赴印度"求法“取经”的人数达到187人,其中有姓名可考者就有105人。(42)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