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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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全本公示稿)项目名称: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6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1/、68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209-320118-04-01-34578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地理坐标(118度58分39.549秒,31度22分11.751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一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建设性质Ia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高行审备(2023)75号总投资(万元)11200环保投资(万元)80环保投资占比(%)0.71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回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4450(租用)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高淳新区总体规划;(2)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3)审批文件名称:市政府关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的批复;(4)审批文号:宁政复(2004)104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2)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3)审查文件及文号:关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审查意见文号:苏环审(2015)16号。"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M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一览表高淳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情况1高淳新区规划面积42.25kmz,规划建设用地29.5km2.四至范围为:东北至双湖路连接外100om,东至生态绿地,南至固城湖,西南至石固河,西北至北环路外300m。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在规划范围内。符合2以芜太路为界线,将高淳新区分为南片生活配套区和北片产业区的布局结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属于芜太路以北的产业区。符合2、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 性分析根据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出口服装、绿色食品加工等为主导产业,吸纳相关配套产业。以一类工业为主,适当发展二类工业,禁止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例如化工、印染、电镀等。新区具体禁止入区的工业类型如下:铸造、炼铁、炼钢、钢铁联合加工、冶金工业、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玻璃制造、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制造、印染、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本项目为“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的禁止建设的项目。因此,本项的建设符合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表12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1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出口服装、绿色食品加工等为主导产业,以一类工业为主,适当发展二类工业,禁止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例如化工、印染、电镀等。本项目产品为碳纤维显控台、单兵作战背包/帐篷支架、军用方舱舱体等碳纤维制品,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的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2开发区规划形成“一心、两轴、两片”的布局结构形式,“一心”指生活配套区内的城市商业中心,“两轴”指老城区商业中心和行政中心构成的城市商务区和石固河生态廊道构成的生态休闲轴,“两片”指芜太路以南的生活配套区(称为“南区”)以北的产业区(称为“北区”)。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属于芜太路以北的产业区。符合3规划利用高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区内废污水,不再另建污水处理厂。区内不设置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送南京市有资质固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排放至官溪河。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和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符合4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新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项目“三同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程。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落实项目“三同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程。符合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本项目采用国内行业先进技术,清洁生产水平较高;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其他符合性分析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2021年12月30日),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2、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根据高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详见附图二)。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3、“三线一单”分析(1)生态红线本项目与区域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位置关系详见表13和附图三。表13项g生态红线及生态空间的位置关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对置系相位关最近距离(km)备注江苏游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包括游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重点公益林及花山片区的高生态敏感区和部分中生态敏感区24.13东南4.05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漆桥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高淳区境内漆桥河范围0.78东南().53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苏政发(2018)74号)可知,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项目东南4.05km处的江苏游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可知,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东南0.53km处的漆桥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本项目不在漆桥河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实况数据统计,项目所在区域03超标,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根据2022年度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环境质量监测(苏纯(综)字(2022)第(0180)号)可知:官溪河各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根据2022年度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环境质量监测(苏纯(综)字(2022)第(0180)号)可知:各监测点声环境质量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各功能区标准,监测点位噪声值均在标准范围之内,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南京市为贯彻落实江苏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21年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紧盯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减碳和治污协同推进、PM2.5和03协同防控、VOCS和NoX协同治理为主线,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制定实施“1+6”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臭氧防控、工地提标、机动车防控、餐饮整治、工业企业提标、氮氧化物控制等领域实施重点防治。签订部门、板块目标责任书,压实治气责任。制定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点位长制管理办法,实施两级点位长责任制;制定南京市空气质量月度考核奖惩办法,实行板块、街道空气质量财政资金奖惩。本项目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项目,运营期各类污染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来源为开发区自来水,使用量较小,当地自来水厂能够满足本项目新鲜水使用要求。项目生产设备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能,均由开发区电网提供,区域电网能够满足本项目供电需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且符合开发区用地规划,未占用农用地及其他用地指标,不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通过查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未被列入上述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即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4、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18日),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4和表1-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窠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区域。本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见下表:表1.4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要求符合性分析一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而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做到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高淳区内平衡,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本次评价已要求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以电为能源,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空间 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1)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 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 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 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 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 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 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2)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 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 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 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 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 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 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3)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 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 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 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 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 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 江干线通道项目。(4)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 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 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1)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2)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 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 房一期13号厂房,不在长江干 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3)(4)本项目不属于港口和码头 建设项目。本项目行业类别为“ 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焦化项目。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废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高淳区内 平衡,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南 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长江流域管控要求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环境风险防控(I)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1)本项目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2)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排放至官溪河,起到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作用。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以电为能源,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表1.5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间局束空布约(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主导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健康。(3)禁止引入:化工项目。(4)禁止扩建现有不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固城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项目。(1)根据前述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本项目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3)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在固城湖一级保护区内。符合2染排管空污物放扩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高淳区内平衡,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符合3境险控环风防(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了演练。(2)本项目有危险废物贮存,本次评价要求项目在建成投产前拟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要求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3)本评价已明确废气、废水、噪声的监测要求,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每年定期开符合(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展环境监测。4源用率求资利效要(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1)本项目采用同行业中先进技术,主要生产设备均为国内自主研发的一体化先进设备,具有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等优点。(2)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项目生产过程用水情况满足国家和省水耗限额要求;选用绿色照明灯具,从而降低能耗。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S、其他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其他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6项目与其他文件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文件名称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InI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燃经管道直连、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OOl)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排气筒(DAO(三)排放;原辅料在厂房内原辅材料区装卸、储存,不敞口、不露天放置。符合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长江办(2022)7号)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L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长江通道项目;2.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本项目不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6.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7.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8.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本项目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符合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乎为目的的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护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造“,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11.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项目,项目用电由开发区电网所供给。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二、区域活动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1)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2)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3)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4)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5)本项目不属于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6)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化工项目。(7)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8)本项目为“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符合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行业代码及类别为“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9)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焦化等项目。(10)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涉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1)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十二、轻工:3、以含氢氯氟燃(H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等受控用途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以及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淘汰类(十二)轻工:20、以氯氟煌(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鼓励类十四、机械:49、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热泵、复合热源(空气源与太阳能)热泵热水机、二级能效及以上制冷空调压缩机、微通道和降膜换热技术与设备、电子膨胀阀和两相流喷射器及其关键零部件;使用环保制冷剂(ODP为0、GWP值较低)的制冷空调压缩机;十九、轻工、20采用新型制冷剂替代氢氯氟嫌-22(HCFC-22或R22)的空调器开发、制造。本项目使用制冷剂为R507属于氢氟燃类,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中规定的氢氯氟燃类和氯氟燃类。R507制冷剂主要组成为HFC-125和HFC-143a,是R-502的长期替代制冷剂,ODP(破坏臭氧潜能值)为零,符合鼓励类要求。符合6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行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含量应满足国家及省VoCS含量限值要求(附表),优先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VoCS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已详细分析,详见表2-5:涉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已明确,且对脱模剂进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判定。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5类排放源的VOCs管控评价,详细描述采取的VOCS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VOCs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加强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管理,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所有涉VOCs的原辅料均为密封包装,保证其在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VOCs收集处理可行性详见报告第四章内容。符合全面加强末端治理水平审查: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强化含VOCs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单个排口VOCs(以非甲烷总煌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lkgh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本项目排口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Ikg/h;VOCs治理设施除监测采样孔外不设置废气旁路;项目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废气;本次评价明确活性炭更符合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单一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鼓励实施集中处置。各区(园区)应加强统筹规戈IJ,对同类项目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同一个街道或者毗邻街道同类企业超过10家的),鼓励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VOCS废气集中处置中心,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换周期,并要求企业做包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废活性炭,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全面加强台账管理制度审查: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本次评价明确要求企业对碳纤维预浸料、脱模剂、乙醇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做好台账记录;要求企业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要求企业每年进行自行年度监测。以上台账、报告等要求保存不低于三年。符合7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1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2 .用于科学研究、检测检验和教育教学的化学试剂不受禁限控目录限制。化学试剂应以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或气体不大于50升气瓶的形式进行运输、储存和使用。3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项目不涉及“D板块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浦口区、六合区、7栗水区、高淳区)”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本次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落实到日常生产活动中。符合或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禁限控目录限制。4 .使用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5 .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还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6 .市级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进入本市范围的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信号接入危货运输联网联控平台。7 .全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或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时,禁限控目录将适时修订。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由来南京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等活动。南京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标准厂房一-期13号厂房建设“轻量化军用作战指挥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本项目于2022年9月22日取得了备案证,备案证号为:高行审备(2023)75号。项目总投资112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该项目租赁厂房面积约4450平方米。新增1条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加工线,购置热压罐、热压机等设备50余台。本项目产品为碳纤维显控台、单兵作战背包/帐篷支架、军建设内容生产能力。用方舱舱体等军民复合材料制品。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吨复合材料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名录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承担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依据。2、项目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