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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方案.docx

    • 资源ID:723354       资源大小:19.78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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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方案.docx

    XX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方案为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各部门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的协同配合,推动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打造行政争议解决新平台,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探索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新模式、新路子,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突出“诉源治理”,加强府院联系,通过综合治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工作内容(一)成立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组成,有关行政机关参与,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市司法局。(二)成立工作专班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专班,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履行工作职责:1.市法院要积极提起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尽力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要加强与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衔接机制。2市检察院要积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积极参与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围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依法进行监督,妥善解决争议。3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复议机关层级监督职能,加大行政争议化解力度,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减少行政争议成讼率;要切实发挥协调作用,协助有关法院全力化解涉诉行政争议;要建立与市法院、市检察院联络机制,做好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信息共享工作,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三)行政争议化解的受案范围1 .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按人民法院要求需要先行调处的;2 .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调处的;3 .市司法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调处的;4 .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调处的;5 其他部门转办的需要调处的。(四)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受理的案件,各涉案单位应当服从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任召集,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参会。会议应就前期化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动化解工作良好开展。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市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派一人为成员;市司法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二)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化解中心工作台账是加强化解中心规范运行、检视化解中心工作全程纪实和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作台账应包含自行决定化解和受委托化解案件情况、化解成效等。(三)注重成果转化。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利用微信、官网、报纸等媒介,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传递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正面效果。附件:XX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施办法附件XX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XX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三方协调配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现多方参与、多方协力,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和实质化解,建立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机制,提高XX市域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三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配合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三)坚持恪守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的法定职责,支持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达成和解;(四)坚持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对行政争议化解机制、诉前调解机制的引领与指导;(五)坚持个案办理与诉源治理相统一;(六)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四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注重优化资源配置,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市行政复议中心(市司法局),共同对行政争议进行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第五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协作配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一)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诉讼案件;(三)行政执行案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当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重点:(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严重影响法律正确实施、需要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三)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的案件;(四)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五)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六)其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七)其他认为需要实质性共同化解的案件。第七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当根据行政争议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组织听证;(二)促成和解;(三)司法救助或协调其他救助;(四)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五)公开宣告;(六)提出司法、检察建议;(七)其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措施。第八条对上级法院或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指派、请求协助协调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行案件,或符合本实施办法由市法院自行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行案件,组织各方当事人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市法院邀请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综合运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凝聚共识,缩小分歧,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第九条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评估有一定争议化解可能的案件,由市司法局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共同参与化解,充分运用三家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提高化解率,实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第十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在争议化解过程中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听取各方和听证员意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第十一条对涉及社会影响较大,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案涉人数众多、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等案件,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主动加强工作对接,会商研判案件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找准行政争议焦点,紧抓矛盾化解最佳时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邀请行政机关共同参与会商,妥善解决纠纷,化解行政争议。第十二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必要时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争议化解,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效对接,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十三条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后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可商请有关部门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妥善帮助解决其个人、家庭的实际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第十四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努力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第十五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每半年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对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中存在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通过商讨及时解决。第十六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可根据办案实际互相邀请对方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重大活动,以增进理解,密切协作,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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