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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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320113-89-03-50003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地理坐标(经度119.度9分18.372秒,纬度丝_度区分42.42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84:108、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区扩建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Li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8环保投资(万元)1环保投资占比(%)12.5施工工期15天是否开工建设区否用地(用海)面积(m2)中心占地面积13亩(8666m?),建筑面积6300m2,本项目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具体见表1-1。表1-1专项评价设置分析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专项设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虱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制化物和氯气无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废水经中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管至东阳污水处理厂无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无储存量超过临界量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无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泗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用水依托市政自来水管网,不采用河道取水无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无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1、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20102030);2、南京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宁政办发(2022)9号)(批复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时间:2022年2月15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2010-2030),规划区北至长江、南至沪宁高速和京沪高铁、西至绕城高速,东至市界、312国道和七乡河,总用地面积约166平方千米。规划要求加强大型公共设施配套,加大便民型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副城公共服务水平。规划区公共设施形成“副城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体系,通过各级中心整合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和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金融、邮政电信等8大类公共设施。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属于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范围内。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康复医学科、中医馆等科室,配有中西药房,配备住院病床10张,拥有多种先进医学治疗及检测机器。因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人次逐年增加,现有的10张床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新增20张床位。本次扩建有助于满足周边居民的就医需求,符合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2010-2030)o南京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宁政办发(2022)9号)要求,明城墙以内空间为控制发展区;明城墙以外空间为鼓励发展区。控制发展区内,对现有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鼓励发展区内,积极引导城区优质资源向该地区流动,鼓励新增资源向该地区集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布局要求按照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设置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应在每个建制镇至少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街道或每310万服务人口办好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属于鼓励发展区。西岗街道常住人口8.5万人,仅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为西岗街道居民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因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人次逐年增加,现有的10张床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新增20张床位。本次扩建有助于满足周边居民的就医需求,符合南京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宁政办发(2022)9号)。2、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本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Q84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用地规划。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根据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2010-2030),项目所在地为医疗卫生用地(见附图5),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鼓励类“三十七、卫生健康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查阅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限制类项目;对照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引导逐步调整退出或不再承接的产业。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由南京市栖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2601064432011311B1001)<>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其他符合性分析2、与南京市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4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健康服务与生命科技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4)6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控制老城范围内学校医院合理规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号)精神,2015年4月,南京市卫生局拟定了关于近期医疗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近期医疗机构设置提出:一、老城区(一般指明城墙的范围以内,下同)为资源控制区,原则上不新设置医疗机构,严禁新建扩建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原址上标准化建设或提档升级的除外。建邺、江宁、浦口、六合、漂水、高淳以及原下关、栖霞区为医疗资源薄弱区,积极鼓励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和南京市新城区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二、养老院内设置护理院、站不受地域、数量限制;老城区外鼓励设置精神、儿童、护理、康复等专科医院;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机构等单位可以内设医务室。三、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老城区外可设置连锁健康体检机构;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内可设置健康体检机构。四、老城区外每个区可以再各设一所二级妇产医院;尚未有医学检验所的雨花台、栖霞、六合、涕水、高淳区可以各设置1所医学检验所,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及其功能区内可设置2-3所。五、鼓励境外医疗机构或其举办者以及专业医院管理公司在青奥国际社区和浦口区国际健康服务社区等区域设置外资医疗机构。南京市栖霞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栖霞区为医疗资源薄弱区,属于积极鼓励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本次扩建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周边居民的基础医疗服务需求,且本项目不涉及明城墙保护范围,选址不违背相关要求,因此符合该意见。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已于2018年6月9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项目西北侧2.5km的南京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因此,本项目不在苏政发(2018)74号文中规划范围之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要求。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I号)已于2020年1月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木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北侧2.4km的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本项目不在苏政发(2020)1号文中规划范围之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要求。表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与本项目相对位置关系表;:生态空间保护主导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本项目献位置关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区域名称态功能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总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10.19/10.19NW,2.5km龙潭饮用水水水源水质保护i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宽度2.774.537.302.4km源保护区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国: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I(X)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100O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米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域500米区域(不包括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会导致建设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服务功能下降,因此,项目选址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要求。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属于西岗街道,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表1.3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要求本项目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根据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各区在执行全市层面禁限措施基础上,执行各区的禁止和限制目录。(3)执行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4)根据关于对主城区新型都市工业发展优化服务指导的通知,支持在江南绕城公路以内的高新园区、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以及城市“硅巷”,建设新型都市工业载体,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系统集成与装配、个性产品定制为主的绿色科技型都市工业。(5)位于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南京市仙林副城总体规划(2010-2030),项目所在地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经查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本项目不属于禁止新(扩)建项目;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不在南京市主城区范围内,不属于工业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卜水污染防治与修复。(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废水经中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管至东阳污水处理厂,废气达标排放,固废实现零排放;本项目不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物资管理。(2)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中心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小组,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除患排查整治,储备足够的应急相符物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应急监测,能够满足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I)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3)根据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充分考虑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设、防洪、疾病预防、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本项目能耗及水耗较低,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本项目距离长江2.9km,不涉及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未达标,超标污染物为03。随着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VOCs”专项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整治等措施,区域空气环境将得到逐步改善,并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根据2022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及以上)比例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V类)断面。长江南京段干流水质总体状况为优,5个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根据2022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8dB,郊区区域环境噪声52.5dB,南京市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8.2%,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0%。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可以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且本项目厂界及周围敏感点测点噪声监测值均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边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医疗废水、浓水经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东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零排放;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设备,因此不增加设备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本项目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不会降低所在地环境功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次扩建项目主要资源消耗为水资源和电能,水源由市政供水管网接入,电能由市政供电管网接入,本次扩建项目用水、用电量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内容见表l-4o表1.4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f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政策文件本项目情况结论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正)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相符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相符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相符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属于许可准入类,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相符5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F禁止类项目,具体见表l-50相符6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属于准入类项目。相符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4平版)及江苏省实施细则对照分析政策文件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禁止范畴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设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介3、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台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开发利用,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否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否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国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否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且本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建设地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否IK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能耗低,污染物排放量小,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否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Il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市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有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开发利用,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否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否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治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治炼渣库和磷石膏库否介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不属于太湖流域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卜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仆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介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没有化工企业否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减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介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离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建设地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不属于禁止类项目C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否由表1乂、表1-5可知,木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4、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表1.6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选)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本项目使用电能,不涉及煤炭等。相符2(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市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本项目使用电能,不涉及煤炭等。相符3(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百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一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本项目为西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4(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本项目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周效利用。相符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5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本项目废水依托中心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为一体化设备,位于污水处理站地下,池顶加豌板密闭,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站废气可达标排放。相符6(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本项目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及排放,不涉及燃煤及锅炉。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相关要求。(2)与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相符性分析表1.7与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南京市限制开发区域包括主要包括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江宁区谷里街道、横溪街道,浦口区汤泉街道、永宁街道、星甸街道,六合区马鞍街道、横梁街道、程桥街道、冶山街道、金牛湖街道、竹镇镇,漂水区洪蓝镇、白马镇、晶桥镇、和风镇,高淳区东坝镇、桢溪镇、固城镇、漆桥镇、阳江镇、砖墙镇。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尤山路18号,不属于南京市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符合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要求。相符2南京市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与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一级与二级管控区范固基本一致,点状分布于其他各类主体功能区域内,主要指重要河湖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洪水调蓄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不宜建设区域。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中相关要求。(3)与污染控制相关规范的相符性分析与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o7-200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相符性分析表1-8与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三)197号)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本项目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分流,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置。相符2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不涉及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特殊废水,医疗废水排入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相符3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本项目不涉及放射性废水。相符4对于综合医院(不带传染病房)污水处理可采用“预处理T一级强化处理T消毒”的工艺。通过混凝沉淀(过灌)去除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从而避免消毒剂用量过大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本项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中心现有污水处埋设施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水解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池,通过沉淀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次氯酸钠的用量。相符5污泥处理工艺以污泥消毒和污泥脱水为主。水处理工艺产生的剩余污泥在污泥消毒池内,投加石灰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进行消毒。若污泥量很小,则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粪池进行贮存;污泥量大,则消毒污泥需经脱水后封装外运,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本次扩建项目污泥产生量小,产生的污泥经消毒后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掏、处置。相符6鉴于医院污水的传染性,为减少运行人员对现场的接触,降低传染机会,在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中应采用较高水平的自动化设备控制。本项目废水依托中心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为体化自动设备。相符7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设绿化防护带或隔离带本项目废水依托中心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污水处理站地下,污水处理站位于中心东北侧,与病房、居民区有一定距离,且设有绿化防护带。相符8污水处理站周围应设围墙或封闭设施,其高度不宜小于2.5m。本项目废水依托中心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