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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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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依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院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离开*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第四条出差人员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一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按标准加倍)。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如下规定,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正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130元,省外每人每天150元;副高职称(正、副科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每人每天130元;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8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对外出人员住宿费超标准的,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五条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对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确需乘坐的,事前应征得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第六条职工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第七条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第八条职工出差乘火车自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车票。第九条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出差地公共交通费,按出发地到办事地点的实际金额报销。出租车车票,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参加学习班交通费,从车站到住宿地往返一次车票按实报销。第十条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对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另外补助15元(*市属三县除外)。第十一条由医院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下乡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医院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第十二条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第十三条职工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第十四条与职工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比照职工办理。第十五条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第十六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本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第十九条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第二十条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院财(2005)56号职工出差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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