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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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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docx

    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方式分为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一)正常评审适用于、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援藏期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双定”评审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执行。符合“双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正常评审或“双定”评审,对选择正常评审的,按照正常评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转评至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监狱、戒毒所、残联、民航等其他行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第五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职称评审结果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卫生健康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六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放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反映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特点,突出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七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行分级别的评审办法,并分为西医、藏医药和中医药三个类别,具体专业分类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护、药、技、卫生管理、天文历算六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管理和天文历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初级、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进行评价,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西医和中医药初级、中级职称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职称考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业务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办2022)3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八条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在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印发职称评审通知、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量化赋分、组织评审会、建档留存、接受咨询等评审相关工作。第十条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建立不少于30人的职称评审专家库,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委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或卫生健康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卫生系列藏医药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第十三条卫生健康委按有关规定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少于15人。卫生健康委向专家库成员颁发专家聘任书,名单不对外公布。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必须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从事卫生健康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精通卫生健康相关业务,熟悉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按时参加职称评审活动;(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十五条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将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及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专家库。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区外专家。因退休、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其他退出专家库情形的应当及时退出。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前,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以及受理评审条件的时间和要求等,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七条申报推荐。(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职称评审通知和标准要求,向工作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备、详实、规范,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虚夸业绩等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二)审核推荐。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负责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的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意见(无纪检监察部门的由党组织出具廉政意见),一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区直单位、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提交评审委员会。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藏人社发(2018)153号)规定执行。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要严格按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由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区直单位、国有企业和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申报材料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委托当地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委托至具有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评审。中评结束后,将单位推荐材料(含岗位设置情况、学习工作情况、政治品行情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各推荐单位公示结果、中评评审公示结果、申报人员廉政意见和个人申报材料等统一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八条受理审核。(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各地(市)、各相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材料和书面审核委托意见。书面审核委托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办事机构印章。(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不予受理评审:1 .未出具委托评审函的;2 ,非卫生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的;3 .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要求的;4 .未按时按规定申报或报送的;5 ,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6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九条组织评审。(一)专家抽选。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内,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和候补委员。其中,候补委员不少于5人,并告知评审会议相关事项。抽取的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侯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抽取后的专家名单由专人按保密要求负责保管。(二)组织评审。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本着专业大类的组建原则,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组按照标准要求,复核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员个人的工作量完成情况、病案材料、代表作等进行评议打分。也可以不设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复审和评议打分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并对复审意见和评议打分实名签字。(三)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委根据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情况进行评议打分。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赋分评审机制,按照基础申报条件量化赋分得分及答辩得分总和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对参加“双定”评审的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建立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评审会议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情况、评审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四)结果公示。完成评审工作当日,卫生健康委和申报人工作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各级各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配合。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报人员。(五)考察。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委托参评人所在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组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采取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廉政情况等。对考察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六)结果备案。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通过考察人员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卫生健康委印发资格确认文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中填写评审委员会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七)发放证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及时办理发放职称资格证书。(八)清退评审材料。评审结果经审批正式印发文件后,在做好相关材料留存归档的同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通知参评人工作单位清退申报材料。第四章评审制度第二十条建立职称定期评审制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底前进行。确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的,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视情况推迟。参评人工作单位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工作事前方案、事中评审、事后考察等情况及时书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经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非经卫生健康委委托不得擅自到区外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第二十三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或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职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客观公正。第二十五条实行职称评审“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等形式,对全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考察等环节,发现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记录期限为3年。(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二)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且处分期未满,或违纪违法行为尚处在处理阶段,仍递交申报材料的;(三)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行为不端的;(四)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职称申报人工作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推荐审核意见。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明知申报人伪造资历、业绩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的却仍然出具推荐审核意见的,取消参评人评审资格,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利益。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卫生健康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西医高级职称层级包括正高级职称与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名称包括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名称包括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研究员。第三条根据我区卫生健康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卫生系列西医专业分为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和卫生管理等,具体专业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卫生健康机构(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评审。第五条在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第六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第七条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审,也可参加“双定”评审。通过“双定”评审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时,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赋分评审机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评审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树立为民服务宗旨,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二条申报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年度考核、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继续教育等基本条件:(一)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如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连续),延迟5年申报;3次以上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二)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通过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三)申报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时间可计入继续教育时间。第十三条申报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等基本条件:(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7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2 .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7年。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0周。3 .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0周。4 .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7年。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5 .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7年。担任副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0周。(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6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6 .副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6年。担任主管护师期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7 .副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6年。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8 .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6年。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9 ,副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6年。担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以上学历资历,符合“双定”评审的,任职年限可减少一年参加评审;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评审时,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后,在我区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工作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聘任。第十四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务的,任现职期间,区内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到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或到我区四类区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半年。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帮扶、执行医疗保健任务、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等时间,可计入累计时间。第十五条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四)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或经查实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自通报或查实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二)出现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出现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出现一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三)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六条申报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一)正高级职称1.主任医师临床、口腔类别:(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基础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4)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或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5)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公共卫生类别:(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4)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2 .主任护师(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3 .主任药师(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4 .主任技师(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5 .研究员(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研究员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与管理技能,并有所专长。(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或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培养或指导本专业下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二)副高级职称1.副主任医师临床、口腔类别:(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4)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5)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或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6)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件2。公共卫生类别:(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4)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2.副主任护师(1)熟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4)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5)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3 .副主任药师(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4)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5)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4 .副主任技师(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4)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5 .副研究员(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专业知识与管理技能。(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4)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第十七条培养带教和培训经历要求:(一)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医、护、药、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1名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医、护、药、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培养或带教1名以上本专业技术人员。(二)申报高级职称的(医、护、药、技),任现职期间,应经以下培训: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累计满3个月;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累计满3个月;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项目、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对口帮扶高海拔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专家带教累计满3个月。第十八条申报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每项提供1份)。参加“双定”评审的,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2项(每项提供1份)。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1)解决本专业临床诊治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2)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著作等。(3)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4)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具有本专业特色的技术专利。(5)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向大众普及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6)基于临床工作实践形成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实习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2.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1)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高质量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护理学专业教材、著作等。(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4)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5)向大众普及护理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护理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护理指南、专家共识。(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护理专业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等人员,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3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1)解决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药物重整、合理用药、短缺药品供应、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形成的案例、分析报告、管理制度等。(2)结合药学专业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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