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着力发挥党、团、队育人链条作用,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少先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新时代少先队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团干部队伍、中小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引路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第四条各级少先队组织应当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省、市、县、乡级行政区和设有中小学校的开发区、功能区等,必须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应当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省、市级总辅导员应当设在同级团委,县和开发区、功能区等总辅导员可以设在同级团委,也可以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担任同级团委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中层。省、市、县级总辅导员兼任同级少工委副主任。乡(镇)总辅导员可以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第六条学校少先队大队必须设1名大队辅导员。在校队员数超过1500人的大队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1名副大队辅导员,有多个校区(教学点)的学校大队可以设执行大队辅导员。小学部、初中部分设的学校需要分设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以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者副书记兼任。中小学校大队辅导员按照学校德育主任层级配备,列席校务会议。推动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成为共青团、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副大队辅导员和执行大队辅导员的资格要求、任职程序、成长发展、考核激励与大队辅导员一致。第七条学校少先队中队必须设1名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以由其他科任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不能由大队辅导员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探索配备少先队活动课专任教师,参照中队辅导员管理、使用。第八条学校和校外少先队组织每个大队和中队应当至少聘请1名校外辅导员。校外辅导员应当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符合条件的优秀家长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符合条件的各级团的委员会成员、青联委员制度化担任校外辅导员。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九条少先队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三)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中不断提高全面素质;(四)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六)中小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应当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第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学校大队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学校中队辅导员一般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或者积极申请入党的优秀教师。少先队校外辅导员一般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当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市、县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学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第十二条学校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学校中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学校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校外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聘任少工委或者上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颁发由省级少工委统一制定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一)在同级少工委领导下,聚焦少年儿童政治引领,着力发挥党、团、队育人链条作用,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二)指导学校和校外辅导员落实岗位职责、设计开展少先队活动,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三)推广学科建设成果,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四)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本区域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五)完成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四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一)聚焦少年儿童政治引领,着力发挥党、团、队育人链条作用,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二)抓好少先队基础建设;(三)领导和指导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落实岗位职责,培训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四)维护队员正当权益,促进队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队员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六)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第十五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一)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二)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做主;(三)维护队员正当权益,及时解决队员思想上的困惑和问题。第十六条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一)利用自身优势和专长,指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活动;(二)维护队员正当权益;(三)为在校内外开展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第五章聘任与退出第十七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由同级少工委提名推荐,经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联合考察、聘任,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第十八条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聘任主要应当履行中小学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在此基础上突出个人申请、讨论酝酿、组织考察、校内选拔、公示、正式聘任等程序。经上级少工委批准后,由学校少工委聘任,颁发聘书,大队辅导员3年一聘,聘请的第1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即时解聘。第十九条学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少工委推荐、考核、聘任。主要程序有个人申请或者谈话动员、组织考察、正式聘任等。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后,由学校少工委聘任,颁发聘书。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队辅导员聘期,一般3年一聘。第二十条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聘请、政治审查、登记注册由各级少工委负责。主要程序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组织考察、公示、正式聘任等。由各级少工委颁发聘书,并报上级少工委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备案。校外辅导员一般1年一聘。第二十一条少先队辅导员因正常岗位调整、聘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少先队工作岗位时,应当履行退出程序,由其聘任单位研究决定,并及时选配新任辅导员。学校大队辅导员调整,应当上报上级少工委。第二十二条少先队辅导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因违纪、违法受到组织处理或者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存在师德失范情形或任职条件造假的;(三)因个人政治面貌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担任辅导员条件的;(四)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在试用期内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者在任期内2次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五)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辅导员情形的。第二十三条解聘学校大队辅导员应当由学校少工委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少工委批准;解聘学校中队辅导员应当由学校少工委讨论决定;解聘校外辅导员应当由聘任少工委讨论决定,并将解聘通知送校外辅导员所在单位。少先队辅导员被解聘时,应当交回聘书,撤销荣誉和等级称号,终止享受待遇。第六章培训第二十四条各级少工委应当把对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为其参加培训创造条件。少先队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当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第二十五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由省级及以上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其中政治理论培训课时在大队辅导员培训中不得低于总课时80%O第二十六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学校和校外五个层次,优化少先队辅导员全流程培养机制。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少先队总辅导员、优秀大队辅导员培训和专项培训为主。市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县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以大队辅导员岗前培训和中队辅导员培训为主。学校少工委负责学校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日常培训,并负责对其他教师普及少先队基本知识。第二十七条大队辅导员每3年全员轮训一次,3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每年全员轮训一次,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培训结束颁发相应的证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中,应当结合实际安排少先队工作内容。在各级团干部培训中少先队辅导员名额不少于20机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大、中队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应当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经费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并提供保障。第七章考核第二十九条省、市、县级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级少工委负责考核。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由聘任少工委负责考核。第三十条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以结合单位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参照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的考核内容和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履职实效。对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的考核每年(或者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县级团委、少工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指标并具体实施,重点突出政治标准,并建立考核档案。第三十一条对学校和校外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个人进行工作总结;(二)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听取上级总辅导员、聘用单位党组织书记、中队辅导员代表和少先队员代表意见;(三)开展日常工作评价;(四)形成书面改进建议;(五)确定考核等次。考核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六)将考核结果和改进建议送交本人,并记入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少先队辅导员聘任、评选先进、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和参加等级称号评定的重要依据。第八章激励和保障第三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少先队辅导员纳入各级总辅导员、教育行政部门、团委优秀年轻干部人选。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以推荐为各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可以推荐为青联委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以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注重从表现优秀的少先队辅导员中发展党员。各级团委应当吸收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参加各级团委组织的青年讲师团,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以纳入“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第三十三条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称号。中小学校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当与同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同等对待。各级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典型,应当有少先队辅导员代表。第三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参评学科教师职称或者思政类教师职称。在评职称时,大队辅导员任职年限按照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少先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量可以折算为相关课时。少先队辅导员获得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单独授予或者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荣誉,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授予的荣誉同等对待;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少先队辅导员参加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发布的课题,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题同等对待;少先队辅导员承担的少先队工作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与学科或者思政课讲座、交流活动同等对待;少先队辅导员承担的各级少先队观摩学习活动,与学科或者思政课教学公开课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校外辅导员可以参与相关职称评审。第三十五条省、市、县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等级评审具体实施办法,有计划地定期评审特级辅导员、辅导员带头人、骨干辅导员,推动纳入特级教师、教师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定范围,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备干部培养体系以及晋升梯队,纳入同级少先队总辅导员、教研员后备梯队。第三十六条考核等次为称职或以上的学校辅导员,少先队工作量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其中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按照学校德育主任标准核算,中队辅导员工作量的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地负责制定。第三十七条各地因地制宜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共同制定,本办法由相关部委负责解释。各级团委、少工委可以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印发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和2012年12月21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印发的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