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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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docx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及时改正、违法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等,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三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三)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四)其他案情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第十六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归入执法案卷。第十七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加强对本级及下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省及市科技主管部门审理与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附件2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者评估证明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一般,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2对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一般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较重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的行政处罚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多次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4对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卜八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I(X)O只以下,情节一般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3000只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5对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首次发现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且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一般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并发生人员感染事故,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6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卜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的,由省科技部门收缴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首次发现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一般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较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两次以上的,或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7对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未按规定对进行定期质量检测的和未出示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等的行政处罚(1)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1-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有专人负责,但工具和笼具不符合标准,或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情节轻微,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没有专人负责,但工具和笼具符合标准,且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未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没有专人负责,且工具和笼具不符合标准,或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情节严重的:或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但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首次发现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情节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量检测,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用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营养学的要求和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H"一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应当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3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普通动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12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无菌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已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但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再次被发现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6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普通动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18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无菌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已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但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被发现3次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12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普通动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24个月内未按规定对无菌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已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但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被发现3次以上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8对企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企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行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企业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所得,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骗取证书后已经享受各种优惠一年以下,情节一般的。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罚款。骗取证书后已经享受各种优惠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骗取证书后已经享受各种优惠两年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罚款。被发现后企图继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骗取项目和奖励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发现后拒不改正,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行政处罚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行为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候选者因非主观故意,未如实提供提名相关材料,被发现前主动改正,未对提名和评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候选者违反评审纪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说情打招呼等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被发现前未主动终止和改正,且尚未取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候选者违反评审纪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说情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并取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行为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不存在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情节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0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十七条: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者谋取科技学技术奖励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附件2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为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一般,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O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2对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骅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一般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较重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多次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4对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IOoo只以下,情节一般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3000只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对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卜九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首次发现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且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一般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并发生人员感染事故,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6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的,由省科技部门收缴许可证,首次发现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一般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较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两次以上的,或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对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未按规定对进行定期质量检测的和未出示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等的行政处罚(1)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有专人负责,但工具和笼具不符合标准,或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情节轻微,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