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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3年10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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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3年10月修订).docx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3年10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十月目录弓I言1一、 业务办理准备2(一)申请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权限2(二)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使用说明2二、 公司债券代码申请业务3(一)债券代码申请3(二)债券代码申请流程3三、 公司债券发行业务5(一)公司债券发行方式5(二)网下发行流程5(三)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10(四)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11(五)可交换债发行方案变更14四、 公司债券登记与上市挂牌业务16(一)债券上市与交易机制标准16(二)登记上市申请文件17(三)登记上市办理流程18(四)债券上市后事项19(五)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登记上市20五、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申请业务21六、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22(一)发行备案22(二)披露发行公告文件24(三)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25(四)披露票面利率公告26(五)缴款26(六)发行结果公告26(七)应急处置公告27七、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与上市挂牌业务28(一)登记挂牌申请文件28(二)登记挂牌办理流程29(三)挂牌后事项30附件32附件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参考格式32附件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参考格式37附件3:XX公司债券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参考内容43附件4:XX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44附件5: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50附件6:可交换债发行表格53附件7: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56附件8:债券募集资金到账确认书57附件9:债券上市(挂牌)申请书59附件10: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61附件11:资产支持证券期后事项说明参考格式62附件12: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参考内容66附件13: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申请书67附件14:ABS挂牌流程收益分配情况说明69引言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以下统称上市)业务服务,便利发行人、计划管理人和承销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编制及业务办理。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发行人、计划管理人和承销机构应当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本指南及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并办理发行、上市业务。发行人应当委托承销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由计划管理人负责)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发行、上市。各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材料的制作、递交及业务联络。本所将根据发行、上市业务开展情况,对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进行执业质量评价。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如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计划管理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一、业务办理准备(一)申请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权限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代码申请、网下发行、登记挂牌申请等各项业务均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登录该系统前应当下载并安装CnSCAEkey管理工具。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为业务人员在线申请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数字证书,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已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证书的,无需重新办理。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登录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址:CnSCAEkey管理工具网址:CnSCA在线申请网址:(二)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使用说明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全天开放(系统升级等特殊事项除外)。递交到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单个电子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兆。公告文件均应以公告正文标题命名I且文件名长度不得大于200个字节。I例:“*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二、公司债券代码申请业务(一)债券代码申请承销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前向本所申请债券代码、证券简称、扩位简称、网上发行代码(如有)。承销机构可以在获取有权部门同意债券发行注册的文件或者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以下统称注册文件/无异议函)并确定发行计划后申请代码。承销机构申请代码,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拟发布稿,可未签章)和注册文件/无异议函。为提高发行效率,建议至少于“发行备案”前1个交易日完成代码申请工作。因发行计划改变等事由造成债券相关信息变动的,可以通过本所债券发行上市业务专用邮箱申请修改。(二)债券代码申请流程承销机构通过“债券代码”流程在线填写代码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文件。代码申请信息包括证券简称、扩位简称、证券全称、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评级、上市平台、是否申请质押式回购等基本信息。提交“债券代码”流程后,本所将实时反馈。代码申请表所填列信息,均作为发行、上市、适当性管理、兑付兑息和持续期监管的基础数据,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保证所填数据准确。详细要求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为清晰标识不同类别的债券,本所在债券的简称中加入特定字母:绿色债券的简称以开头;碳中和债的简称以“GC”开头;公募短期公司债的简称倒数第二个尾字母为;可交换公司债的简称包含“EB”;可续期债的简称包含“Y”。详细要求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一一证券特殊标识第十二条详见要求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一一扩位证券简称第十条、第四条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公司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4三、公司债券发行业务(一)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网下发行”方式是指通过簿记建档或者协议认购的方式向专业投资者销售。“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方式目前仅适用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必选,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选),网上发行是指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竞价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公开销售。(二)网下发行流程仅在网下发行的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适用以下流程:1 .发行备案每期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不晚于发行文件公告日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发行备案文件;知名成熟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行备案文件原则上不晚于发行文件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提交至本所。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文件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公司债发行备案”跳转至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公司债备案”流程提交;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文件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公司债发行备案”跳转至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企业债备案”流程提交。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备案文件包括:(I)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2)募集说明书;(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附件1);(4)相比封卷文件涉及修改的其他项目文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备案文件包括:(1)上交所无异议函;(2)募集说明书;(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附件2);(4)相比封卷文件涉及修改的其他项目文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收到发行备案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反馈备案意见。知名成熟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所收到发行备案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反馈备案意见。如有处理意见,本所将通过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反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收到系统反馈意见的,应当及时修改发行备案材料并重新提交,再次提交后本所处理流程如前述。2 .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不迟于T-2日(T日指公司债券网下发行首日,下同)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公司债发行前公告(含企业债)”流程披露募集说明书等发行公告文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通过本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不要求报纸刊登),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公告对象选择专业投资者)3。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应当在簿记建档前1至5个交易日内。发行备案通过后可提交发行公告文件。发行公告文件中应当包含拟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发行时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发行要素。除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可以调整的发行要素外,发行公告文件内容应当与发行备案文件保持一致。相关发行公告文件的披露时间应当在相应的同意注册的文件、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公告日期应选择拟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的日期,而非系统提交时间。公告对象根据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选择“公开”或“专业投资者”。公告文件文件名应以文件内标题全称命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确保公告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发行前拟调整相关发行要素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发行前拟调整簿记建档、协议定价日期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不晚于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其中,拟调整簿记建档日期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选择“调整簿记日期公告”公告类别,并正确填报调整3专业投资者使用证券帐户登录上交所官网并注册,可查看定向披露的公司债券公告,网址:https:/passport,后的簿记日期、发行起始日、起息日等字段。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如需取消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于簿记建档日、协议定价日结束前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披露取消发行公告。取消发行后,本期公司债再次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重新向本所进行发行备案。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并披露票面利率公告后,本期公司债券不得取消发行。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发行备案通过后20个交易日。3 .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公司债券若采取簿记建档发行,则发行公告文件中需明确簿记建档时间区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约定的申购截止时间结束簿记建档,不得擅自延长簿记时间。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8:00o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延时一次并予以披露,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9:00。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投资者需要调整簿记建档时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于原簿记建档结束前提交调整簿记时间的公告文件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簿记建档延时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4 .披露票面利率公告主承销商应在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后当天(T-I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票面利率公告(直通车)”流程披露票面利率公告,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不需提交票面利率公告。票面利率公告中应当明确发行利率或者价格。票面利率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5 .缴款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者发行公告文件要求在缴款日按时缴款。6 .发行结果公告发行结束日,主承销商应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并加盖发行人、所有主承销商公章。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实际发行规模、票面利率、认购倍数等基本要素。所有公司债券均不晚于发行结束日当天18:00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确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的,主承销商应当提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也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发行规模为0)。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发行结果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7 .应急处置公告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及时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并向本所报告。(三)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网上发行+网下发行的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上文“网下发行流程”完成发行备案。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发行日程安排、网上发行代码4、发行简称5、网上发行价格、网上和网下预设的发行比例及发行数量。网上发行具体流程如下(T日为网上发行日、网下发行起始日。网下发行起止日为T日至T+N日,其中2N5):1 .T-3日17:OO前,承销机构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发行”流程递交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和公告文件,包括“关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5)。2 .T-I日日终,承销机构需确认当日注册数据到账。注册数据对应数量为债券发行总量(如不同品种间可回拨,为本品种可能的最大发行量),对应代码为网上发行代码。3 .T日(网上发行仅1日),承销机构于交易时间9:30-15:00将网上发行预设数量卖出(承销机构应于9:159:30申报卖单,投资者可于9:30开始申报买单)。投资者可于T+1日日终或T+2日查询到网上发行有效认购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代码。1网上发行代码区间为719070-751999(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使用)、751850-751899(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使用),具体以本所代码段通知为准。5同债券简称。4 .T日至T+N0,承销机构组织网下发行。拟参与公司债券网下发行的特定投资者联系承销机构,协商确定认购数量,签订认购协议,完成缴款。5 .T+N+10(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承销机构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发行”流程提交分销注册电子数据(网下发行认购结果)。6 .T+N+10,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可查询到注册数据。7 .T÷N+1日16:00至上市日前三交易日11:00前,若发生网下发行资金划付违约或分销数据错误,可由承销机构及发行人取得已注册方书面同意后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数据调整”。需特别注意的是,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2个交易日(N22),少于2个交易日的,网上发行交收失败由承销机构包销。(四)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也可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首日):可交换债(网上申购)发行流程示意图(通常情况下)T4 日 T-2B T-1B T0T+3ST+4日发行结束2证监会完成发行发行公簿记建网上发核准前备案 告 档 行日率签 中公结告 签公 中果资收购金及处交弃理承向人销发划商行款登记挂牌 申请LT-4日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发行备案材料。可交换债发行表格(附件6)也应一并提交。2 .T-3日:在完成发行备案后,通过系统提交公告材料。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承销机构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承销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3 .T-2日:可交换债发行公告等在本所网站披露。4 .T-I日:簿记建档日。承销机构提交票面利率公告。5 .T日: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日、网下发行首日、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见网(可选)。(1)票面利率公告、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可选)见网。(2)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部申请查询网上发行申购数据。并提供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附件7)到邮箱ssebondo(3) 16:30后,向本所债券业务部查询中签率及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并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于次日公告。通过邮箱发送可交换债配售申请表并及时与债券业务部联系。6. T+1日:(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见网;(2)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13:00前向交易管理部、债券业务部、信息公司提交中签号码表,并将对应的电子文件发送至交易管理部。(3)当日15:30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应联系指定的摇号队及公证处,并向债券业务部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4)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7. T+2日:(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见网。(2)投资者应根据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认购资金。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8. T+3日:(1)结算参与人应于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截至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交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3) T+3日日终,主承销商将可交换债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发送邮箱。9.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交换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10. T+4日后:可交换债发行结束。发行人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办理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和上市业务。11. T+4+2日:发行完成2个交易日内提交登记上市申请。(五)可交换债发行方案变更1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取消发行的处理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取消发行的情况,应当于TT日17:00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告知债券业务部,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及时提交并于T日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2 .调整缴款时间的处理因部分投资者缴款延迟,导致缴款时间变更时间的,可公告调整缴款截止日,办理流程参照一般公司债券。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上述情况,可根据公告事先约定调整网下发行缴款日。3 .网上/网下发行缴款不足的处理可交换债通过网下发行的,簿记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发行相关文件约定安排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工作,承销团成员、投资者应配合簿记管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缴款事项。缴款不足的,主承销商可就该缴款不足部分按照有关原则进行二次配售。有关二次配售事项,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事先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涉及缴款不足取消发行的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T+3日17:00前,告知债券业务部,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提交并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4 .调整发行规模及缴款违约的处理可交换债申购、缴款金额不足发行规模一定比例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发行规模,并将该机制在发行公告中提前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适当方式明确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者缴款违约的处置程序。四、公司债券登记与上市挂牌业务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登记和上市申请文件一站式递交服务,由本所统一受理。本所提供申请文件电子化申报服务。(一)债券上市与交易机制标准1.上市分类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新交易+固收”双平台上市,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2 .质押式回购条件5回购标准: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A或债项等级AAA、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以上(含AA),主体评级展望稳定并且满足双平台挂牌。期限在一年以下(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Ao有次级条款的非金融企业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需满足主体评级AAA且债项等级AAA。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暂不参与交易所回购。主体评级是指按照以下原则认定的主体评级:(一)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两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债券发行人指定评级机构给出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基础,选取最低5具体参见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47号)。的主体评级作为该发行人所有债券的主体评级。(二)发行人最低主体评级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选取主体评级符号较低者;主体评级符号一致的,依次选取评级展望为负面、稳定、正面的评级结果。(三)债券发行时采用双评级的,按以上原则确定发行人的最低主体评级。3 .适当性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认投资者范围。(二)登记上市申请文件登记申请文件包括:(1)债券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可下载模版,需填写并核对证券代码、持有人账户及托管数量);(2)验资报告或募集资金到账确认书(附件8);(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模版以中国结算网站提供为准。(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4)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附件4)(5)承销协议(如有);(6)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登记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包括:(1)债券上市(挂牌)申请书(附件9);(2)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并以本所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3)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已在本所预审核阶段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债券分期发行的,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协议,发行人应当根据关于签署债券上市(挂牌)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的通知(上证函(2018)617号)要求签署协议。同一债券发行人在本所有多只上市、挂牌债券,原则上只需与本所签订一次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本所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挂牌不需签订债券上市(挂牌)协议。为便利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除相关协议外,各申请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使用签字盖章页。(三)登记上市办理流程为提高公司债券上市效率,承销机构应在公司债券缴款日日终提交登记上市流程,T日(T日为缴款日,下同)提交次日完成登记,T+2日本所披露上市信息,T+3日上市。T日日终,公司债券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按系统要求填写债券基础信息并提交登记上市申请材料。若申请文件或填列信息有误,本所退回;若审核通过,流程业务状态显示“审核通过”,承销机构可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首页“在办事项”查看。T+1日13:00前,中国结算完成债券登记。登记上市流程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首页提示“登记结果确认中”。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流程确认债券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账户、名称及持仓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办结该流程。通常情况下,债券登记成功的,承销机构确认接收相关登记信息(替代证券登记证明),点击“确认”,办结“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因各类原因登记失败的,主承销商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查看相关错误提示,点击“提交”,办结流程,并重新启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再次递交正确的登记上市材料。T+1日15:30前,债券登记成功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T+2日,本所披露债券上市信息。T+3日,债券正式上市,投资者可开始交易。债券如申请上市仪式的,承销机构应提前与本所联系办理上市仪式事宜。(四)债券上市后事项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后五个交易日内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材料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并划付登记费至指定银行账户。发行人可向中国结算业务专管员申请书面证券登记证明。如需申请发行登记费、兑付兑息手续费发票的,可通过中国结算PROP填报增值税涉税信息(以上两项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完成公司债券ISIN代码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后10个交易日内,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要求准备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及登记费缴纳凭证,并通过“债券上市”流程的“上市后事项“环节提交7。发行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债券全部兑付之日起3年。本所有权随时调取查阅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存在不一致的,相关申请文件以本所收到的电子材料为准。(五)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登记上市采用分销模式网上发行的公司债券登记上市流程及上市后事项可参照普通公司债券办理。除上文提到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外(网上发行的公司债券无须提供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还须提供“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模板见中登网站或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7本所不再收取上述2个文件的纸质材料。-20-五、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申请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完成代码和简称的申请。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取得无异议函后至发行前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代码申请(新)”流程申请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和简称。具体包括上传无异议函和代码申请书(附件10)%并在主界面填写无异议函号、申报系统项目编号、特殊条款等相关要素,提交流程后,本所将实时反馈。为清晰标识不同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所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简称中加入特定字母: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简称以“G”开头;碳中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简称以“GC”开头。7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资产支持证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8见附件9,其中简称不要超过8个字符,同时确保和主界面填列的一致。详细要求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一一证券特殊标识第十二条。详见要求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一一扩位证券简称第十条、第四条。六、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一)发行备案计划管理人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备案材料,并在备案通过后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披露相关发行文件。1.发行备案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计划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发行文件公告日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发行备案文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备案文件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备案”跳转至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ABS备案”流程提交;但公募RErrS底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备案文件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备案”跳转至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REITs底层ABS备案”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备案文件包括:(1)上交所无异议函;(2)计划说明书(PDF版及Word版,含标准条款);(3)法律意见书;(4)期后事项说明(附件11);(5)基础资产清单;(6)相比封卷文件涉及修改的其他项目文件;(7)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还应当提交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增信文件(如有)。本所收到发行备案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反馈备案意见。如有处理意见,本所将通过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反馈。计划管理人收到系统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发行备案材料并重新提交,再次提交后本所处理流程如前述。2.财务报告有效期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6个月内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指引1号)相关规定的,计划管理人可在发行备案时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附件12)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已在本所或者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管理人应当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并同步更新计划说明书。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指引1号的要求,采取以下方式简要披露或者索引式披露:在计划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其他相关章节中,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时在计划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已在本所或者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应当提供该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文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大类基础资产认定为实际融资人,且实际融资人不是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需披露实际融资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件。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等重大不利变化且预计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计划管理人需将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及相关申请文件更新至最新一期,本所不接受其延期申请。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为境外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不强制要求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可豁免提供季度财务报表,但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报表有效期相关规定。涉及本所资产证券化优质发起人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及其延期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分类审核的规定办理。(二)披露发行公告文件计划管理人应不迟于T-2日(T日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首日,下同)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定向披露计划说明书等发行公告文件。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应当在簿记建档前1至5个交易日内。发行备案通过后可提交发行公告文件。发行公告文件中应当包含拟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发行时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发行要素。除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可以调整的发行要素外,发行公告文件内容应当与发行备案文件保持一致。相关发行公告文件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公告日期应选择拟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的日期,而非系统提交时间。发行公告文件文件名应以文件内标题全称命名。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公告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发行前拟调整相关发行要素的,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信息披露”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日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则计划管理人应不晚于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信息披露”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如需取消发行的,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簿记建档日、协议定价日结束前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信息披露”流程披露取消发行公告。取消发行后,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次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重新向本所进行发行备案。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并披露票面利率公告后,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得取消发行。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发行备案通过后20个交易日。(三)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若采取簿记建档发行,则发行公告文件中需明确簿记建档时间区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约定的申购截止时间结束簿记建档,不得擅自延长簿记时间。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8:00o经计划管理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延时一次并予以披露,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9:00o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计划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和投资者需要调整簿记建档时间的,计划管理人应当于原簿记建档结束前提交调整簿记时间的公告文件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信息披露”流程。簿记建档延时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计划管理人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披露票面利率公告计划管理人应在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后当天(T-I0)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发行信息披露”流程披露票面利率公告,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不需提交票面利率公告。票面利率公告中应当明确发行利率或者价格。票面利率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计划管理人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五)缴款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者发行公告文件要求在缴款日按时缴款。(六)发行结果公告计划管理人应当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当天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信息,发行情况应包括各档评级、实际发行规模、票面利率、认购倍数等基本要素,并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确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的,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也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发行规模为0)。专项计划成立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计划管理人应当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按基金业协会的格式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文件,同时向本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与登记申请,正式挂牌前应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七)应急处置公告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计划管理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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