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入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b(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五)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六)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七)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三)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四)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八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二)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三)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资质、资格情况。3、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4、自有设备基本状况。5、主要业绩和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情况(与主要从业人员有关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保持一致卜(二)财务信息: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三)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基本信息。2、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四)良好行为信息:1、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3、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4、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的信息。5、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信息。(五)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2、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3、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5、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6、行政监督检查、有关合同履行方面的不良信息。7、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六)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七)信用承诺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从业信用的评价结果。第十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用承诺。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以转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对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专业、工程规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监理标段需根据费率计算出合同额)等O建设单位应当对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职责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对项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和向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或者相关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具体评定标准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第三章履约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约守信、率先垂范。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或者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相关履约考核实施细则,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评分,并结合履约考核评价条件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建设单位对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履约考核,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考核。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污染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分包的工程项目发生的不良行为,发包的从业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其信用信息O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在此期间已无工作量的,可以不再进行履约考核。第十八条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等,下同)的更换,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卜(二)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中: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4、履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行政处罚的;5、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6、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7、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8、履约期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9、考核年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约谈两次以上的。(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差:1、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2、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3、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严重违约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构成犯罪并被有关部门通报的;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且经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7、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履约考核等级评为“差”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职责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每季度履约考核等级和评分在次季度首月20日内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时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被考核单位。从业单位对履约考核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从业单位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履约考核优、良、中、差等级应当与履约考核评分相匹配,评分95分为优,95分>评分N85分为良,85分>评分75分为中,评分V75分为差。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核查结果应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业单位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主要从业人员评价分为:AA、A+、A、B+、B、B-、C、C-.D九个等级。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对相关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在本省上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且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信用分为85分);有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不良行为记录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的,可以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填报个人从业信用信息,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一)基本条件为:1、参评的项目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2、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3、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相关不良行为的;4、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二)选择条件为:1、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以上;2、考核年度有1个以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3、考核年度有1个以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通过省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的。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为95分以上,但不满足前款规定的AA级评定条件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分按照94.5分记录。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调整其信用等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连续2次综合评价等级为AA级,且最近一次经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AA级的。(二)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连续2次信用等级为AA级的。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隐瞒行政处罚信息、弄虚作假参与投标活动的。(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七翦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八)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结束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定结果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予以公布,并推送至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应当将评定结果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予以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第二十九条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第三十条从业单位分别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和应用。其信用等级有C级以下的,按最低等级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第三十一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作为资格评审、评标阶段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在满足资质要求和招标条件的前提下,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直接或者优先通过资格预审以及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10%-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为5%-10%o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3%-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为2%-3%o设计、监理、服务类招标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3%-6%;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为2%-4%o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第二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为各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在第一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10%-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为5%-10%o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时,其单位信用分应当评为满分;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为AA级和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用分应当评为满分。信用等级为D级和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主要从业人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第三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保证金的优惠:(一)投标保证金减少50%以上。(二)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o(三)前2年内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免缴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招标人可以减少2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额度。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的优惠:(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二)免缴投标保证金。(三)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o(四)可以免缴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五)可以减免5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六)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安排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第三十五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三)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三十六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业单位,两年内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业单位,三年内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交通工程的投标活动,三年后以不超过暂定A级重新进入本省市场。第五章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第三十七条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参加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信用信息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交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汇总的表格。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第三十八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核查要求分工负责:(一)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二)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在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确认,转为该单位代表工程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信息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产生。(三)本省以外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绩信息,录入时以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均未公布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不予认可。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从业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从业单位未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建立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第三十九条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进行评审的依据。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未载明的信用信息不予认定。第四十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依法公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注意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主要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一)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效期为长期。(二)荣誉信息有效期为长期。(三)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2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3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四)履约考核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五)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有效期起始时间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发布之日。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信用承诺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信用承诺要求进行承诺。有关“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附件7),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文书中所列内容。信用承诺作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计入相关信用档案,作为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的依据。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通过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信用江苏”网站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必要时应当同时查询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未经系统查询导致招标失误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从业单位在其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有效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书面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一)已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整改核验,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其中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整改时限为3个月,降至C级的整改时限为6个月,降至D级的整改时限为1年,超过整改时限的不予修复。(二)自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之日起已满半年,且期间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三)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承诺不再失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符合信用等级修复条件的,应当逐级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报告作出信用等级修复决定,按照以下原则逐级修复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一)信用等级逐级修复,但最高仅能修复至A级,且修复后的信用分不得高于动态调整前的信用分。(二)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可修复至A级信用分90分或者暂定A级信用分85分(信用分固定卜(三)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可修复至B级信用分77.5分(信用分固定卜(四)信用等级降至D级的,可修复至C级信用分67.5分(信用分固定卜(五)在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有效期限内,由D级修复至C级或者由C级修复至B级后,半年之内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不良行为记录,经再次提出申请,可由C级修复至B级或者由B级修复至A级(当年无项目参与季度履约考核的,只能修复至暂定A级,信用分85分卜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和建设单位履约考核工作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或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履约考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公布名单,纳入其信用评价,并在项目评优或者评奖时作为考核因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降低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依据。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发生不良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与发生不良行为的成员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其信用信息。第四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分别按照本办法相应附件执行。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守信激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水运养护工程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和2020年5月29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苏交规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