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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机构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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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机构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docx

    慈善机构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账务处理慈善机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分录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下:一、资产类1 100l现金2 1002银行存款3 1009其他货币资金4 1101短期投资5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1122其他应收款91131坏账准备101141预付账款111201存货121202存货跌价准备131301待摊费用141401长期股权投资151402长期债权投资16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1501固定资产181502累计折旧191505在建工程221601无形资产231701受托代理资产二、负债类242101短期借款252201应付票据262202应付账款272203预收账款282204应付工资292206应交税金302209其他应付款312301预提费用322401预计负债342502长期应付款352601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36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373102限定性净资产四、收入费用类384101捐赠收入394201会费收入404301提供服务收入414401政府补助收入424501商品销售收入434601投资收益444901其他收入465201管理费用475301筹资费用485401其他费用慈善捐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捐出去是营业外支出,接受捐赠是营业外收入。1、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那种捐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基本概念()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1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 .不以营利为目的;3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 .有组织章程;5 .有必要的财产;6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二)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三)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四)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五)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会计处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捐赠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解除)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2)取得会费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3)提供服务收入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视销项税额I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4)销售商品收入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业务活动成本贷:存货(5)政府补助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政府补助收入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6)对外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7)筹资费用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借:筹资费用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非限定性净资产贷:筹资费用(8)受托代理资产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资产贷: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受托代理资产2.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第一,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二,应税收入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成本费用扣除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主体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局于6000万元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儿局于800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Jjb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ffi;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儿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不具有上年末净资产局J于不得低于上年不得高于当年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100O力兀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人局于500Jjb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JjU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慈善组织,无论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收入费用均在申报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表中填列。(2)增值税对于慈善组织,不论是取得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慈善组织销售商品需按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需视服务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买卖债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3)票据问题取得捐赠收入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另外,依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捐赠方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慈善组织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慈善组织取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即取得贷款利息)等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股权投资收入因股权投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慈善组织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且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也不需要开具财政票据。(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A公司董事长申某拟成立一个基金会,总投入1亿元,其中5000万元现金分期投入,另拟以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历史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5000万元)在基金会设立时一次性捐赠给基金会,并用甲公司每年的分红收益负担基金会日常的运维支出。基金会每年奖励1-2位杰出的科研人员、捐赠1-2所希望小学。请问:(1)对于基金会,有哪些政策规定?(2)如果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现金或是分期投入,但每年奖励的金额未用完,对于暂时闲置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投资?如果用于投资,在税务上是否有优惠或相关规定?(3)A公司将甲公司股权捐赠给基金会,是否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基金会每年取得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对于成立基金会,如何较好的设计投资架构?解答>>>>(1)关于基金会的相关政策及成立该基金会属于慈善基金会范畴。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是货币并且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申某拟成立的基金应该属于非公募基金。在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并规范运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需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2)基金会的税收政策及操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基金会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基金会接受投资或接受捐赠的现金可用于对外投资,其投资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只能用于章程约定的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分配给投资人。因基金会的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不符合上述免税范围,如投资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价差等,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必须按照财税2014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免税资格认定。>>>>(3)股权捐赠与分红收益A公司将股权捐赠给基金会,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但根据财税2016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因此,A公司需要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O(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100O万元-100O万元=O),同时A公司以100O万元作为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基金会取得甲公司股权按IoOO万元作为入账成本,并按100O万元向A公司开具捐赠票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基金会取得甲公司股息红利收入免税。(4)出资人的税收政策及操作建议由董事长个人的公司在盈利年度,在不超过当年利润的12%范围内将投资资金以捐赠的形式给基金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会必须按照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财税2015141号、民发2009IOo号、民发20118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董事长个人公司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时,才能享受当年会计利润12%范围内的捐赠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上述捐赠,捐赠企业的捐赠额(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基金会接受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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