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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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全省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发挥计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立项、制(修)定、审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规范,是指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其他技术规范包括:(一)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五)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四条省局负责技术规范的统一管理。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受省局委托,负责开展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归口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第五条制定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我省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制定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计量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有利于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得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重复或冲突。第七条技术规范及外文版受到版权保护,省局享有技术规范版权。第八条鼓励将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引领性,实施效果好,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章立项第九条省局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管理需要,提出技术规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规范立项建议。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提出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说明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请书和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一)制修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三)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四)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五)实施技术规范条件、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六)相关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第十条省局应当组织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向省局提出立项申请。第十一条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省局应当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第十二条省局对决定予以立项的技术规范,制定年度技术规范实施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局正式批准立项。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制定技术规范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二)现有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三)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四)技术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五)通用性不强,具有排他性,妨害市场自由竞争的;(六)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第十四条在执行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市场监管工作或产业发展急需的,可以增补;(二)不再适宜制定技术规范的,应予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不O第十五条调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附表2),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制定第十六条省局批准下达的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应当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起草单位负责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第十七条制定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局申请延期。制定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起草单位写出书面说明报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经省局批准后,项目终止第十八条技术规范制定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研论证,广泛研究国内外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方案应当经过周密的实验验证;(二)与各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均衡各方需求,充分考虑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三)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四)起草单位应遵循广泛原则并根据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非实际参加编制人员和单位不得在规范上署名。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内外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相关标准的兼容协同情况,对所规定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应当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如适用,其他有关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一)试验报告。针对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验证其科学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试验数据应全面、充分,且有广泛代表性;(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并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二十一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技术规范报审稿与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附件,报送归口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三条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报审稿和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计量技术委员会审定。第四章审定第二十四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成立审定专家组对提交的技术规范进行审定,人数不少于5人,实行组织负责制,由组长主持审定工作。审定以会议审定为主,函件审定为辅,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定前10个工作日,将技术规范报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审定专家。应当审定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兼容性;(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四)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五)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会议审定时,专家组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专家组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被审定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函件审定时,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回函赞成方为通过。起草人员、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附件35),审定意见书应当经审定专家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审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审定意见和结论等。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审定。再次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省局对此项目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报批材料包含:(一)技术规范报批公文;(二)技术规范报批稿;(三)技术规范报批表;(附件6)(四)编制说明;(五)征求意见汇总表;(六)审定意见书;(七)试验报告(如适用);(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译本(如适用);(十)其他有关材料。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技术规范报批材料的编写质量、法制性、适用性、技术性、兼容性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省局对技术规范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发布,未通过审核的,省局退回计量技术委员会重新整理完善。第五章批准发布第二十九条省局对通过审核的报批材料,由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局批准发布。经公示异议成立的,省局退回相关技术委员会,由其指导起草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条技术规范由省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省局负责出版。省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技术规范,其译文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省局批准,由出版机构出版。第三十一条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JJG(琼)用于计量检定规程;JJF(琼)用于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技术规范按发布顺序统一编号,编号不重复使用。第三十二条制定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相关计量相关技术委员会归档。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技术规范发布后,省局应当组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技术规范的宣贯、推广、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技术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五条省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六条省局委托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已发布技术规范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省局提出复审建议,经省局批准后开展复审。第三十七条复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规范应予以修订或废止:(一)相关国家和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已制定,可以替换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二)与当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三)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导致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四)实施过程中产生较大争议或发挥作用不明显,使用率较低的;(五)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第三十八条复审工作完成后,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形成复审报告。省局根据复审报告确定技术规范复审结果,按如下方式处理:(一)仍然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二)需要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修订计划,修订后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完成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规范,进行废止。拟废止的技术规范由省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省局批准废止。第三十九条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技术规范目录,由省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第四十条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附表7),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规范属于计量创新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科技进步奖范围,鼓励向地方科技部门申报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