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翁源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二、组织设置(一)人员组成。根据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道正派。3 .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4 .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5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以下人员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正受到刑罚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动终止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办公场所整洁、安全。(二)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或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换届移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前应将监督委员会印章交镇政府代管,镇政府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补贴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按每村3人给予补贴,省、市、县按照6:3:1的比例负担(2021年换届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村委会成员的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兼任,省财政按每村2人核算补助,非兼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补贴原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参照“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市县分担比例”,市、县按3:7比例分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年终考核绩效补贴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每月预留100元作为年终考核绩效补贴)。三、主要职权(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1.监督村务决策(I)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平合理。对一般违规决策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2)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监督村务公开(1)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监督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内容,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2)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及时、规范。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有效形式公开。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公开内容上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3.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1)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村务决策监督的规定进行监督。(2)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现招投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3)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4)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5)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资金管理监督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4.监督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1)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对财务支出的审核。(3)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可报销的,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4)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决策。资产资源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5)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应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镇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6)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完成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对资金管理监督的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镇统一管理。5 .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1)督促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村级创业承诺。(2)发现在村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反映。(3)协助镇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6 .维护村民监督权益(1)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2)加强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等进行监督。7 .监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8 .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权力: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有权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应当主动提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有关信息。2 .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3 .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村民小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4 .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反映。5 .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在提请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提交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6 .评议权。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四、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情恳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提出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工作建议。(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党组织、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五、工作制度(一)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实行委员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工作日保持每天有人值班。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全员(3人)参加。(二)村务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村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三)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四)监督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五)监督工作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六)监督工作反馈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务公开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改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七)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底由镇纪委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县、镇党委、政府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县委县政府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六、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委、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四)民主评议中所获信任票数不足50%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具体罢免程序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选举)方式,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进行。七、考核机制(一)考核方式及时间。对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平时考核的加减分;二是民主评议30分(其中镇纪委测评15分,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15分);三是年终考核70分。年终考核由各镇组织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结束,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抽查部分村的考核情况。(二)平时考核加减分。1.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成效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或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流的,视情加2/0分。2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做法、成果在上级媒体上进行报道的视情加2-10分。3 .因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不力,出现越级上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报告的除外),每起减14分。4因监督不到位,致使村集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或村主要干部被查处的,每起减10分。5 .在抽查中发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每起减I-IO分。6 .其他对村务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扣分,每起不超过10分。(三)民主评议(30分)。1 .镇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整体评价(15分)。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589%得10分,60-74%得5分,60%以下不得分。2 .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评价情况(15分)。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5-89%得10分,6074%得5分,60%以下不得分。(四)年终考核(70分,每项10分,按“好9分以上、良好7-9分、合格6-7分、差6分以下”四个档次打分)。1.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健全,做到“五有”:门前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监督有印章、记录有本子。(10分)2,认真履行职责,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监督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取得成效。(10分)3 .认真执行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八项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群众监督。(10分)4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规范、详实,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记录、监督行政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记录、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记录、监督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记录、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收集整理村民意见建议的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15分)5 .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和财务审核工作,村级所有财务凭证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并盖章,按月公开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10分)6 .每年年底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书面工作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述职报告。(5分)7 .积极协助镇纪委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10分)。(五)民主评议和年终考核工作基本程序。1.各镇深入各村实地考核,组织镇纪委、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2 .各镇对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考核。3 .汇总评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上报县民政局备案。4 .按照考评结果兑现奖励。(六)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1 .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共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满意,60-89分为基本满意,59分及以下为不满意。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2 .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年终考核绩效补贴与年终考核相挂钩,优秀等次按100%发放,称职等次按90%发放,基本称职等次按75%发放,不称职等次不发。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次被评为不满意的,责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照程序予以罢免。八、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民政局负责牵头本县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配合,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村党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三)严明纪律,确保实效。1.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2 .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滥用监督职权阻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3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认真学习村务管理、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等组织的有关活动;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榜样带头作用。4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健康发展。5 .日常工作中,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6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或镇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村党组织或镇党委、政府应当制止与纠正,保证、保障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正常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7 .镇或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违规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成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换届选举的;(3)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九、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执行。十、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H一、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