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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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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docx

    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为进一步扶持、培育我省各类总部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总部落户浙江,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以集聚、培育和引进总部为抓手,坚持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努力打造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力争到2027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定义与分类(一)本意见中所称总部,总体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指,由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按经济类型具体分为6类: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和央企机构型总部。1.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2 .跨国机构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3 .民营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4 .民营机构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5 .央企企业型总部(简称“央企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6 .央企机构型总部指,由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三、认定标准与分工(二)符合定义要求,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1.跨国企业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Io(X)万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2.跨国机构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3,民营企业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4,民营机构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总部,本项条款中母公司资产总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三)对符合第(一)项中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要求的可直接予以认定。(四)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雄鹰行动”,且符合第(一)项的总部(以财富、全国工商联和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一期发布结果为准)可直接予以认定。(五)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单位。(六)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应结合实际分别细化明确所负责总部的认定流程,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四、政策支持(七)人才保障。各地要营造有利于总部发展的人才环境,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八)审批服务。要通过“最多评一次”改革、推广“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模式优化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强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支持力度,完善水电气网(宽带)联合报装机制,积极推进外线工程联合审批、限时办理,完善电力不间断供给保障措施。(九)产业集聚。各地要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突出特色优势,打造产业链协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培育产业创新平台,积极优化产业生态系统,引导具有产业链话语权和显著带动作用的总部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省级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十)用地用房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依法依规加大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总部用地支持,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总部,各地依法依规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十一)创新支持。对总部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升级重大项目的,各地依法依规给予相关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十二)金融支持。加大对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和信用类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用好用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提升总部资源统筹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总部上市挂牌。支持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十三)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能力建设,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总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十四)出入境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总部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外籍人员,可凭相应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及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办法享受永久居留申请便利,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十五)“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总部的信保、法律、安全、人才等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鼓励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优化海关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五、组织保障(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省级统筹、市县为主,实行统分结合、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相关总部培育、招引和支持的统筹协调,鼓励出台促进相关领域总部发展的要素保障、财政支持等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他省级部门分工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十七)优化企业服务。建立健全总部企业服务专员制,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加强对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创新总部服务体制机制,构建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十八)开展定期评估。建立和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绩效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开展评估分析。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将情况上报原认定单位,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十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Bo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文字解读】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的通知为进一步扶持、培育我省各类总部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总部落户浙江,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解读如下:一、政策修订背景我省于2020年3月出台了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自若干意见出台以来,较好得推动了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但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深度调整的大背景下,招引总部经济已经面临新一轮竞争,北京、上海、广东等兄弟省市陆续修订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总部类型、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奖励措施、配套政策方面均细化规定,以更力度发展总部经济。我省若干意见部分内容无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存在政策重点不够聚焦、民营特点不够鲜明、认定指标不够灵活等短板差距,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6月启动若干意见修订工作。二、政策修订过程主要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调研。一是立即对接省委政研室,了解报告撰写的背景和相关调研情况,听取对我省政策修订的建议。二是充分听取原政策起草团队意见,深入了解若干意见起草过程、考虑和落实推进情况。三是全面调研全省总部经济工作,了解各地总部经济政策制定和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与杭州、宁波、台州等地开展交流,听取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二)加强对接沟通。畅通沟通渠道,组建各设区市负责部门参加的总部经济政策修订联络群,为政策修订筑牢基础。加强省级相关部门联系,主动上门对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就分类标准、责任分工、落实举措、公平竞争审查等进行反复沟通,全力争取支持。(三)多方征求意见。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若干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6月10日、8月8日两次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和22个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14条、不采纳2条。8月8日至8月16日,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三、政策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在尽量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原则下,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和各地实践经验,删繁就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一)明确总体发展要求。结合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转换和总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对发文依据、概念意义、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简化、整合和更新,明确了努力打造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力争到2027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总体目标要求。(二)重新划分总部类型。考虑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好、潜力大,跨国公司、央企等总部招引工作基础较为薄弱,需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因此突出跨国、民营、央企三个重点,具体分为跨国企业型、跨国机构型、民营企业型、民营机构型、央企企业型和央企机构型6类总部,进一步突出我省总部经济发展特点,补齐短板弱项。同时删除存量性和增量性分类,避免违反公平竞争风险。(三)细化各类总部标准。考虑原政策中上年末净资产指标在实践中存在认定难、操作难等问题,在充分参考其他省市认定指标和认定标准基础上,本次修订更突出招引重点,对跨国公司、民营经济分别设定更加易于操作的认定指标和更具竞争力的认定标准(央企则直接认定)。对除杭州、宁波以外地区总部(机构)总部认定标准仍旧按70%执行。(四)明确认定管理分工。将原本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管理、浙江省商会负责公布,调整为按总部类型明确到责任部门,并给予责任部门更大自主权,其中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所负责总部的认定流程、支持政策等。其他省级部门分工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抓总部经济工作主体责任,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五)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更加注重统筹协调,结合我省各类政策最新情况,对政策支持、组织保障2部分进行更新整合,将原来的16条重新整合为14条,突出政府引导、省级统筹、市县为主,实行统分结合、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给予省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更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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