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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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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docx

    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XX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理念,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开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规规章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党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行政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体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自治区党委统筹指导,协调自治区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辅,地方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为协助的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各类森林草原火灾。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坚持统筹调配、资源共享。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优化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产能保障、区域布局和生产调度机制,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和采购供应体系。1.5 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 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有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和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个别调整,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批准。2.2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林业和草原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必要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2.3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2.4扑救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市、区)、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地(州、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指定地(州、市)或者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地(州、市)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指定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地(州、市)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2 .5现场指挥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地(州、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对应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调派,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3 .6专家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XX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3 处置力量3.1 力量编成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3.2 力量调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地(州、市)调动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调出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州、市)负责对接保障。跨地(州、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参与扑火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4.1 风险防控(1)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充分考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XX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4.2 风险监测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监测。4.3 风险预警4. 3.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 3.2预警发布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气象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地(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6. 3.3预警响应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森林消防队伍按计划实施靠前驻防,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进入应急状态。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当地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待命状态。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瞭望、视频监控、航空巡护和卫星监测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对高火险区域开展防火专项治理检查;做好物资装备的靠前配备和森林消防队伍的靠前驻防,以及处置和扑救火灾的相关准备工作,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备战状态。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危火险区域加大地面监测瞭望和航空巡护力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派出专项指导组进行蹲点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落实;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按照相关预案加强联合灭火演练,做好前出准备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预案启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7. 4信息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根据自治区火灾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和“有火必报”原贝L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灾之一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5)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6)国有天然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7)发生在敏感时期、重要时段以及24小时未能扑灭明火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市、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扑救;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地(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扑救;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5.2 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严密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施救。1.1.1 2.1扑救火灾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1.1.2 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农牧点、景区、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等人员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1.1.3 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1.1.4 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1.1.5 2.5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5.2.6 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5.2.7 火场清理看守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看守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草区经营单位负责。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5. 2.8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5.2.9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5.3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地(州、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5.3.1IV级响应5.3.1.1启动条件(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3)舆情高度关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6)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7)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W级响应。5.3.L2响应措施(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和航空巡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州、市)派出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3)根据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4)根据火情及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申请,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相关物资储备库做好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5)组织采取阻断、隔离森林草原火灾蔓延的措施;(6)视情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息。5.3.2In级响应5.3.2.1启动条件(1)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草原火灾;(2)造成2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境外草原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HI级响应。5.3.2.2响应措施在W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地(州、市)增援;(3)根据地(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4)自治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属地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自治区媒体做好报道。5.3.311级响应5.3.3.1启动条件(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2)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11级响应。5.3.3.2响应措施在In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新疆军区参谋部、新疆森林消防总队、中国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XX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根据需要或者地(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向北方航空护林总站申请飞机支援;(3)协调新疆军区参谋部、武警新疆总队调派力量参加火灾扑救;(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自治区气象局指导、督促属地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自治区媒体做好报道。5.3.4I级响应5.3.4.1启动条件(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5.3.4.2响应措施在H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助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11个工作组(详见附件3),组织实施以下应对措施:(1)组织火灾发生地地(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2)增调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3)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自治区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要事项。5.3.5启动条件调整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3.6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州、市)。5.4 后期处置5 .4.1火灾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X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6 .4.2火因火案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X事者。7 .4.3约谈整改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8 .4.4责任追究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5.5 工作总结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自治区领导批示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6综合保障6.1 输送保障扑火增援力量及携行装备以公路、铁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下达运输任务。62物资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纳入自治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自治区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新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6.3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扑救火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6.4 医疗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州、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6.5人员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它安全地带。6.6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地(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处置;必要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处置。民航新疆管理局协调组织机场航油、空管等相关工作,按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保障要求,做好有关工作。6.7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机制,配备与扑火需求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管理局组织各电信企业,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讯畅通。气象、应急、林草、森林消防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7附则7.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的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7.2 预案演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XX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7.3 3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XX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7.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7.5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解释。7.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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