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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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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二。二三年九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31.4 适用范围41.5 应急供水标准42供水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62.1 供水突发事件分类62.2 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划分73组织机构及职责103. 1市级层面组织机构103.2 区县层面组织机构113.3 乡镇及供水单位层面组织机构124预防机制134. 1监测134.2 预防准备144.3 工作提示154.4 响应分级174.5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175. 4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l级应急响应195.2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l级应急响应215.3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235.4 应急信息报告制度266.1 善后处置286.2 调查评估286. 3恢复重建296.4奖惩追责297应急保障307.1 制度保障307.2 通信保障307.3 队伍保障307.4 物资保障307.5 交通运输保障317.6 医疗卫生保障317.8 治安保障317.9 经费保障317.10 技术保障31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局有关处室(单位)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主要职责附件2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编制本预案。当发生或预计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水利局按照重庆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及本预案开展监测预报预警、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农村应急供水保障相关工作。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0)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1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1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4)其他法律法规。1.2.2 标准规范(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5)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9)农村应急供水保障技术导则(TJSGS0102023);(10)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7CECS4932017);1.2.3 政策文件(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2022)171号);(4)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试行)(2019年);(5)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6)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7)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办发12022)37号);(8)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2)63号);(9)重庆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渝水防(2022)25号);(10)重庆市水利局机构设置(2023年);(11)其他文件。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全力防止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减轻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市负总责、区(县)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市、区县、乡镇(街道)和供水单位分级建立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以区县为单元,结合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对象等因素,统筹各级各部门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能力。整合资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因地制宜采取应急措施。(4)坚持预防为主、高效处置。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强化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构建供水安全风险防范体系。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因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各类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1.5应急供水标准1.5.1 水量一般情况下,应急供水水量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5L(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中年均降雨量不低于80O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Om3的地区农村居民基本保障标准,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和散养畜禽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和二、三产业用水量)。发生区域性水源匮乏且交通条件极度不便等特殊情况,按每人每天5.0L7.5L的标准供给,且优先保障群众喝水、煮饭等基本生活用水量。1.5.2 水质应急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o受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影响时,农村应急供水可采用分质供水的方式。非水源污染的突发事件,水质应急评价可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中基本达标的有关规定执行。2供水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2.1 供水突发事件分类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成因,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3类。2.1.1 自然灾害类供水突发事件(1)因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导致取水水位持续下降影响农村正常供水;(2)因洪涝、地震、台风、滑坡、泥石流、火灾、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冻堵及供水设施设备毁损等影响农村正常供水。2.1.2 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1)取水构筑物垮塌、断裂等致使水厂进水量减少或中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维修而停止取水;(2)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发生爆裂、漏水、堵塞等故障影响农村安全供水;(3)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爆管、垮塌、漏水等影响农村正常供水;(4)泵站、机电设备等供水设施设备遭到破坏影响农村正常供水或计算机监控系统遭受非法入侵等。2.1.3 水源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机物、重金属、油污等污染,或藻类大量繁殖等影响农村正常供水;(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药剂、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农村正常供水。2.2 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级)、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I级)、较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H级)和一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V级)。2.2.1 特别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1)因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L,下同)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含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含500万人),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含15%);(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中毒。2.2.2 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1)因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人以下,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含300万人)500万人以下,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含10%)15%以下;(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体中毒。2.2.3 较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n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1)因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1万人以下,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含100万人)300万人以下,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含5%)10%以下;(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30人以下集体中毒。2.2.4 一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V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1)因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万人以上(含0.1万人)0.5万人以下,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含50万人),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含3%);(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下集体中毒。3组织机构及职责3.1 市级层面组织机构3.1.1 市水利局领导小组及成员市水利局成立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协调和指导,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村供水应急办)设在市水利局农水水电处,办公室主任由农水水电处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水水电处、局办公室、政法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水资源处、市节水办、运管处、河道处、水文与防御处、监督处、调水处、科技处、信访处,市水文总站、市水旱防御中心、市水利运安总站、市农水水电中心、市水利信息中心、市河道事务中心、市水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市水利局后勤中心。3.1.2 工作职责分工(1)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部署;拟定全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情况,视情况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各部门、处室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确保供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分析研判涉及敏感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情况。(2)市农村供水应急办职责。承担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会商、应急值守、编发通知、公文流转、调度指挥、物资调配、宣传报道、信息通报、督导检查、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策指令。(3)处室(单位)职责。按局党组明确的职能职责和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力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局有关处室(单位)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主要职责)。(4)专家组职责。市农村应急供水保障专家组作为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农村供水规划与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农业农村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区县给予技术支持。3.2 区县层面组织机构各区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安全排查、预案演练等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审定下级机构及供水单位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机构及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3)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后,启动预案,组织开展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市水利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应急供水保障工作。(4)指挥协调本区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3.3 乡镇及供水单位层面组织机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及供水规模在I(X)O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在所属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农村应急供水保障工作。4预防机制4.1 监测4.1.1 监测机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组织机构报告。4.1.2 监测信息(1)气象水文信息市水文总站加强与市区级气象、水文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商研判,强化水情、墙情监测,报送雨水旱情监测信息和预测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2)供水信息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监测。监测手段包括仪器在线监测、人工监测与安全巡查,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流量)、水位、水质;取水口、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安全状况;出厂水水质,末梢水水质;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风险源及防治情况;其他可能导致供水问题的风险因素。水质、水量、水位、水压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在线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CECS493-2017)的规定,水质检测项目、频次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4.1.3 信息共享机制各信息监测单位应建立水情、雨情、旱情、灾情等各类信息的同步交换、上下联通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对复杂信息共同研判,形成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应对和处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提供基础信息保障。4.2 预防准备4.2.1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区县、乡镇、村社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五级”属地属事责任。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制,明确农村供水应急工作职责和要求。4.2.2 工程准备做好供水工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管网延伸连通等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开展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供水工程等加大维修养护力度。4.2.3 预案准备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区县动态修订、完善各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突发工程险情、特大干旱、突发水环境污染等事件的超常规处置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4.2.4 队伍准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应急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农村供水应急队伍,并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加强队伍应急培训与演练。4.2.5 物资准备农村供水应急物资纳入全市水利防灾物资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区县应加强当地农村应急供水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精细化管理和调度水平。4.3 工作提示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发布相应的工作提示。工作提示要素包括提示单位、提示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提示事项、事态发展、已采取措施、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工作提示发布后,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应视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加强监测。市水利局市商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动态监测事件发展态势,增加监测内容和频次,实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提示信息。(2)防范措施。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区县对重点水源工程、供水工程进行风险排查,指导区县做好水资源调度、水源切换、供水工程分时分片供水等风险控制措施。(3)应急准备。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并指导相应区县做好应急准备。5应急响应5.1 先期处置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供水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按照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公告农村居民,提醒做好储水节水措施。水源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切断水源,关停供水系统,向区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配合查明原因,水质检测稳定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最大限度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并配合区县政府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起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市、事发地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要立即实地核实,组织、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上报现场动态信息。事发地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群众开展自救互救。5.2 响应分级根据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V级(一般)、IH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5.3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万人(含0.1万,下同)以上0.5万人以下,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含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含3%);(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5人(含5人)以上20人以下集体中毒;(4)其他造成供水突发事件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5.3.2 启动程序当出现符合供水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应急办提出IV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启动。5.3.3 响应行动(1)市农村供水应急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情况报送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2)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供水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和情况汇总统计等工作。(3)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及时了解区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根据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区县做好应对处置工作。(4)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涉及地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农村供水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对兼顾灌溉的人饮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人饮供水;实施错峰、定量、定时供水,充分利用现有拉水车送水,发挥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职能,协调同级卫生健康与疾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应急保障用水的水质化验,确保水质安全;加大宣传,鼓励居民节约用水。(5)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发生中毒或感染病例后,或经初次检测和复核均存在毒理学指标超标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水;区县农村供水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共同采取调查处置等响应措施。5.3.4 响应终止视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变化,由市农村供水应急办适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5.4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II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II级应急响应:(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1万人以下,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含100万人),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含5%);(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含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4)其他造成供水突发事件需要启动Hl级响应的情况。5.4.2 启动程序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供水突发事件11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应急办提出II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启动。5.4.3 响应措施(1)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农村农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技术人员参加会商,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关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2)市农村供水应急办及时向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供水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和情况汇总统计等工作。(3)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及时了解区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工作组协助地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审核和发布处置工作动态信息。(4)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涉及地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实施错峰、定量、定时供水,充分利用现有拉水车送水,协调相关部门调派消防水罐车等协助送水;组织人员对水源、水厂及损毁管道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充分发挥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职责作用,协调卫生健康与疾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应急保障用水的水质化验,确保水质安全;加大宣传,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实施用水定量制度。(5)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发生中毒或感染病例后,或经初次检测和复核均存在毒理学指标超标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水;区县农村供水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共同采取调查处置等响应措施。5.4.4 响应终止视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变化,由市农村供水应急办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5.5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11级应急响应5.5.1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I级应急响应:(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人以下,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含300万)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含10%);(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体中毒;(4)其他造成供水突发事件需要启动11级响应的情况Q5.5.2 启动程序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供水突发事件11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应急办提出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5.5.3 响应措施(1)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研究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技术人员参加会商,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事件成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关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2)市农村供水应急办及时向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供水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和情况汇总统计等工作。(3)根据需要,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工作组,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立即带队前往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市农村供水应急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5)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区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实施错峰、定量、定时供水,充分利用现有拉水车送水,协调相关部门调派消防水罐车等协助送水;组织人员对水源和水厂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充分发挥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职能,协调同级卫生健康与疾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应急保障用水的水质化验,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宣传,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实施用水定量制度。(6)水源水出现严重污染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水,区县农村供水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共同采取调查处置等响应措施;供水单位根据水污染和水质化验结果采取更换水源或实施深度处理等措施使水质达标;对水厂、管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反复冲洗、消毒,直至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化验合格为止。5.5.4 响应终止视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变化,由市农村供水应急办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5.6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5.6.1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含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含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含15%);(3)因供水水质污染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4)其他造成供水突发事件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5.6.2 启动程序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供水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应急办提出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5.6.3 响应措施(1)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技术人员参加会商,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事件成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关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2)市农村供水应急办及时向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供水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和情况汇总统计等工作。(3)根据需要,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多个工作组,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等带队立即前往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市农村供水应急办统一审核和发布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5)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区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实施错峰、定量、定时供水,充分利用现有拉水车送水,协调相关部门调派消防水罐车等协助送水;通过向附近水库、河流取水,经过一体化净水器及消毒处理后实施应急供水;通过临时铺设管道从周边农村饮水工程或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充分发挥水质检测中心职能,协调同级卫生健康与疾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应急保障用水的水质化验,确保水质安全;加大宣传,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实施用水定量制度。(6)水源水出现严重污染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水,区县农村供水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共同采取调查处置等响应措施;供水单位必须更换水源或采取应急供水、送水等措施解决居民应急用水;对水厂、管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反复冲洗、消毒,直至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化验合格为止。5.6.4 响应终止视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变化,由市农村供水应急办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5.7 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事发地供水单位发现或接到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属地乡镇(街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开展突发事件核查并在1小时内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发展趋势,在第一时间指导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同步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卫生事宜的,同步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涉及应急救助的,同步向区县应急部门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当发生特别严重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可同时越级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重庆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相关要求执行。乡镇(街道)f In级响应-供水单位IV级响应I级响应级响应工作提示I根据响应级别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因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导致供水突发事件发布不发布加强监测发出应急响应通知,对 应急处置工作提出要求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图5-1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涉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突、应急抢险或救助等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应急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6复盘善后6.1 善后处置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和群众安抚工作。各级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中死、伤者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确保社会稳定。6.2 调查评估当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事件影响和损失、事件发生原因、各级责任落实、应对措施合理性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级开展调查评估相关工作,视情况开展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复盘工作,重点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后果,找出水源和供水设施短板,分析应急供水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对策措施。供水单位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修订应急供水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市农村供水应急办适时组织对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Q6.3 恢复重建加强农村供水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和评估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后修复和重启供水系统。供水系统修复重启后,应组织开展水质检测或评价。相关调查、检测和评估资料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恢复供水。6.4 奖惩追责及时报请有权部门对参加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表扬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7应急保障7.1 制度保障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应急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农村应急供水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7.2 通信保障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供水保障监督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必要时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根据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确保通信畅通。7.3 队伍保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应急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农村供水应急队伍。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并明确人员职责。鼓励社会志愿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供水应急抢险工作。按照供水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人身伤害风险。7.4 物资保障农村供水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应储备一定的应急物资,发生事故时,由属地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找水设施、水质监测设施(检测仪器、标准物质、试剂)、净水设施、提水设施、供水设施(应急水车、水桶等)、相关设备配件及时供应。有条件的区县联同当地水旱灾害防御机构组建农村供水应急物资储备仓库。7.5 交通运输保障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期间,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交通管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和物资运输,确保受灾区供水运输畅通。7.6 医疗卫生保障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因供水突发事件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7.7 供电保障协调当地电力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必要时对重要泵站、供水设施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服务,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用电安全。7.8 治安保障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供水设施、干扰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送水运水秩序,保证受灾区供水工作顺利进行。7.9 经费保障协调当地财政强化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7.10 技术保障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供水专家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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