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docx
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杳、调杳、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杳)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枪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 .调杳取证责任:审计组在进步调杳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亍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杳。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杳或者进行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杳或者检杳,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杳结果进行审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安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夏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处罚时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卜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才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杳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时被审3 .审核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 .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Ief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市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长审定和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厅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更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审计法第卜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二条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他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四卜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卜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阚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笫四卜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完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而,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第五十四条被审计甲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克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笫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椒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螂、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工i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 .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H起生效。7 .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笫二卜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收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杳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杳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完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宓核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贵人审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布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2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卜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时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I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1 .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 .调查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中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 .审核责任: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法笫三卜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宜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旦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H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能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卬章。第四卜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H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笫四卜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VT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2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为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费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员核、审理。4 .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货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H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H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服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堆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被审计服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1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巾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卜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时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旦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 .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H起生效。7 .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贡任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杳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杳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品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杳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一百四卜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货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玳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市投发第105号)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3行政强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中位不得转移、隐匿、墓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贡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1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哲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 .制止费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3 .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簸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市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四卜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唯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任何“1位和个人对依法应肖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国家审计署令第9号)第三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遒慎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班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第七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3行政强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货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梢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计局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4 .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5 .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H;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实施。第八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封存依据:(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四)封存期限:(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豆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被审计册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者受托保管的第三人应当履行保管责任,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启封,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十四条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笫卜六条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4行政强制通知暂停拨付与哲停使用有关款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1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货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哲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1. 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止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杳,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杳、追责。2.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哲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3.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哲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5.事后处理员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笫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国家审计准则(2(HO年国家审计署令笫8号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部门权责事项分解明细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其他类审计监督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笫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C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杳或者审计。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费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1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行结果。L计划贡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Fl计划,报省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 2.实施贡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杳,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杳、调杳、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3. 3.审计终结员任:审计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杳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