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docx
.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税收筹划【风险点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L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预计风险】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预计风险】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3】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计风险】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解决方法】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4】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风险】税务局在稽查企业收入时,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稽查重点,也存在虚列成本风险,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5】未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预计风险】企业境外所得未并入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点6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主要都是在国内,所得自然也是来源于国内,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较难界定,例如转让其拥有的境外动产,虽然使用者在境外,但是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为国内,这笔财产转让所得也是来源于境内。企业可能界定不清,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预计风险】企业企图通过少计收入来少缴税款的方式在税法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企图模糊境内、境外所得界限也是不行的。少计收入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解决方法】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正确区分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类型,对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企业要严格据实记账,并且正确预提所得税,不得少记。平时企业要经常进行自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7】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预计风险】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8】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风险】收回损失,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解决方法】企业需查核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风险点9】非货币性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对于取得财产,无论是否为货币形式,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风险】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解决方法】查核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预计风险】收入确认时点的错误使当期的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解决方法】企业可以咨询税务代理机构,在纳税申报时保证各事项正确完整,避免出现错误。 【风险点11】取得产品分成收入未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取得收入可能并非是货币收入,也有可能是采取产品分成形式。对于产品分成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预计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采取收入分成方式取得的所得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少计收入,少缴税款,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形,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12】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计风险】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解决方法】核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及时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3】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计风险】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4】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未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将股权转让时应该将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全部计入收入。如果以非货币形式的股权转让收入未入账则会产生少计收入,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产生少缴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预计风险】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能会将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以实物形式来作为部分价格,出现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未入账的情况,从而少计收入,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减,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会被检查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从而产生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解决方法】建议企业认真核查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存在非货币性收入没有入账的情况,是否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如果有上述不合规的情况,应该及时改正。 【风险点15】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和时点的确认不符合规定【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未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预计风险】未确认收入的实现,违反法规,减少了应纳税款,会面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风险。【解决方法】企业要核查存在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点1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未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会存在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情况。对于接受捐赠收入,会存在不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及时确认收入,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笫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预计风险】企业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是确认接受捐赠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捐赠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7】企业处置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预计风险】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风险。【解决方法】建议企业对企业处置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的要及时改正。 【风险点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蛰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计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会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蛰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解决方法】企业应当核查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19】政策性搬迁收入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等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章应税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预计风险】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20售后回购方式未按售价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未按售价确认收入,未将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处理,造成收入额偏低,少缴企业所得税,产生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预计风险】企业销售商品时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未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解决方法】企业应自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但是未及时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形,若是存在上述问题,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将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风险点21】企业接受符合条件的股东投资未计入应税收入缴纳税款【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接受股东投资不满足"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未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预计风险】未计入应税收入,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解决方法】企业应加强自查,对于接收股东划入资产首先要认定是否计入收入,再确定是否作为计税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22】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纳税处理错误【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若在限制股解禁前将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受让人,且未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存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预计风险】企业未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解决方法】企业需要进行自查,及时确定收入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23】少记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除了传统的货物销售收入,也会产生提供劳务收入。例如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日常活动,存在少计收入、偷漏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预计风险】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来说,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并不常见,但这部分收入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否则会有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取得的收入,若是存在上述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完整入账,若未进行入账的,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4】个税手续费收入未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对于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核算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大部分企业通常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支付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不体现任何损益,未并入企业收入,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会201815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ll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预计风险】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若未将返还个税手续费记入收入,应补记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上缴所得税。 【风险点25】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按照税法规定要及时确认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笫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预计风险】企业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要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6处置低值易耗品的收入未及时入账【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低值易耗品主要配件、一次性损耗的办公用品等。这类收入相较于日常货物销售收入,数额较小也不经常发生,因此可能会有少记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预计风险】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入账这种行为有少记收入企图少缴税款的嫌疑,一旦被税务局发现,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解决方法】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有销售低值易耗品业务,若存在上述情形,判断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入账,即使收入数额相对较少,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及时检查有没有遗漏此部分收入的情形。 【风险点27】低估技术转让所得而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所得大于500万元,但为了享受到条款规定的优惠条件,故意降低技术转让所得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如果企业低估年净收入而享受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给企业带来查账风险,同时因为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带来不必要的税务检查风险。 【解决方法】建议企业如实核算进行技术转让,加强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间的联动检查。 【风险点28】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第一条、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