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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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新华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优先支持拥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且存续时间超十年的企业、技术领域属于本市高精尖产业范畴内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河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等。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助标准(一)在单一国家新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二)对新完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厉力5万兀°(三)对第一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一年内新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一年内新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已经获得省、市资助的,区级不再重复资助。(四)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外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纳税满一年的企业,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标准:(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高价值专利名单,对于我区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件专利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1、维持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2、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3、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4、战略性新兴产业的;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六)专利奖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促进资助标准(七)专利运用转化鼓励辖区中小微企业接受区内外相关主体进行专利的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对成功进行相关许可、转让的专利和作价入股的专利,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件专利奖励3000元。对于辖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搭建对接平台,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运营服务,促进辖区专利转移转化,辖区年专利转移、转化数额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资助标准(八)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九)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对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平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商标品牌指导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十)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奖励按照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偿与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开展政策宣传、信息查询、信息供给、专项服务、相关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鼓励支持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维权、专利纠纷调解和专利侵权线索采集,按照托管企业数量、托管服务内容、专利侵权线索、专利纠纷调解、省市级年终考核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00元至1万元奖励。第九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申请奖励和资助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为申请的有效期限,逾期不予受理。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终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四)申请人多次出现多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五)其他依法律法规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审核)和批复。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能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