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 企业工作简报格式(模板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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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 企业工作简报格式(模板15篇).docx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企业工作简报格式(模板15篇)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一狠抓下事故仍多发忽视安全等于效益流失认真吸取20xx年安全事故教训,向安全管理要效益年头岁尾,在总结生产经营成绩的同时,我们同样有必要认真回顾一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一些有价值的教训摆在我们面前:安全始于防范,责任重于泰山。尽管我们制订和执行了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但事故仍然频频发生。本期简报,梳理一些重大和有影响的事故,目的就是再次提醒我们全体干部员工,将安全生产的这根弦绷得紧些再紧些。忽视和放松安全管理,不仅让汗水和付出换来的效益白白流失,而且埋下了更大的隐患。重大突发事故:一般重大突发事故:严重违规操作事故时有发生:今年,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小组成员对各企业每周进行安全生产、用电检查,并形成了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反馈各企业整改落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企业抓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企业在落实整改时并未彻底执行,连续几次检查,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情况较为普遍,实属不该。20xx年的各类事故教训是惨痛的,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给企业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成为了“06管理效益年”的灰色回忆。这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除个别人思想麻痹大意,很多情况下是对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知,或知之甚少、野蛮操作的结果。随着生产工艺的逐步配套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严格,我们要向安全要效益。”有了安全不一定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企业只有人安、物安、事安,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同时,切实保证设备和工艺技术操作的安全,才能实现生产的有序、快速提升,因此学习并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各生产单位和个人亟待解决,并长期坚持的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务。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加强设备的点检维护,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是预防各类重大事故的有效手段。生产的顺畅、管理的有序无疑是生产企业提升利润的根本保障,各单位务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抓制度、抓整改、抓落实。为全面突出向管理要效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企业生产车间、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坚守岗位,切实负起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创20xx年安全工作的新局面。学习贯彻公司管理工作简报制造一部勤奋工作为世界级风神贡献力量1月6日,制造一部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学习公司20xx年管理年会及五届二次职代会精神。制造部部长刘XX要求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明晰了公司20xx年工作方针和目标,了解了公司近期及长远的发展规划。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董事长王锋的讲话让我们看到了风神未来的蓝图,对风神的发展充满信心。王锋在会上提出的“打造世界级风神”的构想不仅振奋人心、催人奋进,更是对我们的鞭策。为了20xx年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造一部全体员工将在公司“推变革、破瓶颈、促发展”工作主题的引领下,脚踏实地,勤奋工作,用安全生产、精益生产和高品质的产品大踏步向三个满意迈进,努力践行报告的内容,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平稳落地,快速向成果转化。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树立责任意识、进取意识,集聚我们的正能量,为世界级风神的梦想,为20xx年工作目标的实现贡献我们的力量。制造三部围绕主题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工作20xx年1月5日上午,制造三部在二楼会议室召开贯彻公司管理年会及职代会精神专题会议,会议由西区党总支书记崔喜平主持。制造部部长许庆彬就公司管理年会及职代会重要精神作了宣贯,并对20xx年公司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诸多荣誉做了详细的介绍。许庆彬要求与会人员,要积极的将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提出制造部管理人员积极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精神,扎实有效的围绕公司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工作。崔喜平对公司职代会精神做了宣贯,内容涉及公司企业年金、员工薪值提升及调整年度先进奖等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在谈及员工代表提案时,崔喜平鼓励各位员工代表积极提出宝贵建议,认真履行代表职能,为风神发展提供不竭动力。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二在吉林省疫情防控进入巩固成果、动态清零、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阶段,长春卷烟厂坚决贯彻公司党组的安排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产复能,按照立足超前谋划、统筹梯度推进、全力保障安全的总体思路,顺利按下复工复产“快进键”,开足马力追产复工,向夺取疫情防控和产品生产双胜利的目标大步迈进。自进入封闭静态管理后,工厂不等不靠,积极筹划,迅速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复工复产指导要求,坚持严紧细实工作作风,着力下好复工“先手棋”,切实打好复产“主动仗”。长春卷烟厂第一时间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扁平化组织体系和调度工作专班,精心研究制定“六闭环两督导一应急”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下发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手册长春卷烟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要求;同时整合所需生产要素,梳理全链条,打通各环节,提升生产运行保障能力,开展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动态掌握员工居住地“无疫小区”信息统计,确保抗原试剂、口罩等防控物资储备充足,全力配合地方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与长春市工信局、二道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建立高效沟通渠道,全力争取政策帮扶,积极解决复工复产各类难点及瓶颈问题。经各级政府全力支持、公司积极协调和企业充足准备,4月14日,长春卷烟厂正式启动复工复产。为抢抓生产,最大程度挽回疫情带来的损失,工厂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克服人员紧缺、条件受限等困难,充分发挥“一岗多能、一人多用”的工作方法,抢抓时间、集中精力,切实保障复工复产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制丝车间结合卷烟机组运行情况,认真进行风力送丝过程工艺确认,最大程度满足产品生产供丝需求;卷包车间加强网格化管理,切实保障最小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稳定输出,确保产品工艺质量符合标准;动力车间全力保障生产能源供应,持续开展运行设备巡检巡查,主动出击,严密排查,确保能源供应;信息中心认真开展辅料消耗数据核对,为生产所需辅料的采购提供精准的参考和有力支撑;仓储处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对物流车辆箱体内外全面消杀,全程无接触传递票据;安全管理处不断加强对生产区域安全日检,确保设备防护装置安装到位,有效保障人员作业安全。目前工厂日产投入机组达到17台套,均处于稳定运行状态,生产活动有序顺畅。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防疫指导方针,工厂紧紧抓住“厂外、入厂、网格管理、部门管理、工作、就餐”六个关键环节加强疫情管控。全厂围绕管理扁平化、建筑单元化、人员网格化的“三化三全”管理模式,采取“三封闭三划分三固定”的形式,实现区域封闭、空间分隔、人员定位。网格化管理细化到车间班组,每个网格区人数限制在4人以内,员工严格执行“两点一线”工作制,不同网格区的人员禁止接触,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传播风险。每个网格由网格长负责所在区域的员工需求、防疫管理和卫生管理,员工按照规定错峰上下班,避免人员聚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空间管理,离开作业现场随时上报,固化行动路线,落实痕迹管理,路线有迹可循,切实做到全封闭、小网格、真闭环。目前,工厂已连续接收3轮符合条件的职工复工,厂内职工人数达到384人。全员每日一次抗原检测,每日一次核酸检测,通过“双检双测”牢牢守住防疫安全底线。工厂积极调配生产生活物资全力保障一线,精心为职工进行饮食营养搭配,开展全程无接触式送餐服务,除三餐外,还配备间餐及各类饮品,保障餐饮丰富,营养均衡。为保障职工充分休息,合理设置休息区域,为大家配齐配全各类日常生活用品;通过设置独立吸烟点,检查生活区走廊照明等手段,最大程度保障员工生活休息安全舒适。各级管理人员全部下沉一线,积极了解一线职工工作状态和生活需求,现场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帮助职工在紧张高效的工作中注重调节身心状态,提振精神,以上率下带领大家咬紧牙关,戮力同心,共克时艰。目前,工厂全体人员精神饱满,斗志昂扬,全力投身如火如荼的复工复产工作当中。下一步,长春卷烟厂将深入贯彻执行属地党委政府和公司党组的相关部署要求,全面从严从实做好封闭管理,落实精准防控措施,加速复产满产进度,坚决守住企业“零疫情”底线,全力保障企业安全、员工健康、生产稳定,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Q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Q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Q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Q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Q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四“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现开启海关外勤执法记录仪,开始录音录像,请您理解和配合。”在滁州经开区仝达实业有限公司内,两名海关稽查人员正在开展稽查,明示执法证,向企业人员讲明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进口货物,所有执法动作全部被执法记录仪摄录下来。这是滁州海关稽查部门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稽核查作业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让外勤作业重点环节可追溯、可“回放”的一次真实写照。今年以来,滁州海关深化“阳光执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托现有业务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应用数据化记录方式和信息化记录储存归档方式,实现完善海关监管与提升通关效率双赢。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外出执法规定程序开展作业,除了完成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执法流程“规定动作”外,还要请行政相对人签收海关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告知单,工作结束后,将告知单留存联带回存档,监审部门将根据留存联信息对相关企业进行不定期回访。20xx年上半年,滁州海关累计开展外勤执法140次,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滁州海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廉洁执法,提高作业效率,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合畅20xx'访百企、解难题'专项行动''等活动,多措并举提升关企关系,有效提升企业获得感,为全市外贸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氛围。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五为检查和落实今年的各项经营工作指标和“四权交接”工作完成情况,总公司于20xx年9月22日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分公司经理工作会议,总公司高管和来自15个分公司的总经理以及总公司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王勃总经理主持,杨连松董事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认为:今年各分公司认真贯彻公司20xx年第一次董事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楚雄、思茅两次分公司经理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各项经营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求真务实,狠抓管理,致使全省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各项经营收入目标完成符合进度要求,全公司系统有希望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经营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会议提出:制约公司快速发展的因素仍然是体制、机制问题,公司要高度重视存量问题和债务置换等“难点”、“焦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学会在困难中解决、在困难中前进,要在发展中有所突破。会议要求:“事转企”和“四权交接”扫尾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到底,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会议还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公司当前的几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通报。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六3月27日,吴剑波副局长率省种苗管理站负责人,深入浏阳市古港苗圃和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调研种苗生产和“一对一”联络林业龙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浏阳市政府、市林业局负责同志陪同调研。调研组一行首先深入古港苗圃认真察看育苗设施、苗木质量和品种类型,详细了解苗圃人员状况、生产能力、育苗水平、销售供应等情况,听取了浏阳市种苗方面有关情况汇报。吴剑波副局长对浏阳市疫情防控期间迅速组织苗木生产,清理整治苗木市场,保障春季造林良种壮苗供应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严把品种来源关,重点对油茶采穗圃品种进行清理,确保育苗单位采购的穗条品种纯正,生产的,苗木质量可靠。要严把市场流通关,加强主要苗木交易市场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非法交易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苗木市场,畅通流通渠道。要严把苗木使用关,造林部门与种苗部门要紧密配合,对国家投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苗木采购、使用、验收等环节严格监管,建立健全苗木使用档案,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在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调研组一边查看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一边询问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吴剑波副局长对企业在严格疫情防控基础上全力复工复产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工作状态和精气神十分赞许。他表示,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将热心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在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全力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希望企业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确保企业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为稳就业、促发展多作贡献。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篇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惠企政策知晓率,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11月1日上午,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与各部门联合开展营商环境日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展板、现场咨询解答、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细致解读安福县出台的相关纾困惠企、减费降税、便民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关心关切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面对面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事项,充分展示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和现阶段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吸引了众多企业和群众前往咨询。活动当天,共设立展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