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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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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避免“两高”建设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动工业建设项目健康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要求、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第四条建设项目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相应削减:(一)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超标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建设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且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无需进行水主要污染物削减。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对属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对全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应优先用于所在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第二章排放量管理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区域削减方案(参考样板见附件),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来源及削减量、削减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相关支撑材料。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首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挖掘辖区内减排企业、减污工程后腾出的减排量、排污权交易获取部分在辖区内调剂解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辖区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进行统筹调剂。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剂。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作出区域削减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按承诺落实区域削减工作。第十条各设区市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落实区域削减包括跨设区市出让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已出让排污单位减排量记录情况、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区域削减工作落实情况、建设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情况、区域削减方案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减排量等。第二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认定和来源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照下列三种方式测算得出的最低值认定:(一)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核算方法测算;(二)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核算方法测算;(三)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测算。前款规定的测算方式、依据以及认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应当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详细载明。第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来源于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调剂使用的确认文件(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确认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一)建设项目达产实际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原核发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差值部分;(二)辖区内近5年关停或依法取缔的列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已申领排污许可等其他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三)辖区内经各级审批机关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年后仍未开工建设所预测的排放量;(四)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无偿占用的全部排放量;(五)来源于现有企业自行或国家要求治理前后形成的减排量;(六)辖区内开展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包括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新增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七)来源于辖区内经批复后5年内明确取消项目建设,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预测无偿占用的排放量。(八)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减排量。(九)其他国家认可的污染物削减来源。本条前款(五)(六)减排量已录入生态环境部减排系统且已审核确定的量除外。企业环境统计中或原排污许可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只列明浓度,未列明排放量的,应折算排放量换算为减排量。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治理等措施(含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提标改造等)后形成的减排量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自行削减措施及形成的减排量、出让给本项目的减排量、完成时限、实施计划以及书面落实承诺(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书面落实承诺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出让的确认文件(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确认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调剂使用或者协调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无偿占用部分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参考样板见附件),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2年内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并按计划期限建成投产达产(使用),以及主体工程未按期限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退回无偿占用部分的义务。第三节行政许可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与区域削减方案一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承诺,在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中提出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相应调剂的区域减排量的要求。第十七条全部削减措施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投产的,削减措施满足相应削减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排污许可证。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限期完成相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说明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在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予以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第四节排放量的核定和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实行全区动态管理。管理台账格式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管理台账内容,每季度动态更新,定期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规模生产,实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的,实际排放量以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定;没有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监测数据的,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核定。第二十一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治理等措施(含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提标改造等)后形成的减排量且已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其减排量由属地调剂使用,并优先用于原排污单位建设项目使用。建设项目获得政府资金采取治理等措施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按照政府支持资金比例,以及其他无偿使用的排放量,由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调剂。鼓励建设单位将自行投入资金采取治理等措施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参与区域削减交易调剂。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区域削减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相关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出具用于调剂使用的确认文件。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一)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单位的承诺收回相应无偿调剂的减排量。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约定的,按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区域削减措施方案的,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审批新增环境质量不达标因子所排放的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六条出让减排量以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并书面通知出让减排量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释。各设区市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XX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附件XX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编制单位:XX单位编制时间:XX年XX月XX日一、XX项目概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一)项目概况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计划工期和建成时间。(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1.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核算方法测算结果:本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吨/年、氮氧化物(NoX)吨/年;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吨/年、氨氮(NH3-N)吨/年。2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核算方法测算结果:本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VOCS吨/年、NoX吨/年;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吨/年、NH3N吨/年。3 .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测算结果:本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VOCS吨/年、NoX吨/年;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e)D吨/年、NH3-N吨/年。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以上述三种方式测算得出的最低值认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VOCs吨/年、NoX吨/年;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吨/年、NH3-N吨/年。二、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来源及核算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质量达标区/未达标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倍量削减。未达标区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一)大气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及减排量核算应明确以下内容:区域削减措施、核算减排量及核算依据。(若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中指标来源条款的多种情形,应分情形逐项核算。)(二)水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及减排量核算应明确以下内容:区域削减措施、核算减排量及核算依据,列出计算过程。如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中指标来源条款的多种情形,应分情形逐项核算。三、区域削减措施落实要求应明确以下内容:区域削减措施的责任主体,承诺完成时限。四、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减排量可达性分析削减方案措施可达性分析表主要污染物区域减排量项目需求量是否满足等量置换VOCsNOxCODNH3-N五、承诺文件材料应明确以下内容:逐项列名相关承诺文件和地方政府确认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等(相关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附后备查)。附件:LXX公司出让减排量承诺书2 .XX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3 .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附件1XX公司出让减排量承诺书我公司承诺将排污许可证核算结余的(VOCsNOxCODNH3-N)排放量XX吨/年,用于XX公司XX建设项目/在X年X月X日之前,采取XX削减措施形成的(VOCsNOxCODNH3-N)排放量XX吨/年,用于XX公司XX建设项目。我公司承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削减措施,按时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注销事项。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接受相关处理处罚。XX公司(盖章)X年X月X日附件2XX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我公司承诺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2年内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建成投产达产(使用),认真落实区域削减方案,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若XX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2年内开工建设,或者未按计划建成投产达产(使用)或者使用,本公司承诺,自愿向XX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退回由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或者无偿协调出让)给XX建设项目的(VOCsNOxCODNH3-N)排放量XX吨/年,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XX公司(盖章)X年X月X日附件3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XX公司:你公司关于XX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申请和相关承诺收悉。情形一:经研究,同意将本辖区(Ve)CSN0xC0DNH3-N)排放量XX吨/年,用于XX建设项目。情形二:经协调,XX公司同意出让其XX建设项目的(VOCsNOxCODNH3-N)排放量XX吨/年,于你公司XX建设项目。情形三:经协调,XX公司将在X年X月X日之前,采取XX削减措施形成的(VOCSNOxCODNH3-N)排放量XX吨/年,用于你公司XX建设项目。情形四:本(市、县、区)政府承诺,协调XX公司出让其XX建设项目的(VoCSN0xC0DNH3-N)排放量XX吨/年,用于你公司XX建设项目。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规范我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遏制“两高”建设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推进我区工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生态环境部及相关文件规定,于2022年1月25日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现试行期满,对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要求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将“两高”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国家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是以主要污染物目标管理为核心,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而非以环境容量核算排污总量保障环境质量的管理方式,但由于我区工业基础薄弱,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低,通过区域等量削减替代制约了重大项目审批落地。修订本办法,为进一步深入挖掘项目减排潜力,盘活闲置污染物总量指标,在确保环境质量不出现恶化的前提下,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审批落地,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编制过程中,学习了山东、浙江等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借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土地指标收回政策做法。三、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内容修订说明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排放量管理、管理责任和附则四部分。试行本共四章三十三条,修订本共四章二十九条,部分条款因内容重复,或国家条例已经明确,进行删除或整合。(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的范围按自治区印发文件目录执行,国家对“两高”范围、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审批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关于区域削减要求本办法立法目的,就是落实拟建“两高”工业项目新增排放污染物有替代来源,确保国家政策得到遵循,确保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不恶化,助推高质量发展。(三)区域削减方案与环评审批联动本办法将本自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区域削减方案应与环评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四)关于排放量测算和确认现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的核算方法以及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三种情形测算得出的最低值作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其他削减指标来源按照规范核算。(四)关于排放量来源情形为拓展主要污染物来源,做好“两高”建设项目排放量的统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九种情形:一是建设项目达产实际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原核发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差值部分;二是辖区内近5年关停或依法取缔的列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已申领排污许可等其他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三是辖区内经各级审批机关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年后仍未开工建设所预测的排放量;四是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无偿占用的全部排放量;五是来源于现有企业自行或国家要求治理前后形成的减排量;六是辖区内开展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包括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新增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七是来源于辖区内经批复后5年内明确取消项目建设,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预测无偿占用的排放量;八是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减排量;九是其他国家认可的污染物削减来源。建设单位提交的区域削减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行政机关协调落实的,由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材料,确认文件中应当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使用期限。(五)管理办法的创新和亮点本办法修订,是为进一步通过深入挖掘项目减排潜力,盘活闲置污染物总量指标,建立平台解决区域、流域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行政许可决定中也提出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使用)的,由“两高”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相应调剂的区域减排量的要求,确保排污总量贡献经济总量。(六)关于行政许可的管理涉及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注销。申请情形为:建设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变更情形为: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在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应按照核定后的实际排放量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升级技术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注销情形为: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整体关停。(七)关于台账管理和核查管理本办法要求自治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建立本辖区内的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管理台账,实行全区上下动态管理,每季度以市为单位定期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管理台账和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已出让排污单位减排量记录情况、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情况、地方政府或部门区域削减工作确认承诺落实情况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对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调剂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八)关于确保相关主体的责任落实的规定一是“两高”建设项目主体责任,规定了不按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使用),依法收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二是“两高”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作出书面承诺,出具调剂使用或者协调出让的确认文件、未按承诺落实区域削减工作,企业无法落地或区域削减目标无法落实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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